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修正功能的个案运用———以最高人民法院“华诚案”判决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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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诚案" 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无效规则产生严重不妥当的个案后果时,以诚信原则修正无效规则并认定合同有效.以立法目的为边界区分目的性限缩与法律修正,"华诚案" 中的方法论工具是诚信原则的修正功能.一方当事人以自己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滥用了无效法律制度,构成制度滥用.结合案情尤其是该案中的"特殊情形" 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并且工程验收合格,权衡的结论是,实现原则的重要性超过了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之和,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修正规则.诚信原则修正功能的思维过程可整理为:严格适用规则会产生严重不妥当的后果;查明规则的立法目的,并证明本案无法在立法目的范围内妥当处理;引入新的权衡要素即诚信原则;权衡;修正规则,产生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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