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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探讨中国职业足球治理问题,需要商法思维的引入,依照商法规则建立良善的职业足球治理秩序。职业足球俱乐部是特殊公司,生产的是具有准公共性的竞赛产品,行业特殊规定对其商行为、名称选定和市场退出机制上的限制,可经由商事习惯法解释获得合法性基础。足球职业联盟有公司制和协会制两种,皆为商主体存在,具有特殊的商事规则。中国职业足球的改革发展,应在借鉴足球强国经营规则和治理框架的基础上,遵循一般商法规范,考虑我国足球行业的特殊性,大力构建责任、诚信、公平、高效的职业足球营商环境,夯实中国职业足球治理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