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传统立嗣与近现代收养是不同的时代产物,也是不同经济基础之下的制度设计。伴随着中国法制的近代化进程,中国收养制度的传统向现代嬗变呈现出一种中西法律观念的冲突态势,引发我们的思考。
1 文化背景的变迁
1.1传统立嗣文化元素:儒家文化、传统宗法伦理观念
传统立嗣之俗起源之初便是建立在西周宗法思想和宗祧继承观念之上,其法文化包含以下元素:
一是"祖先崇拜,血食观念" 。"中国的家族是看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①正是祖先崇拜使得子孙对无后有着深深的恐惧,整个社会都把祭祀祖先视为头等大事,独身或无嗣便是一种不孝行为。所以中国人很早就想出一套补救的办法,即收养子嗣。
二是"儒家忠孝观"。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②。在冯友兰先生看来,传统的祭祀只是饱含迷信的宗教仪式,然而经过儒家思想的改造后的祭祀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迷信和基于灵魂不灭的想象,而是衷于情感与理智之间的,对死者的态度是诗的、艺术的而非宗教的。③受此种种观念的影响,传宗接代延续子嗣是恪尽孝道的必要任务。
三是"宗法意识、家族本位"。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每个人都被固定在宗法的关系网上,重重密织的宗法网络维系着传统社会的超稳固形态。可以说,正是基于血缘亲疏、家族意识,以宗法族规和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立嗣之俗才于民间生成,也正是由于宗法精神家族群体意识所具备稳定社会秩序的重大意义,使得立嗣之俗为封建统治者极力推崇以至上升为国家制定法。
1.2 近现代收养文化构成--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权利观念
中国的近现代收养制度从清末变化修律开始慢慢建立,这其中渗透着浓厚的西方法律思想,尤其西方自由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为近现代收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维起点。
一是"自由平等、人权观"。 "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范畴对我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产生着重要影响,正如周永坤教授所言:"民国时期的人权法制建设则带有几分主动的色彩,建立在真正的现代观念之上---自由、民主、平等。"④近现代收养立法在平等观念的影响下逐渐摈弃了传统立嗣中限制被收养人性别,只收养男性的做法。
二是"权利意识、社会本位"。19世纪末以来,各国民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公益精神逐渐得到重视。孙中山、胡汉民等人借鉴大陆法系等西方的做法,强调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家族精神、个人情感,体现家族本位的传统立嗣制度当然与之背道而驰。近现代收养制度的建立多是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为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减轻压力、养育孤幼、维持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进行立法。
三是"全球化、法律趋同化"。法律移植和法律交流活动已成为各国完善自我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各国都在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谋求发展。统一法学思潮的影响及比较法学的发展为各国加深制度了解、互相借鉴吸收法制精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思维方法。现代收养立法在这一大局下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世界各国收养立法"趋同化⑤"体现的相当明显。
2 收养功能的变迁
2.1传统立嗣制度--宗族延续和财产继承,重在宗亲维护
从立嗣之俗产生之初,便担负着宗族延续,祭祀祖先的重要使命,之后的发展演变也未能摆脱这个"胎记"。从唐宋到明清各代律法中关于立嗣的规定虽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但在一个原则上的一致的,便是严格禁止"立异性为嗣"。可见,立嗣的本质功能便在于宗祧继承,同宗昭穆始终是一个准则。所以基于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封建统治者一向重视维护立嗣之家血统的纯正性。当然,立嗣还有其他一些功用,像养儿防老、增加劳动力、情感慰藉等等。
2.2近现代收养制度--保护儿童和安定社会,重在权利保护
两次世界大战更是造成了众多孤儿的恶果,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促成收养从"为族为亲的收养"向"为儿童利益的收养"的过渡。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权益的维护备受关注。我国收养法第2条便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收养能力、婚姻状况、子女状况都作了详细规定。诸多规定无不体现着收养立法维护儿童利益的目的。
3 收养主体角色重心转移
3.1传统立嗣--重在维护宗亲,收养人处主导地位
传统立嗣制度基于祖先崇拜与宗法维护,非常重视嗣子的血缘亲疏以维护宗族的纯洁性。从唐朝开始国家立法层面就明确禁止立异性为嗣子,家族之外的人难有机会成为嗣子之人选,女性更是被排除在嗣子的行列。无论成为应继子或是被选立为爱继子,嗣子很难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尤其对于应继子来说成为嗣子就是一种天然的义务。在立嗣之俗和国家制定法的肯定之下,立嗣者始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作为收养主体另一方的嗣子的真实意愿却未能得到丝毫没有机会得到表达,更谈不上对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3.2近现代收养--重在保护儿童,对收养人限制颇多
近现代各国收养制度都重视保护儿童权利,维护年幼弱势的被收养人的利益诉求。我国收养法第2条更是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收养能力、婚姻状况、子女状况都作了详细规定。收养条件各方面的限制正是为了确保儿童被收养后能有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而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条件要求一是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群体之中,二是符合不满14周岁的规定。这与立嗣中对嗣子的限制相比来说已经是宽松很多,取消了男女性别、收养双方之间亲疏关系等等的限制,并且已经开始尊重被收养人的意志给予他们表达真实意愿的机会。
4 国家监督主义加强
4.1传统立嗣--视为父权的延伸,国家法对其干预颇少
在传统中国,父权与国家统治权是相辅相成的。封建统治者通过对父权的肯定达到约束家中其他成员的目的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目的。家族的祭祀与立嗣问题多由族长来出面主持大局。"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⑥由此,国家权力不过是族权的延伸,国不过是家的扩大。
因这样的政治结构和制度设计,国家立法层面对关乎家族内部事宜限制很少 ,权力大多下放给家法族规,并给民众习俗的养成留下空间。加上中国古代法制重刑法轻民法,重秩序轻权利和出礼入刑、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结构,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立嗣问题的规定必然不必详尽。即便有所规定也是基于对危及统治秩序的问题稍作调整并对家法族规加以承认和肯定。
4.2近现代收养--强调个人权利,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近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使得收养立法更加强调权利保护和个人自由的尊重。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利益,尊重儿童个人诉求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各国用国家制定法来规制收养行为、强调维护收养秩序并规定了详细的收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收养程序、收养解除以及对收养人的监督等。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法院或行政权力介入收养过程。对收养进行国家监督的思想不断得到强化。我国1998年修订后的《收养法》不仅对收养的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更是将过去融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于一体的三元主义的形式要件改为一元的收养登记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这也正是坚持收养以保护儿童最高利益为原则精神的体现⑦。
参考文献:
①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孟子·离娄上》
③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 M]. 中华书局,1983.
