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管渎职犯罪主体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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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根据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将本罪的主体规定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国家机关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合理界定这个主体范围,有时却是个让许多人无所适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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