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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虽然是为追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而设立,但它没有可供自己支配的警察、军队或执法力量,其运作严重依赖于国家的合作。《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虽然对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其规定中充斥着大量的例外情形和限定性条件;在国家拒绝合作时,也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国家予以合作。另外,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两大国,美国和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所持的反对态度,尤其是美国发起的对抗国际刑事法院的运动,对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合作前景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