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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得到快速发展。文章以湖南省郴州市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总体情况和金融支持情况进行了调查,探讨了当前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连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下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对于提高农业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三农”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解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问题,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笔者对郴州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郴州市辖11个县(市、区)、250个乡镇(其中镇86个、少数民族乡13个)、2946个行政村、25926个村民小组。全市总户数143万户,其中农业户92万户,占64%;总人口463万,其中农业人口339万,占73%;耕地面积340万亩(其中水田260万亩、旱土78万亩),人均耕地0.7亩。
截至2012年12月末,郴州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11家,其中,2012年新增183家;合作社成员2133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2%;全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19.06亿元,占同期农业生产总产值的6.78%。全市6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33428万元,平均每社54.7万元;农作物总面积62.8万亩,农作物总产量33.6万吨,平均每社0.26万亩和0.14万吨;畜禽产品总量6.34万吨,平均每社0.068万吨,水产养殖总面积0.6万亩,水产品总量0.23万吨;林产品总量2.12万吨。
据调查,近几年来,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快了农村产业调整的步伐。在郴州市新一轮的油茶开发过程中,全市共涌现了21家油茶专业合作社,涉及生产面积7.84万亩,占到全市油茶林总面积的76%。合作社新开发面积3.67万亩,占全市已新开发油茶面积的87%。资兴市蓼江华荣铺村是一个历来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山村,2003年仅三户专业养殖户,合作社成立后通过品种改良,引进优质种猪,极大地提高了养殖效益,带动全村养猪户的生产积极性,成为了远近闻名的专业村。
(二)增强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2008年冰雪灾害发生后,永兴县大元冰糖橙合作社迅速组织成员对因灾受损的果树进行统一的科学救护,当年他们的水果产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0%以上。宜章县一六镇一带的生猪养殖大户两年前预测到了生猪市场的走势,迅速联合起来组成协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一方面以合作社名义与饲料供应厂商谈判,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饲料价格,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减少生猪存栏,抢抓机遇进行生猪品改,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当轮生猪价格下滑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
(三)拓展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生产投入品的统一购买和生产产品的统一销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宜章县岩泉镇泰鑫养猪专业合作社被列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日前已与南海区签订了年供生猪15万头的合同,不仅保证本社成员生产的生猪销售无忧,还解决了一大批养猪合作社及其大户的生猪销售问题。苏仙区长冲铺葡萄专业合作社2012年第一次组织产品的统一销售,就销售了葡萄500多万斤,占到全社葡萄总产量的70%以上。此外,宜章县乐水养鸡专业合作社等3个合作社参加了全国首届农校对接洽谈会;桂阳县佳宝油茶合作社等3个合作社参加了全国合作社(湖北)产品交易洽谈会,为打开合作社产品的销售渠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提高了农民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水平。据郴州市农经局统计,全市合作社实施生产质量标准的合作社105个,现有注册商标29个,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18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个数44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专业合作社数141个。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创建出数十个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实行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永兴冰糖橙、宜章水浸窝杨梅、资兴东江湖蜜桔、汝城板鸭、苏仙区长冲铺葡萄等都成为了享誉市内外的农产品知名品牌。
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全是间接性的。从调查情况看,占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法定的注册资金,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经济体,因而金融机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不多。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仅适宜经营合作,并不适宜统一贷款,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都是间接取得的,比如通过龙头企业、农户、法人代表等取得贷款,由合作社使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不高,但贷款满足率低。根据问卷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多数是通过社员个人借款,故利率较为正常。6个月至一年的利率有80%为5.8%-6.3%。通过对郴州市农经局的走访调查,有贷款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98%,但实际满足率不到10%。
(三)合作社当前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通过社员个人向银行借款。调查显示,在参与问卷调查的20户合作社中,有12户是社员个人向银行借款,有6户是向其他企业借款,只有2户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但贷款未成功。
(四)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远远不够。调查郴州市辖内所有涉农银行,没有一家银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两家国有银行更是连间接融资都没有,只有农村信用社对社员个人发放了贷款1624万元,村镇银行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534万元。从调查问卷来看,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可度不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而现在也没有特别的政策对他们予以扶持。因此,涉农金融机构虽然接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申请,但都表示不符合他们的放贷条件,爱莫能助。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物,制约了信贷投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农产品、土地经营权、农房等资产认同度较低,有些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导致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信贷支持。另外,由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发展不足,导致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
(二)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供应不足。在调查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贷款需求,但因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与农村现有条件存在差距,形成一方面农户贷款难,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放款不出去的尴尬局面。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欠规范,不具备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一是机构设置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组织形式松散,合作社对其成员约束力有限,增加了银行贷款的管理难度。部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缺乏,或者形同虚设。二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成为合格的承贷主体。从目前合作社贷款主体的情况看,多是以农户、龙头企业、股东的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合作社自身很难贷到款。三是管理松散。由于从组织者到广大社员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有的合作社规章制度内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备相应的合作社管理能力,规章制度建设滞后,运营管理随意性大。
