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投机倒把犯罪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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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是经济领域中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近年来,社会上投机倒把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钻价格"双轨"制和法律的空子,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明目张胆地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物资,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妨害了改革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已经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其他文献
<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正> 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担负着羁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人犯的任务.看守所在押人犯从拘押之日起,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地位、政治地位、生活环境发生突然变化,因此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的心理处于一种明显的偏差状态,这种状态是有害的.因此,采取有效方法,及时发现、掌握人犯的心理偏差并加以矫正,对于严格看守管理,防止狱内暴力,保证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所谓偏差,是物理学中的一个概念,是指运动的物体离开了确定的方向和角度.本文所
<正>1991年5月4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举行"人权与法制学术讨论会",与会者发言热烈,各陈己见.现将部分发言摘要刊登.沈宗灵(北大法律学系教授)我想就人权的概念谈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个是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我认为马克思在1843年所写的《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关于人权不同于公民权的那一段话,我们应作进一步认真研究。我们还应注意恩格斯在《反杜
<正> 国家机关的职能之一是根据人民的意志对国家进行管理,这种管理职能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活动。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廉政的要求。以肃贪为主的惩治职务犯罪,是确保国家
<正> 为适应各自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于1988年6月,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苏联于1989年12月颁布了《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关于租赁的立法纲要》(以下简称《租赁法》).两国通过立法,用租赁合同形式确立了所有者(出租方)与经营者(承租方)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保证经营者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生产的发展.但两国具体情况不同,在立法上也有较大区别.
<正> 一、前言今年7月20日,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代表自由思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布雷南(William Brenan),年逾85岁,自省年事已高,请求辞职.布什总统提名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大卫·苏特(David Souter)为继任人.嗣经国会"听审程序",获得多数人同意,现在他已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联邦最高法院,掌握国家的司法权.供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终身职务,每一位大法官
<正> 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们呼吁,中国急需制定一部反贪污贿赂法;彭冲副委员长在这次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抓紧制定"有关反贪污贿赂法和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因此,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已提到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本文试图结合反贪污贿赂司法实践,谈谈对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若干意见. 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个
<正> 一、法律社会学及其在我国的兴起法律社会学原来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兴起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法学研究新方法和新思潮.它强调用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来分析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状态,强调用实态调查、统计分析等实证方法来对法律现象进行建立在事实材料基础上的经验研究;它所注重的是法律现象的"事实",而非"价值"或"形式". 法律社会学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和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当时社会法制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西方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史,并已成
<正> 1990年5月至今,国内报刊杂志发表了不少有关立法工作方面的文章,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现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材料,将其中主要的意见和建议综述如下: 一、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立法工作不适应改革需要立法指导思想上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滞后,法律总是跟在实践后面走,而且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满足不了改革的需要."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推进改革的指导性思维,反映在立法上基本上就是"成熟几条,制定几条,不求全",过于
<正> 众所周知,全面、客观、充分的侦查工作对查明案情,以及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们应该承认,在侦查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过失、疏忽和遗漏。原因在哪里?应当怎样消除呢?在苏联检察院侦查总局有关人员参与下,全苏加强法制问题科研所及古比雪夫大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我们所研究的侦查过失是指侦查员的不正确行为,这些行为是他们主观上急功近利,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