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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曾经是个宝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过去称“本企业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劳动者的作用非常明显。所谓“八级工资制”就是根据工人的工资级别发工资,定级则主要依据本人的技术、贡献等等,其中工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老工人王师傅回忆,他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为一级工,满三年后就不受指标限制升为二级工。文革开始后国家冻结调资工作,一直到1978 年国家恢复调资,主要仍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对象,他是1966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以按规定调了一级工资。
职工退休养老待遇也与工龄挂钩。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年满60 岁,一般工龄满25 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 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 ~ 70%,付至死亡时止。还特别规定,井下、低温、高温工作者,一年工龄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有毒有害工作者,一年工龄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所以当时人人皆知工龄的重要,而工龄的认定问题也成为党和政府落实政策的组成部分。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涉及各种人员工龄认定的问题就有近50 个。1962 年,国家劳动部专门下达文件,规定两航起义人员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他们原在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和起义之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文革后拨乱反正,公安部又下达文件,规定平反释放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的人员,刑前没有工作的,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
1982 年10 月,女知青萧芸斗胆上书,请求把下乡知青的农龄改为工龄。当时大部分回城知青虽有一份工作,但工资级别、住房分配、福利待遇方面都得从头开始。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对这封信作了重要批示,1985 年国家人事部下发《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从此8000 万知青的农龄全部变成了工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广大知青后半生的命运。
工龄问题又成热点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环卫工人被要求与一家保洁公司签约,部分在企业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工龄归零”,没有任何补偿。此前深圳华为公司出资10 个亿“买断工龄”,动员有8 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上岗”。不少企业要求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改签“劳务合同”,试图让公司员工变身为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让他们在原企业的“工龄归零”。还有的企业打算先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当然员工的工龄也从零开始计算……对于以上种种现象,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然而这些企业的行为,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工龄——这个一度被边缘化的纪录符号,又变得重要起来了。
工龄不如“缴费年限”重要?
到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随着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经济实现了新一轮的腾飞,职工养老金也开始实行社会统筹。1994 年4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有人说,过去工龄越长养老待遇越高,以后则主要看社保的缴费年限了。
当然,工龄还是有用的,它关系到职工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探亲假、出境地定居离职费等多种待遇。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 年,医疗期为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1 个月,但不超过24 个月。
病假工资也与工龄相关。例如上海市就有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 年不满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 计发;连续工龄满8 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 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 个月的,也由企业根据职工不同工龄支付疾病救济费。至于探亲假和出境地定居离职费与工龄的关系,国发(1981)36 号文和侨政会字第007 号文等相关文件也分别作了规定。
尽管工龄还有一些用处,但是毋庸讳言,其地位一度有所弱化。2000 年1 月到某私企工作的职工小吕两年前曾对笔者说:“我已有6 年的本单位连续工龄,但企业与我一年签一回合同,如果他认为你干得不好就让你回家,谁管你是几年的工龄,我不知还能干几年。”
20 世纪90 年代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少企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有的单位尽管保留了这一块,但份量也今非昔比。一位在胜利油田工作的职工说:“我们的工龄工资是2 元,我工作了24 年,共48 元,少得可怜。”当然也有非常重视工龄工资的企业。应当说,工龄工资既是对职工工作经验和贡献积累所给予的补偿,也是贯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的形式。至于工龄工资占工资总额多少比例才算合理,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工龄何以又成热点
近段时间以来,工龄何以又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呢?这与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两部法律直接相关。
首先,工龄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关系更加密切了。仍以小吕为例,今年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了,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小吕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来企业“同意续延”限制,只要小吕提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可见拥有十年以上连续工龄,就意味着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其次,工龄更“值钱”了。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经济补偿的。如果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小吕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他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假设2010 年12 月小吕同意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的年限为3 年,他还可以拿到相当于3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工龄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福利待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真正把《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落到了实处,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请注意不仅是连续工龄,连一般工龄(累计工龄)也是很有用的!
工龄可以被“买断”吗?