(四)农业保险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风险的分担、补偿机制未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是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决定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大,需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来保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五)政府部门管理工作滞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未到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其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平等合作思想,对合作经济认识不足。而政府相关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等未同步跟上,导致部分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不明确,发展动力和能力受到了限制。同时,政府部门的扶持政策还不到位,如登记注册、税收减免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在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也未落实到位等等。
四、相关建议
(一)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农发行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补充作用,在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大型基础设施及生产性资金投入方面扩大业务范围。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支农社会责任,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并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信贷、汇兑与结算支持,真正把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引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参股,使其成为信用社的社员,建立起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核定信用额度,通过积极创建信用工程,打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绿色通道”。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行现代公司化管理。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管理。比如要有规范的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使之具备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条件;保证社员股东的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企业管理经营者由董事会聘请,企业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所有股东利益负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外部引进人才,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特点,根据不同的生产组织模式,实行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一是对以土地为入股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土地流转等多种经营权质押信贷产品。二是对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推广“公司+合作社+社员”的信贷模式,提供企业为社员担保、订单质押和仓单质押等组合贷款。三是对专业大户和科技人员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推广以大户和带头人为核心的联保贷款和组合担保贷款。
(四)发展农村综合保险业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最落后的一个方面,一方面要增加保险公司在农村的销售网点或代理机构,提高农村保险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程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保险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机构的营销机制,加强对农村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保险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配套扶持政策。一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实行验资和年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二是强化管理和服务。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层农业推广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合作组织提供更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三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支持等方面,尽快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 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连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下接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对于提高农业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三农”政策,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解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和问题,更好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笔者对郴州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
郴州市辖11个县(市、区)、250个乡镇(其中镇86个、少数民族乡13个)、2946个行政村、25926个村民小组。全市总户数143万户,其中农业户92万户,占64%;总人口463万,其中农业人口339万,占73%;耕地面积340万亩(其中水田260万亩、旱土78万亩),人均耕地0.7亩。
截至2012年12月末,郴州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611家,其中,2012年新增183家;合作社成员21330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2.2%;全年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19.06亿元,占同期农业生产总产值的6.78%。全市61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33428万元,平均每社54.7万元;农作物总面积62.8万亩,农作物总产量33.6万吨,平均每社0.26万亩和0.14万吨;畜禽产品总量6.34万吨,平均每社0.068万吨,水产养殖总面积0.6万亩,水产品总量0.23万吨;林产品总量2.12万吨。
据调查,近几年来,郴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在发展农村经济、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加快了农村产业调整的步伐。在郴州市新一轮的油茶开发过程中,全市共涌现了21家油茶专业合作社,涉及生产面积7.84万亩,占到全市油茶林总面积的76%。合作社新开发面积3.67万亩,占全市已新开发油茶面积的87%。资兴市蓼江华荣铺村是一个历来以水稻种植为主的山村,2003年仅三户专业养殖户,合作社成立后通过品种改良,引进优质种猪,极大地提高了养殖效益,带动全村养猪户的生产积极性,成为了远近闻名的专业村。
(二)增强了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2008年冰雪灾害发生后,永兴县大元冰糖橙合作社迅速组织成员对因灾受损的果树进行统一的科学救护,当年他们的水果产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10%以上。宜章县一六镇一带的生猪养殖大户两年前预测到了生猪市场的走势,迅速联合起来组成协和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一方面以合作社名义与饲料供应厂商谈判,最大程度地降低了饲料价格,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减少生猪存栏,抢抓机遇进行生猪品改,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当轮生猪价格下滑给养殖户带来的损失。
(三)拓展了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把生产投入品的统一购买和生产产品的统一销售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农产品的销售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宜章县岩泉镇泰鑫养猪专业合作社被列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农业局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日前已与南海区签订了年供生猪15万头的合同,不仅保证本社成员生产的生猪销售无忧,还解决了一大批养猪合作社及其大户的生猪销售问题。苏仙区长冲铺葡萄专业合作社2012年第一次组织产品的统一销售,就销售了葡萄500多万斤,占到全社葡萄总产量的70%以上。此外,宜章县乐水养鸡专业合作社等3个合作社参加了全国首届农校对接洽谈会;桂阳县佳宝油茶合作社等3个合作社参加了全国合作社(湖北)产品交易洽谈会,为打开合作社产品的销售渠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四)提高了农民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水平。据郴州市农经局统计,全市合作社实施生产质量标准的合作社105个,现有注册商标29个,拥有农产品质量认证数18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个数44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专业合作社数141个。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创建出数十个品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实行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永兴冰糖橙、宜章水浸窝杨梅、资兴东江湖蜜桔、汝城板鸭、苏仙区长冲铺葡萄等都成为了享誉市内外的农产品知名品牌。
