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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垄断法领域仅有的两个指导性案例之一,79号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搭售和公用企业都很有代表性.但是,在该案的分析中法院没有认识到独立的搭售品和被搭售品所包含的反垄断逻辑,过于强调消费者选择权是否受到限制,从而错误地认定违法搭售成立.而且,法院忽略了广电公司的公用企业性质所带来的反垄断法理论与法律适用问题,没有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角度理解该案.这些疏漏使得法院的分析与判决结果值得商榷.而将广电公司的“搭售”行为理解为对行业管制的逃避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