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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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居住权作为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编中是此次《民法典》修订的一大亮点.居住权制度是立法机关希望通过私法途径解决特定群体因养老、丧偶、离婚导致的居住困境,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现有居住权制度规定仅寥寥数条,难以全面规范居住权制度.具体而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仅注重意定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范围模糊不清,对权利消灭事由规定考虑不全面.为使居住权制度发挥实际效用,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解释与完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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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00;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 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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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居住权作为新类型的用益物权规定在物权编中是此次《民法典》修订的一大亮点.居住权制度是立法机关希望通过私法途径解决特定群体因养老、丧偶、离婚导致的居住困境,具有重大意义.但《民法典》现有居住权制度规定仅寥寥数条,难以全面规范居住权制度.具体而言,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仅注重意定居住权,居住权的主体范围模糊不清,对权利消灭事由规定考虑不全面.为使居住权制度发挥实际效用,有必要对现存问题进行解释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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