二、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金融支持全是间接性的。从调查情况看,占6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法定的注册资金,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人经济体,因而金融机构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不多。由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仅适宜经营合作,并不适宜统一贷款,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都是间接取得的,比如通过龙头企业、农户、法人代表等取得贷款,由合作社使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不高,但贷款满足率低。根据问卷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多数是通过社员个人借款,故利率较为正常。6个月至一年的利率有80%为5.8%-6.3%。通过对郴州市农经局的走访调查,有贷款意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98%,但实际满足率不到10%。
(三)合作社当前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通过社员个人向银行借款。调查显示,在参与问卷调查的20户合作社中,有12户是社员个人向银行借款,有6户是向其他企业借款,只有2户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但贷款未成功。
(四)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远远不够。调查郴州市辖内所有涉农银行,没有一家银行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两家国有银行更是连间接融资都没有,只有农村信用社对社员个人发放了贷款1624万元,村镇银行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2534万元。从调查问卷来看,所有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可度不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而现在也没有特别的政策对他们予以扶持。因此,涉农金融机构虽然接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申请,但都表示不符合他们的放贷条件,爱莫能助。 三、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符合条件的抵押、担保物,制约了信贷投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的农产品、土地经营权、农房等资产认同度较低,有些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导致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信贷支持。另外,由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发展不足,导致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
(二)农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求的金融产品供应不足。在调查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贷款需求,但因为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与农村现有条件存在差距,形成一方面农户贷款难,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放款不出去的尴尬局面。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欠规范,不具备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一是机构设置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组织形式松散,合作社对其成员约束力有限,增加了银行贷款的管理难度。部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不够完善,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机构缺乏,或者形同虚设。二是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难以成为合格的承贷主体。从目前合作社贷款主体的情况看,多是以农户、龙头企业、股东的名义取得银行贷款,合作社自身很难贷到款。三是管理松散。由于从组织者到广大社员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有的合作社规章制度内容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具备相应的合作社管理能力,规章制度建设滞后,运营管理随意性大。
(四)农业保险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风险的分担、补偿机制未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是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决定了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大,需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来保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入。
(五)政府部门管理工作滞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未到位。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参与者大多是农民,其知识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平等合作思想,对合作经济认识不足。而政府相关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宣传教育、规范管理等未同步跟上,导致部分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不明确,发展动力和能力受到了限制。同时,政府部门的扶持政策还不到位,如登记注册、税收减免等方面还有待加强;在专业合作社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也未落实到位等等。
四、相关建议
(一)健全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农发行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补充作用,在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大型基础设施及生产性资金投入方面扩大业务范围。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强化自身的支农社会责任,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积极探索并创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授信、信贷、汇兑与结算支持,真正把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来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引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参股,使其成为信用社的社员,建立起农村信用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对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用评级,核定信用额度,通过积极创建信用工程,打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绿色通道”。邮政储蓄银行要利用网点优势,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行现代公司化管理。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管理。比如要有规范的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明晰产权关系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体系,使之具备独立承担债权债务的条件;保证社员股东的监督权得到有效行使,企业管理经营者由董事会聘请,企业管理者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所有股东利益负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外部引进人才,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特点,根据不同的生产组织模式,实行不同形式的信用合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一是对以土地为入股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土地流转等多种经营权质押信贷产品。二是对龙头企业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推广“公司+合作社+社员”的信贷模式,提供企业为社员担保、订单质押和仓单质押等组合贷款。三是对专业大户和科技人员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推广以大户和带头人为核心的联保贷款和组合担保贷款。
(四)发展农村综合保险业务。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最落后的一个方面,一方面要增加保险公司在农村的销售网点或代理机构,提高农村保险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覆盖程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保险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保险机构的营销机制,加强对农村保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保险的健康发展。
(五)完善配套扶持政策。一是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实行验资和年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规范发展。二是强化管理和服务。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层农业推广部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合作组织提供更多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三是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税收优惠政策,在用地、用水、用电、人才支持等方面,尽快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