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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的第九十二回,是“陈敬济被陷严州府,吴月娘大闹授官厅”。吴月娘是西门庆的遗孀,西门庆死后,女婿陈敬济逼死了西门庆的女儿西门大姐,吴月娘就亲自到官府告状。回目上说是大闹授官厅,其实是夸大其词,与《水浒传》中所说的“鲁智深大闹野猪林”是无法相比的,吴月娘不过亲自到授官厅向官长毕恭毕敬地递送了状子而已。
吴月娘亲自出庭告状,从宋朝的情况看,是不妥的行为;从明朝的观念看,更是严重的不轨行为。作为妇女而出头露面告状,成什么体统?何况她还是五品命官的夫人。因此,仅此一举,也足以被看作是不守妇道的大闹了,是给死去的五品官员西门庆抹黑了。
不准女人直接出头露面去衙门告状,这似乎是元朝才开始兴起的规定,而在此之前,老弱病残幼是没有告状资格的。按照现在的理解,可能是这些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除了十岁以下的儿童欠缺责任能力外,老人、残疾人也欠缺责任能力吗?说起来,禁止这些人告状的理由,也确实是考虑到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为他们虚弱的身体无法经受板子的拷打。而在那个时代,屁股能够经受得住大板伺候,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首要条件。
原来,古代打官司,经常的情况是不管原告被告,先打若干杀威棒。即使没有杀威棒,古代的原告也没有今天原告的幸运。第一,古代的告状者也要被拘押到大牢里面等待审理。一旦你递了状子告别人,那么,不管你有理没理,你首先得在看守所呆着,等待拘传被告到案开庭。而被拘押在看守所的时候,免不了要挨打。第二,诬告之类,告状的人是要反坐的。反坐的刑法,轻重不一,但是总得接受刑罚,大多是挨板子。这就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些七十以上的、十岁以下的、身体残疾有病的,都“不任杖责”。因此,宋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七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疾人,都不能投牒告状。如果确有需要告状的事,由家长代理。
这些人不能告状的理由就是这样简单:他们因为老弱,屁股承受不了板子的拷打,还是不要让他们告状了。皇帝确实是仁慈的,他知道这些可怜人的屁股挨不了板子,因此取消了他们的告状资格,却全然没有想到如果取消拷打,将会更加仁慈!
在北宋的时候,老弱病残幼之外,禁止告状的名单上又增加了新成员,这就是孕妇。今天可以优先坐在城市公共汽车黄凳子上的那些被照顾的人,在宋朝时是属于不许打官司的人。孕妇被禁止告状,也是因为无法受刑,既然挨不了板子,就干脆不许告状了。而到了南宋,一位叫黄震的地方官员,贴出榜文说,“非单独、无子孙孀妇,辙以妇女出名不受”。据专家研究,这个规定是黄震制定的土政策,当时尚没有禁止妇女告状的规定。不过这也算是禁止妇女告状的萌芽,说明那时妇女告状已经不受欢迎了。到了元朝后,法律就明确规定,妇女不能告状。《元典章》有一段记载,大概是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的一个请示报告,报告要求禁止妇女告状。
请示写道:“元(同原)告、被论人等,于内有一等不畏公法素无惭耻妇人,自嗜斗争,妄生词讼,装饰捏合,往往代替儿夫、子侄、兄弟,赴官争理。及有一等,对证明白,自知无理,倚赖妇人,又行抗拒,起生侥幸,不肯供说实词,甚者别生事端。在后体知,复有一等年幼寡妇,意逞姿色,故延其事,日逐随衙,乐与人众杂言戏谑,勾引出入茶肆、酒家,宿食寄止僧房、道院,中间非礼,无所不为,习以为常,官不为禁。甚矣妇道!有伤风化!合无今后不许妇人告事。若或全家果无男子,事有私下不能杜绝,必须赴官陈告,许令宗族亲人代诉,所告是实,依理归结;如虚不实,止罪妇人,不及代诉。”可见,这里禁止妇女告状的理由,已经主要不是她们柔弱的身体难以承受虎狼刑具的拷打,而是因为她们出头露面有伤风化。
接到地方的请示后,中央给了一个批示,说:“本部议得,妇人之义,为主中馈,代夫出讼,有违礼法。此等侥幸,在在如是,不加禁约,败俗弥深。以此参详,凡妇人代替男子,经官告辩词讼,合准所言,通行禁止。若果寡居无依,及虽有男子,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论诉者,不拘此例。”中央的批示也是强调妇女的本分是在家里做饭,告状就是伤风败俗,因此予以禁止。
此后的明清法律当然延续了这一传统,妇女从此被剥夺了诉讼权。有天大的冤屈,她也只能让他人代理,自己抛头露面去告状是有伤风化的。不但她们的告状不能被受理,而且受理的官员也有罪,大明律就规定,要将受理妇女状子的官员“笞五十”,大概是用较细的藤条抽打五十下。
