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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最切实的守法用法就是学习实践和自身最贴近的法律,维护好自身权益就是目前提高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现实、最根本的实践。从学习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等开始,也许会是大众提高法律意识、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经捷径。
【关键词】法治社会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科学牢固的法治体系、自觉坚定的法治信仰、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等要素。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最切实的守法用法就是学习实践和自身最贴近的法律,简单说就是维护好自身权益就是目前提高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现实、最根本的实践。
从相关度来看,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最贴近大众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几大亮点:一是网购有七天“后悔权”,二是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四是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五是经营者不诚信将记入信用档案,六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七是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消法》已经开始建立一个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地位权衡方面,消法极大的倾向了消费者,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在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伴随着近几年消费模式的变化,消费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结合目前国务院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消费者和经营者(包括创业者)都应认真学习实践《消法》。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也说明了不在此列的商品,还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谁承担。而在大众创业时代,每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有可能是创业者。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的七天“后悔权”无疑是一大利器,是对消费者冲动购买的一种纠正。对于创业者而言则是一种限制,起码是对宣传的限制,那种脱离实际、极富煽动力的广告宣传将偃旗息鼓,而且伴随着消费欺诈赔偿力度的加大——“退一赔三”,加之经营者不诚信将计入信用档案等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不重新走向以质量取胜、以诚信取胜的道路上来。这些规定都在创业之初给创业者上了一道紧箍咒,使创业者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度深刻体会实践消法的相关规定。
《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对消费者是福音,对经营者是警醒。经营者会让自己更专业,养成良好的经营习惯,从收集证据出发,维护好自身信誉,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经营者,提前预警,降低了风险。
近几年的消费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比例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交易双方的纠纷,特别是抵消了消费者的部分担心。维权意识随着交易活动的增加而增加,《消法》第44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提下的连带责任。这无形中又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给消费者加了一道保护伞,有利于减少不诚信商家,为诚信中国增添了一些正能量。
个人信息保护和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国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这些规定实实在在地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义务的规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除《消法》外,和大众息息相关的还有一部实施了近两年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大众旅游时代,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有着越来越不同的旅游消费要求,为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旅游法》规定了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同时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显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的保护,同时杜绝价格竞争的乱象。不过反过来也是对旅游消费者的教育和警示——天底下没有免费午餐!又想参加低价甚至零团费的旅游团又不想看导游甩臉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不想被强制购物、被强迫自费、被索要小费,那就报名所谓的“纯玩团”,其实就是有合理利润的明码实价的旅游团,这样消费者才能名正言顺地玩耍而不再顾忌导游的脸色。游客不能严以待人、宽以待己,从不理性考虑问题。
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的规定无疑要求旅行社合理报价,诚实招揽顾客,同时给导游员合理待遇,给游客周到服务。另一方面又对旅游消费者即所谓旅游大众一个关于公平交易的教育,怎样才能获取自己要求的服务?怎样才能通过公平的付出来赢得公平的服务?在旅行社经过残酷竞争日益规范化的今天,旅游者是否也该日益规范化自身行为?由此扩而大之,大众在对政府提出这样那样要求的时候,也该回想一下自己的付出是否应该获得相关的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样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付出来满足。
在大众创业的时代,学习实践身边的法律,特别是和消费者最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能够让大众在体会法治进步的同时,返躬自省,换位思考,因为你既是消费者也很可能是创业者。在你依法创业、规范经营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合法经营者;在你理性消费、提升自我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守法公民。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它肯定离不开每一位悉心学习实践法律的公民。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关键词】法治社会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2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建设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社会必须具备科学牢固的法治体系、自觉坚定的法治信仰、守法用法的法治行为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等要素。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最切实的守法用法就是学习实践和自身最贴近的法律,简单说就是维护好自身权益就是目前提高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最现实、最根本的实践。
从相关度来看,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最贴近大众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有几大亮点:一是网购有七天“后悔权”,二是网购平台“先行赔付”,三是举证责任倒置,四是消费欺诈“退一赔三”,五是经营者不诚信将记入信用档案,六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七是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消法》已经开始建立一个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消费环境,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地位权衡方面,消法极大的倾向了消费者,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在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伴随着近几年消费模式的变化,消费者整体素质的提高,消费者和商家的地位发生了一些变化。结合目前国务院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消费者和经营者(包括创业者)都应认真学习实践《消法》。
《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也说明了不在此列的商品,还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谁承担。而在大众创业时代,每个人既是消费者,又有可能是创业者。对于消费者而言,网购的七天“后悔权”无疑是一大利器,是对消费者冲动购买的一种纠正。对于创业者而言则是一种限制,起码是对宣传的限制,那种脱离实际、极富煽动力的广告宣传将偃旗息鼓,而且伴随着消费欺诈赔偿力度的加大——“退一赔三”,加之经营者不诚信将计入信用档案等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不重新走向以质量取胜、以诚信取胜的道路上来。这些规定都在创业之初给创业者上了一道紧箍咒,使创业者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双重角度深刻体会实践消法的相关规定。
《消法》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对消费者是福音,对经营者是警醒。经营者会让自己更专业,养成良好的经营习惯,从收集证据出发,维护好自身信誉,这也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经营者,提前预警,降低了风险。
近几年的消费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比例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交易双方的纠纷,特别是抵消了消费者的部分担心。维权意识随着交易活动的增加而增加,《消法》第44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前提下的连带责任。这无形中又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给消费者加了一道保护伞,有利于减少不诚信商家,为诚信中国增添了一些正能量。
个人信息保护和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国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力度,这些规定实实在在地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义务的规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除《消法》外,和大众息息相关的还有一部实施了近两年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大众旅游时代,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有着越来越不同的旅游消费要求,为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旅游法》规定了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
《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并同时规定: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些显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消费者的保护,同时杜绝价格竞争的乱象。不过反过来也是对旅游消费者的教育和警示——天底下没有免费午餐!又想参加低价甚至零团费的旅游团又不想看导游甩臉子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不想被强制购物、被强迫自费、被索要小费,那就报名所谓的“纯玩团”,其实就是有合理利润的明码实价的旅游团,这样消费者才能名正言顺地玩耍而不再顾忌导游的脸色。游客不能严以待人、宽以待己,从不理性考虑问题。
不得安排强制购物、取消自费项目、不得索要小费的规定无疑要求旅行社合理报价,诚实招揽顾客,同时给导游员合理待遇,给游客周到服务。另一方面又对旅游消费者即所谓旅游大众一个关于公平交易的教育,怎样才能获取自己要求的服务?怎样才能通过公平的付出来赢得公平的服务?在旅行社经过残酷竞争日益规范化的今天,旅游者是否也该日益规范化自身行为?由此扩而大之,大众在对政府提出这样那样要求的时候,也该回想一下自己的付出是否应该获得相关的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样需要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付出来满足。
在大众创业的时代,学习实践身边的法律,特别是和消费者最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能够让大众在体会法治进步的同时,返躬自省,换位思考,因为你既是消费者也很可能是创业者。在你依法创业、规范经营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合法经营者;在你理性消费、提升自我的时候,你就是一个守法公民。法治社会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它肯定离不开每一位悉心学习实践法律的公民。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