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限公司之章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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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投资 有限公司 章程
  作者简介:刘杰,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081
  公司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在国家主导下,以法律界定的经营实体。有限公司因其设立及运营简便,成为投资者普遍选择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章程为公司设立及运营所必备,对公司、股东、董事、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此外,第三人与公司进行重大交易时,也往往要看公司章程。由此,公司章程不仅具有对内效力,对外也有一定的影响。
  投资者无论是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还是通过受让公司股权方式投资已设立公司,都需要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保障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将投资者的意志转为公司章程,投资者的投资期望将不会因公司设立及公司变更等因素而受到过多影响。

一、有限公司章程完善概述


  一旦公司成立,公司受《公司法》等法律调整,先前投资协议的效力将被削弱,甚至是失效。又或是在公司成立后,随着公司股权的转让,新股东并无义务遵循先前投资协议,这也导致先前投资协议效力存疑。比较理想的方式是将投资协议的内容以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形式实现。投资者投资已经设立的公司,也要争取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改变。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投资协议内容上升为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作用由此也可见一斑。
  公司章程通常由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组成。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关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记载在公司章程内。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在公司章程内由当事人决定。不记载,依据法律规定办理。任意记载事项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投资者或是股东制定的不与法律抵触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无论是必要记载事项,还是任意记载事项,都需要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很多事项如果不完善,法律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则会导致相关事项在实践中无法执行,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二、有限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


  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较为具体,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内容很多,散见于《公司法》。尽管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由法律规定,但也允许投资者或是股东对部分内容自行规定。很多情况下,如果投资者或是股东不把相关事项规定具体、清楚,则章程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一)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的法定资产,也是公司独立人格的经济基础。股东负有按认缴金额出资的义务。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是为了避免部分闲置实缴注册资本不必要的浪费。实行认缴制,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公司注册资本虚高,认缴出资人无力实际出资的情况。这种做法,在公司尚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股东的影响可能不大。一旦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股东负有在认缴金额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此外,设立公司的股东对设立公司时的其他股东出资不实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资者即使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的未实际出资股权转让给他人,亦或是后来的投资人受让未实际出资股权,都有可能承担未实际出资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在确定注册资本金额时一定要合理,不要一味夸大。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当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时,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就特定为一人。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法律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监管要求也较为严格。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也有不少一人有限公司在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被裁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投资者选择设立公司时最好登记股东为两人以上。
  (三)必要登记事项自定部分
  以下是公司章程必要登记事项部分的自定部分,该部分散见于《公司法》中,由投资者或是股东自行决定相关内容。该部分内容必须由投资者或是股东进行完善,否则相关事项无法执行。投资者或是股东在完善章程时要根据当前及今后需要,为自己在将来公司运营中争取主动权。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人选必须合适,法定代表人变更要及时作变更登记。
  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对于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次数及召开日期,投资者或是股东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合理确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在公司运营中居于核心地位,投资者或是股东通过在章程中规定任期、产生办法、职权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影响公司决策,及时了解公司动态。
  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这一规定对于未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的投资者很重要,及时拿到财务报告,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

三、有限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款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会议将需要规定的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内。当然,除了这一方式外,只要股东同意,也可以将自己关心的与法律不抵触的事项记载在公司章程内。《公司法》中也有一些散见的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允许投資者或是股东对一些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当然,这些规定需要投资者或是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及自己投资行业、公司的客观情况及需要进行完善。完善后的章程记载事项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规定公司机构职权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法》法律规定之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其他职权(参见《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二)规定公司机构运行规则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不执行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会议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法律规定外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外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公司章程规定法律规定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第五十五条)。
  (三)规定对外投资担保事项
  根据《公司法》 第十六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规定限额。
  (四)规定股权转让事项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有别于法律规定的规定。即可以使股权转让更严格,也可以使股权转让更宽松(《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五)规定股东身份继承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如果章程没有相关规定,则公司股东无权阻止自然人股东合法继承人成为股东。
  (六)规定股东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七)规定公司解散事由
  当公司陷入僵局,公司尚有资产,及早解散也是一种选择。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解散事由,对投资者而言也是一种保护。公司可以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八)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聘用事宜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四、结论


  有限公司是投资者投资、经营、获利的一种法定组织形式,投资者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相对于民间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是更高一级的组织形式。在有限公司成立后或投资已成立的公司,投资协议很难持续有效。《公司法》确立了公司章程的至高法律地位,将投资协议转化为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不失为理性的选择。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定更趋灵活,留给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空间也更大。所以,投资者更应注重公司章程的制定,对法律规定的需要完善的章程事项予以完善;对于自己行业或者公司客观需要的事项也应当记载于章程,使之成为章程的一部分。投资者依法将自己意志转化为公司章程,对于预防及解决将来可能产生的争端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雷霆.公司法实务应用全书-律师公司业务基本技能与执业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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