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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也不能变更。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在土地利用中的协议自由。地役权的客体范围广泛,权利内容也不确定,为当事人灵活协议、更好地进行土地资源利用提供了空间,对物权法定原则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随着物之利用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创新,地役权的优越性已日益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