工龄重新成为职工的宝贝,而想动职工工龄脑筋的人也真不少。华为事件发生后,有人就出来说话:“从华为这件事的操作来讲,挑不出任何毛病。”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等,而这些都是华为此次辞职包括的内容。华为规定了离职和再次应聘之间间隔的时间,不过这个期间辞职的员工还可以作为公司顾问,“自愿给公司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但是那些重新与公司签订的1 ~ 3 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华为又该怎么办呢?是否每次合同到期后都让员工“辞职”,以便“工龄归零”一次,这岂不是把法律当作儿戏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让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有关部门正在拟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将对“工龄归零”规避法律的做法做出限制规定。有人提出合同终止之后,续签合同时间超过半年,工龄才能归零,也有人提出将工龄归零时间延长到一年。细则最终会选择“半年”还是“一年”目前未确定,总之工龄是不能被人随意“买断”的,难道能让劳动者“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吗?在部分企业肆意妄为的时候,我们的立法者和监管者也应该出手了。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工作时间,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包括上述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一般工龄的组成部分,过去称“本企业工龄”,是指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在计划经济时代,工龄对劳动者的作用非常明显。所谓“八级工资制”就是根据工人的工资级别发工资,定级则主要依据本人的技术、贡献等等,其中工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老工人王师傅回忆,他学徒期满后转正定级为一级工,满三年后就不受指标限制升为二级工。文革开始后国家冻结调资工作,一直到1978 年国家恢复调资,主要仍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对象,他是1966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所以按规定调了一级工资。
职工退休养老待遇也与工龄挂钩。根据《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男年满60 岁,一般工龄满25 年(女年满50岁,一般工龄满20 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50% ~ 70%,付至死亡时止。还特别规定,井下、低温、高温工作者,一年工龄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有毒有害工作者,一年工龄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所以当时人人皆知工龄的重要,而工龄的认定问题也成为党和政府落实政策的组成部分。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涉及各种人员工龄认定的问题就有近50 个。1962 年,国家劳动部专门下达文件,规定两航起义人员不论分配在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工作,他们原在两航空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和起义之后在机关、事业或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均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文革后拨乱反正,公安部又下达文件,规定平反释放和改判刑期留场就业的人员,刑前没有工作的,确属冤假错案被彻底平反直接在劳改单位转为国家职工或者留场(厂)安置就业的,其冤狱的时间可视同工龄看待。
1982 年10 月,女知青萧芸斗胆上书,请求把下乡知青的农龄改为工龄。当时大部分回城知青虽有一份工作,但工资级别、住房分配、福利待遇方面都得从头开始。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对这封信作了重要批示,1985 年国家人事部下发《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从此8000 万知青的农龄全部变成了工龄,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广大知青后半生的命运。
工龄问题又成热点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环卫工人被要求与一家保洁公司签约,部分在企业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员工“工龄归零”,没有任何补偿。此前深圳华为公司出资10 个亿“买断工龄”,动员有8 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上岗”。不少企业要求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改签“劳务合同”,试图让公司员工变身为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让他们在原企业的“工龄归零”。还有的企业打算先宣布“停产”,工人放大假,两个月后“重新开张”,届时再签劳动合同,当然员工的工龄也从零开始计算……对于以上种种现象,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表示:“这些把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归零’的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然而这些企业的行为,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工龄——这个一度被边缘化的纪录符号,又变得重要起来了。
工龄不如“缴费年限”重要?
到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随着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经济实现了新一轮的腾飞,职工养老金也开始实行社会统筹。1994 年4 月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达到退休年龄,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有人说,过去工龄越长养老待遇越高,以后则主要看社保的缴费年限了。
当然,工龄还是有用的,它关系到职工的医疗期、病假工资、探亲假、出境地定居离职费等多种待遇。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 年,医疗期为3 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 年,医疗期增加1 个月,但不超过24 个月。
病假工资也与工龄相关。例如上海市就有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 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 年不满6 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 计发;连续工龄满8 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 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 个月的,也由企业根据职工不同工龄支付疾病救济费。至于探亲假和出境地定居离职费与工龄的关系,国发(1981)36 号文和侨政会字第007 号文等相关文件也分别作了规定。
尽管工龄还有一些用处,但是毋庸讳言,其地位一度有所弱化。2000 年1 月到某私企工作的职工小吕两年前曾对笔者说:“我已有6 年的本单位连续工龄,但企业与我一年签一回合同,如果他认为你干得不好就让你回家,谁管你是几年的工龄,我不知还能干几年。”
20 世纪90 年代工资制度改革后,不少企事业单位取消了工龄工资,有的单位尽管保留了这一块,但份量也今非昔比。一位在胜利油田工作的职工说:“我们的工龄工资是2 元,我工作了24 年,共48 元,少得可怜。”当然也有非常重视工龄工资的企业。应当说,工龄工资既是对职工工作经验和贡献积累所给予的补偿,也是贯彻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原则的形式。至于工龄工资占工资总额多少比例才算合理,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工龄何以又成热点
近段时间以来,工龄何以又成社会关注的热点呢?这与2008 年1 月1 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两部法律直接相关。
首先,工龄与劳动者就业权的关系更加密切了。仍以小吕为例,今年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了,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小吕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原来企业“同意续延”限制,只要小吕提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可见拥有十年以上连续工龄,就意味着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其次,工龄更“值钱”了。按照《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而终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经济补偿的。如果在2008 年1 月1 日前小吕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他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假设2010 年12 月小吕同意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经济补偿的年限为3 年,他还可以拿到相当于3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工龄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福利待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真正把《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法定权利落到了实处,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请注意不仅是连续工龄,连一般工龄(累计工龄)也是很有用的!
工龄可以被“买断”吗?
工龄重新成为职工的宝贝,而想动职工工龄脑筋的人也真不少。华为事件发生后,有人就出来说话:“从华为这件事的操作来讲,挑不出任何毛病。”在法律上,离职的标志是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等,而这些都是华为此次辞职包括的内容。华为规定了离职和再次应聘之间间隔的时间,不过这个期间辞职的员工还可以作为公司顾问,“自愿给公司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
但是那些重新与公司签订的1 ~ 3 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华为又该怎么办呢?是否每次合同到期后都让员工“辞职”,以便“工龄归零”一次,这岂不是把法律当作儿戏吗?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让员工主动辞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有关部门正在拟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将对“工龄归零”规避法律的做法做出限制规定。有人提出合同终止之后,续签合同时间超过半年,工龄才能归零,也有人提出将工龄归零时间延长到一年。细则最终会选择“半年”还是“一年”目前未确定,总之工龄是不能被人随意“买断”的,难道能让劳动者“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吗?在部分企业肆意妄为的时候,我们的立法者和监管者也应该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