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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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违章建筑是当前众多城市开展城市化的阻碍因素之一,在对这些违章建筑进行拆迁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难题,这些拆迁困难若是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城市化的进展。鉴于此,文章探究了房屋拆迁中违章建筑的处理,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所有权;补拆迁人;补偿标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27-0195-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27.100
  1 违章建筑的所有权
  鉴于违章建筑在法律层面存在广义与狭义的区别,本文将主要针对广义上的违章建筑进行分析和探索,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物,这也是我们所熟知的违章建筑定义。违章建筑无论怎样定义或者区别,它们都具有相同的特点,即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建筑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交通、市容风貌以及城区规划建设。违章建筑并不是某一城市的特殊存在,而是广泛存在我国诸多城市,我国对违章建筑采取过诸多措施,虽然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效果,但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房屋拆迁就是针对违章建筑所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究其违章建筑的根本就是对城市建筑用地和城区规划的破坏,这对城市开展城市化建设具有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有效而迅速地解决这一问题。
  违章建筑从其自身来看,它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产物,所以其相关法律权益无从谈起,而违章建筑的所有者将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更别说给予其建筑产权、所有权相关法律保护了。然而,违章建筑尽管是违章的,但是它也是建筑物,因此,它同样被赋予了建筑物相关法律权益,而其建筑所有者也必然享有部分权益,这些权益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1 占有权
  将占有权分开来看即占有和权利,这两者本身就是相连的,占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体现。而占有权更是个人自身对事物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所在,只有通过对事物的占有权才能享有其他的相关权益。而对事物占有的发生也是在多种条件、多种因素下形成的,对事物的占有一旦发生,除非占有者自愿转移,否则占有固定且难以改变。违章建筑可能因为其违章而失去大部分权益,但是其建造者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权却是法律所必须授予的。
  1.2 使用权
  在拥有占有权的基础上,事物的所有者可以对事物进行使用,即行使所有者对事物的使用权,这也是对事物占有权的目的所在,即通过使用权来发挥事物的自身价值。使用权对违章建筑也同样适用的,违章建筑的占有者可以对违章建筑进行使用、租赁或者自用,但是,要注意的是,一旦违章建筑被拆迁,那么建造者对其使用权也就结束,因此违章建筑的使用权是暂时的。
  1.3 收益权
  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不仅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也可以以出租等方式获得收益。
  1.4 处分权
  从法律上看,违章建筑建造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现实中,建造人不仅对违章建筑的构筑材料享有处分权,而且在城市改建拆迁中暴露出不少私下交易违章建筑的行为。显然,在特定情况下,违章建筑物建造人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2 违章建筑处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
  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條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
  解决。
  3 违章建筑处理的难点
  在进行违章建筑拆迁处理时,通常会先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认定完成后再进行拆迁以及后期的赔偿工作。由此可见,认定工作是违章建筑拆迁的基础所在,但是,就是这一基础工作却往往让违章建筑认定部门倍感焦灼,因为违章建筑的时间与地点不同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部门也有所差别,而且违章建筑往往牵扯到多方面的利益,这些差别和利益导致违章建筑认定工作困难重重。
  3.1 难以确定被拆迁人
  根据法律程序规定,若想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处理,就必须确认建筑的所有者即建筑被拆迁人,只有确认建筑所有者并进行相应的协商后,才能对违章建筑进行拆迁。但是由于违章建筑一般缺少相应的证件和手续,在进行被拆迁人确认时很难查询到建筑所有者。而且在房价不断上涨的今天,违章建筑不可避免地出现地下交易,这种地下交易会将违章建筑的所有权进行转移,而且转移的次数还较多,这为违章建筑拆迁确认被拆迁人工作增加了极大的困难,也是当前违章建筑拆迁工作中的主要难题之一。
  3.2 难以确定补偿标准
  首先是建筑的建造时间难以确定。建筑建造的时间不同,其所依据解决的法律文件也不相同,法律文件不同,那补偿标准、违章建筑认定依据等都有所差别。而且,我国城市建筑建造相关法律的实施时间跨度较大,这更增加了建筑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其次,难以确定建筑的使用方向。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其所具有的市场价值也是不同的,因此,建筑的用途对建筑拆迁后的补偿标准有极大的影响,若是无法确定建筑物用途那将无法确定补偿标准,而且容易因建筑用途的判定意见不同而发生补偿纠纷。
  4 违章建筑处理的主要原则
  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虽然违章建筑的被拆迁者和建筑用途难以确认,但是,根据相关文件和法律程序还是有迹可循的,根据这些文件和程序有足够的把握解决上述的问题。若是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而将被拆迁者和建筑用途随意确认,那将导致拆迁工作的失实。因此,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来完成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相关环节。其次,要确保违章建筑处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而且要以公开的态度接受人们的监督。违章建筑涉及多方面利益、多个部门,其处理工作极易发生贪污受贿事件,若想保证其处理工作的公正公平性,就必须以一个公开处理形式来进行,这样能够加强对其处理工作的监督,避免贪污受贿的发生。违章建筑处理部门也要严格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节,禁止歧视、偏袒等事件发生。最后,要保证违章建筑处理后的补偿方案和标准的合理性,要积极维护违章建筑所有者的相关权益。违章建筑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违章,但是它可能是某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为了保障这些人的正常生活,必须将被拆迁人的权益维护和补偿工作做
  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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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陈兰兰,刘飞.小城镇违章建筑的成因、影响及治理——以江苏省射阳县为例[J].经济研究导刊,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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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王兵(1980-),男,山东东明人,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经济学。
  (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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