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然人住所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属人法的连结点,解决国籍冲突的手段,确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以及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代替“住所地”,使“经常居所地”成为自然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首要连结因素.这种立法方式虽然具有合理之处,但却完全无视了自然人住所作为准据法连结点的应有地位.住所仍为许多国家的冲突法立法所接受,作为重要连结因素.我国理应将自然人的住所作为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辅助连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