当然,法律对于老幼病残妇几种人不许告状的规定也是有例外的。对于谋反谋叛之类危害皇权统治的,对于不孝之类违反儒家伦理的,不但允许他们告官,甚至还非常鼓励他们告官。不管怎么说,皇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纲常伦理的重要性,远在所谓妇道之上。只要有利于维护统治纲常,则有伤风化也是在所不惜的,至于他们的屁股是否承受得了板子,仁慈的皇帝也不会去考虑了。
吴月娘亲自出庭告状,从宋朝的情况看,是不妥的行为;从明朝的观念看,更是严重的不轨行为。作为妇女而出头露面告状,成什么体统?何况她还是五品命官的夫人。因此,仅此一举,也足以被看作是不守妇道的大闹了,是给死去的五品官员西门庆抹黑了。
不准女人直接出头露面去衙门告状,这似乎是元朝才开始兴起的规定,而在此之前,老弱病残幼是没有告状资格的。按照现在的理解,可能是这些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过,除了十岁以下的儿童欠缺责任能力外,老人、残疾人也欠缺责任能力吗?说起来,禁止这些人告状的理由,也确实是考虑到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因为他们虚弱的身体无法经受板子的拷打。而在那个时代,屁股能够经受得住大板伺候,是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首要条件。
原来,古代打官司,经常的情况是不管原告被告,先打若干杀威棒。即使没有杀威棒,古代的原告也没有今天原告的幸运。第一,古代的告状者也要被拘押到大牢里面等待审理。一旦你递了状子告别人,那么,不管你有理没理,你首先得在看守所呆着,等待拘传被告到案开庭。而被拘押在看守所的时候,免不了要挨打。第二,诬告之类,告状的人是要反坐的。反坐的刑法,轻重不一,但是总得接受刑罚,大多是挨板子。这就有一个很严重的问题:那些七十以上的、十岁以下的、身体残疾有病的,都“不任杖责”。因此,宋朝的法律就明确规定,七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残疾人,都不能投牒告状。如果确有需要告状的事,由家长代理。
这些人不能告状的理由就是这样简单:他们因为老弱,屁股承受不了板子的拷打,还是不要让他们告状了。皇帝确实是仁慈的,他知道这些可怜人的屁股挨不了板子,因此取消了他们的告状资格,却全然没有想到如果取消拷打,将会更加仁慈!
在北宋的时候,老弱病残幼之外,禁止告状的名单上又增加了新成员,这就是孕妇。今天可以优先坐在城市公共汽车黄凳子上的那些被照顾的人,在宋朝时是属于不许打官司的人。孕妇被禁止告状,也是因为无法受刑,既然挨不了板子,就干脆不许告状了。而到了南宋,一位叫黄震的地方官员,贴出榜文说,“非单独、无子孙孀妇,辙以妇女出名不受”。据专家研究,这个规定是黄震制定的土政策,当时尚没有禁止妇女告状的规定。不过这也算是禁止妇女告状的萌芽,说明那时妇女告状已经不受欢迎了。到了元朝后,法律就明确规定,妇女不能告状。《元典章》有一段记载,大概是地方官员向中央政府的一个请示报告,报告要求禁止妇女告状。
请示写道:“元(同原)告、被论人等,于内有一等不畏公法素无惭耻妇人,自嗜斗争,妄生词讼,装饰捏合,往往代替儿夫、子侄、兄弟,赴官争理。及有一等,对证明白,自知无理,倚赖妇人,又行抗拒,起生侥幸,不肯供说实词,甚者别生事端。在后体知,复有一等年幼寡妇,意逞姿色,故延其事,日逐随衙,乐与人众杂言戏谑,勾引出入茶肆、酒家,宿食寄止僧房、道院,中间非礼,无所不为,习以为常,官不为禁。甚矣妇道!有伤风化!合无今后不许妇人告事。若或全家果无男子,事有私下不能杜绝,必须赴官陈告,许令宗族亲人代诉,所告是实,依理归结;如虚不实,止罪妇人,不及代诉。”可见,这里禁止妇女告状的理由,已经主要不是她们柔弱的身体难以承受虎狼刑具的拷打,而是因为她们出头露面有伤风化。
接到地方的请示后,中央给了一个批示,说:“本部议得,妇人之义,为主中馈,代夫出讼,有违礼法。此等侥幸,在在如是,不加禁约,败俗弥深。以此参详,凡妇人代替男子,经官告辩词讼,合准所言,通行禁止。若果寡居无依,及虽有男子,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论诉者,不拘此例。”中央的批示也是强调妇女的本分是在家里做饭,告状就是伤风败俗,因此予以禁止。
此后的明清法律当然延续了这一传统,妇女从此被剥夺了诉讼权。有天大的冤屈,她也只能让他人代理,自己抛头露面去告状是有伤风化的。不但她们的告状不能被受理,而且受理的官员也有罪,大明律就规定,要将受理妇女状子的官员“笞五十”,大概是用较细的藤条抽打五十下。
当然,法律对于老幼病残妇几种人不许告状的规定也是有例外的。对于谋反谋叛之类危害皇权统治的,对于不孝之类违反儒家伦理的,不但允许他们告官,甚至还非常鼓励他们告官。不管怎么说,皇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纲常伦理的重要性,远在所谓妇道之上。只要有利于维护统治纲常,则有伤风化也是在所不惜的,至于他们的屁股是否承受得了板子,仁慈的皇帝也不会去考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