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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重要方式,执行和解被寄予了诸多理想价值。然而,执行和解的实践效果却远未实现立法者的期待。之所以出现这种困境,除执行和解协议天然地具有不确定风险性和被执行人诚信意识的缺失外,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法院能动性发挥的不适当与不充分。将能动司法的理念引入执行和解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这就要求法院在执行和解中的能动作为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过线,如此执行和解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