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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冉崇华在任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有重大受贿问题。
■ “廉洁局长”租房住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酉阳县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掌握的情况表明,冉崇华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出众的领导干部,而且是一个“廉洁局长”。
冉崇华1960年出生于四川省黔江地区金溪区丁家村(现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丁家村)。1975年高中毕业后,他在金溪当过民办教师,后在部队服役九年,1985年退伍后,先后在原黔江县武装部、联合镇、黔江地区纪委、建委工作。
据初步查明的情况反映,冉崇华27岁任镇党委副书记,34岁任原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38岁任原黔江开发区政府副秘书长,40岁任黔江区建委主任,44岁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在任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冉崇华连续两年被重庆市规划局、市建委评为先进个人,2004年还被有关机构评为“中国百名行业创新杰出人物”。
冉崇华非常“廉洁”,从2000年至2008年,冉崇华总计上缴或者退还礼金41万多元。有人反映,冉崇华当领导干部20多年,连一套住房都买不起,长期租房住,每年要支付一万多元的房租费。
“局长居然租房住?”专案组觉得冉崇华此举不太符合常理,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见识一下这个“廉洁局长”。
■ “我都是查别人的,检察院还想查我?”
原来,冉崇华在重庆主城区的房子确实是租的,但“房东”和租房的时机让人生疑。
“房东”陆某是一个建筑老板,曾于2002年3月承建黔江文体公园主体育场室内装饰工程和主体育场入口处玻璃幕墙装饰工程,而当时冉崇华正担任黔江区建委主任。
专案组发现,靠租房住的“廉洁局长”冉崇华其实并不是没有房子,他在2007年出资100万元在渝北区“东方王榭”小区购买了一套花园洋房,同时,他的女儿在英国留学,每年支付的各种费用高达30万元。
专案组的调查继续深入。
在原黔江地区纪委工作11年并曾担任过五年纪委副书记的冉崇华,很快嗅到异常气息。他一边派行贿人陆某专门到黔江打探消息,一边打电话给当时黔江区建委的财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在确认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时,冉崇华召集几个主要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其中一个行贿人信誓旦旦地向冉崇华保证:“放心,我是绝不会把你供出来的!”有人向在场的人介绍反侦查经验,并夸口:“我对付检察机关是‘老运动员’了!”冉崇华更是自吹自擂:“我都是查别人的,检察院还想查我?”
获悉冉崇华正在串供的消息后,专案组立即上报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要求专案组对冉崇华立即立案侦查。
■ 剥开“渝东南地区第一贪”的伪装
被“请”进审讯室的冉崇华一脸无辜,反复讲述他如何劳苦功高,两袖清风。为了证明自己的廉洁,冉崇华说自己很穷,到现在为止都是租房子住,并拿出他与陆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支付租金的汇款依据和收据。
专案组将计就计,迅速查明冉崇华的“租房”事实。
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要调到重庆主城区工作后,与其妻商定,要求多次中标工程的陆某为其“看一套房子”。心知肚明的陆某立即在江北区望海花园为冉崇华买了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2005年春节后,已调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搬进新居。
为掩盖受贿事实,冉崇华与陆某签订租房协议,并让陆某拿出9600元钱,交给自己到银行把这笔钱存入陆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陆某给冉崇华出具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房租9600元”的收条。冉崇华还与陆某约定,房产证暂时办成陆某的名字,待自己退休后再过户。
而冉崇华收受陆某商品房的事实,不过是冰山一角。
经过深入调查,冉崇华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终于全部浮出水面。
从2002年至2006年,冉崇华在黔江区文体公园体育馆工程、重庆市路灯管理处点照大厦工程的工程款划拨中,先后两次收受承包商杨某贿赂50万元。
从2002年至2004年,冉崇华为黔江恒源彩砖厂销售彩砖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厂陈某贿赂11万元,后将其中的7万元上缴单位。
从2003年至2004年,冉崇华在黔江河滨公园灯饰工程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承建商张某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张某贿赂共30.5万元,后将其中1万元上缴单位。
…………
冉崇华还在为他人调动工作中收受钱财。如在2004年2月,冉崇华收受黔江市政设施所职工龚志勇贿赂10万元后,于2006年9月将龚调入重庆路灯管理处,2007年10月任命龚为重庆市城市照明局南岸区路灯维护管理處主任(因贪污受贿57余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专案组统计,从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冉崇华利用人事安排、土地转让、发包工程和工程款划拨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计50余次,除了“上缴”单位和纪检部门的外,共计受贿288.2163万元。
另外,专案组还查明,2001年至2002年,在黔江区建委下属事业单位黔江区勘察设计院改制过程中,冉崇华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66.465万元。
“廉洁局长”冉崇华,以受贿近300万元的记录,一举夺下“渝东南地区第一贪”的“桂冠”。
2009年5月6日,因受贿288万余元、滥用职权,冉崇华被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万余元,对其犯罪所得的一套房屋予以追缴;其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廉洁局长”租房住
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由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酉阳县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掌握的情况表明,冉崇华不仅是一个工作能力出众的领导干部,而且是一个“廉洁局长”。
冉崇华1960年出生于四川省黔江地区金溪区丁家村(现重庆市黔江区金溪镇丁家村)。1975年高中毕业后,他在金溪当过民办教师,后在部队服役九年,1985年退伍后,先后在原黔江县武装部、联合镇、黔江地区纪委、建委工作。
据初步查明的情况反映,冉崇华27岁任镇党委副书记,34岁任原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38岁任原黔江开发区政府副秘书长,40岁任黔江区建委主任,44岁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在任黔江区建委主任期间,冉崇华连续两年被重庆市规划局、市建委评为先进个人,2004年还被有关机构评为“中国百名行业创新杰出人物”。
冉崇华非常“廉洁”,从2000年至2008年,冉崇华总计上缴或者退还礼金41万多元。有人反映,冉崇华当领导干部20多年,连一套住房都买不起,长期租房住,每年要支付一万多元的房租费。
“局长居然租房住?”专案组觉得冉崇华此举不太符合常理,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见识一下这个“廉洁局长”。
■ “我都是查别人的,检察院还想查我?”
原来,冉崇华在重庆主城区的房子确实是租的,但“房东”和租房的时机让人生疑。
“房东”陆某是一个建筑老板,曾于2002年3月承建黔江文体公园主体育场室内装饰工程和主体育场入口处玻璃幕墙装饰工程,而当时冉崇华正担任黔江区建委主任。
专案组发现,靠租房住的“廉洁局长”冉崇华其实并不是没有房子,他在2007年出资100万元在渝北区“东方王榭”小区购买了一套花园洋房,同时,他的女儿在英国留学,每年支付的各种费用高达30万元。
专案组的调查继续深入。
在原黔江地区纪委工作11年并曾担任过五年纪委副书记的冉崇华,很快嗅到异常气息。他一边派行贿人陆某专门到黔江打探消息,一边打电话给当时黔江区建委的财会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在确认检察机关正在调查自己时,冉崇华召集几个主要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其中一个行贿人信誓旦旦地向冉崇华保证:“放心,我是绝不会把你供出来的!”有人向在场的人介绍反侦查经验,并夸口:“我对付检察机关是‘老运动员’了!”冉崇华更是自吹自擂:“我都是查别人的,检察院还想查我?”
获悉冉崇华正在串供的消息后,专案组立即上报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院有关领导要求专案组对冉崇华立即立案侦查。
■ 剥开“渝东南地区第一贪”的伪装
被“请”进审讯室的冉崇华一脸无辜,反复讲述他如何劳苦功高,两袖清风。为了证明自己的廉洁,冉崇华说自己很穷,到现在为止都是租房子住,并拿出他与陆某签订的租房协议、支付租金的汇款依据和收据。
专案组将计就计,迅速查明冉崇华的“租房”事实。
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要调到重庆主城区工作后,与其妻商定,要求多次中标工程的陆某为其“看一套房子”。心知肚明的陆某立即在江北区望海花园为冉崇华买了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2005年春节后,已调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搬进新居。
为掩盖受贿事实,冉崇华与陆某签订租房协议,并让陆某拿出9600元钱,交给自己到银行把这笔钱存入陆某的银行账户,再由陆某给冉崇华出具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房租9600元”的收条。冉崇华还与陆某约定,房产证暂时办成陆某的名字,待自己退休后再过户。
而冉崇华收受陆某商品房的事实,不过是冰山一角。
经过深入调查,冉崇华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终于全部浮出水面。
从2002年至2006年,冉崇华在黔江区文体公园体育馆工程、重庆市路灯管理处点照大厦工程的工程款划拨中,先后两次收受承包商杨某贿赂50万元。
从2002年至2004年,冉崇华为黔江恒源彩砖厂销售彩砖提供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厂陈某贿赂11万元,后将其中的7万元上缴单位。
从2003年至2004年,冉崇华在黔江河滨公园灯饰工程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为承建商张某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张某贿赂共30.5万元,后将其中1万元上缴单位。
…………
冉崇华还在为他人调动工作中收受钱财。如在2004年2月,冉崇华收受黔江市政设施所职工龚志勇贿赂10万元后,于2006年9月将龚调入重庆路灯管理处,2007年10月任命龚为重庆市城市照明局南岸区路灯维护管理處主任(因贪污受贿57余万元已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专案组统计,从2000年10月至2008年6月,冉崇华利用人事安排、土地转让、发包工程和工程款划拨等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计50余次,除了“上缴”单位和纪检部门的外,共计受贿288.2163万元。
另外,专案组还查明,2001年至2002年,在黔江区建委下属事业单位黔江区勘察设计院改制过程中,冉崇华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66.465万元。
“廉洁局长”冉崇华,以受贿近300万元的记录,一举夺下“渝东南地区第一贪”的“桂冠”。
2009年5月6日,因受贿288万余元、滥用职权,冉崇华被重庆市黔江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赃款252万余元,对其犯罪所得的一套房屋予以追缴;其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