④周永坤:法理学[ M]. 法律出版社,2004.
⑤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J].法学评论,1993(1).
⑥《礼记·大转》
⑦张学军: 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J]. 中国法学,1998(6).
作者简介:宗海霞,女,1985年4月生于河南开封,09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现为天津商业大学09级法学理论班研究生,比较法律文化方向。
1 文化背景的变迁
1.1传统立嗣文化元素:儒家文化、传统宗法伦理观念
传统立嗣之俗起源之初便是建立在西周宗法思想和宗祧继承观念之上,其法文化包含以下元素:
一是"祖先崇拜,血食观念" 。"中国的家族是看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我们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①正是祖先崇拜使得子孙对无后有着深深的恐惧,整个社会都把祭祀祖先视为头等大事,独身或无嗣便是一种不孝行为。所以中国人很早就想出一套补救的办法,即收养子嗣。
二是"儒家忠孝观"。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②。在冯友兰先生看来,传统的祭祀只是饱含迷信的宗教仪式,然而经过儒家思想的改造后的祭祀已经不仅仅是纯粹的迷信和基于灵魂不灭的想象,而是衷于情感与理智之间的,对死者的态度是诗的、艺术的而非宗教的。③受此种种观念的影响,传宗接代延续子嗣是恪尽孝道的必要任务。
三是"宗法意识、家族本位"。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宗法社会。每个人都被固定在宗法的关系网上,重重密织的宗法网络维系着传统社会的超稳固形态。可以说,正是基于血缘亲疏、家族意识,以宗法族规和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立嗣之俗才于民间生成,也正是由于宗法精神家族群体意识所具备稳定社会秩序的重大意义,使得立嗣之俗为封建统治者极力推崇以至上升为国家制定法。
1.2 近现代收养文化构成--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权利观念
中国的近现代收养制度从清末变化修律开始慢慢建立,这其中渗透着浓厚的西方法律思想,尤其西方自由平等观念和权利意识为近现代收养制度的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维起点。
一是"自由平等、人权观"。 "人人平等,天赋人权"作为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范畴对我国法律的近代化进程产生着重要影响,正如周永坤教授所言:"民国时期的人权法制建设则带有几分主动的色彩,建立在真正的现代观念之上---自由、民主、平等。"④近现代收养立法在平等观念的影响下逐渐摈弃了传统立嗣中限制被收养人性别,只收养男性的做法。
二是"权利意识、社会本位"。19世纪末以来,各国民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契约自由受到限制,社会公益精神逐渐得到重视。孙中山、胡汉民等人借鉴大陆法系等西方的做法,强调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优先于家族精神、个人情感,体现家族本位的传统立嗣制度当然与之背道而驰。近现代收养制度的建立多是基于社会利益的需要,为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减轻压力、养育孤幼、维持社会安定的角度来进行立法。
三是"全球化、法律趋同化"。法律移植和法律交流活动已成为各国完善自我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各国都在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姿态谋求发展。统一法学思潮的影响及比较法学的发展为各国加深制度了解、互相借鉴吸收法制精华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思维方法。现代收养立法在这一大局下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世界各国收养立法"趋同化⑤"体现的相当明显。
2 收养功能的变迁
2.1传统立嗣制度--宗族延续和财产继承,重在宗亲维护
从立嗣之俗产生之初,便担负着宗族延续,祭祀祖先的重要使命,之后的发展演变也未能摆脱这个"胎记"。从唐宋到明清各代律法中关于立嗣的规定虽各有特点各有侧重,但在一个原则上的一致的,便是严格禁止"立异性为嗣"。可见,立嗣的本质功能便在于宗祧继承,同宗昭穆始终是一个准则。所以基于家国一体的政治结构,封建统治者一向重视维护立嗣之家血统的纯正性。当然,立嗣还有其他一些功用,像养儿防老、增加劳动力、情感慰藉等等。
2.2近现代收养制度--保护儿童和安定社会,重在权利保护
两次世界大战更是造成了众多孤儿的恶果,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促成收养从"为族为亲的收养"向"为儿童利益的收养"的过渡。各国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权益的维护备受关注。我国收养法第2条便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收养能力、婚姻状况、子女状况都作了详细规定。诸多规定无不体现着收养立法维护儿童利益的目的。
3 收养主体角色重心转移
3.1传统立嗣--重在维护宗亲,收养人处主导地位
传统立嗣制度基于祖先崇拜与宗法维护,非常重视嗣子的血缘亲疏以维护宗族的纯洁性。从唐朝开始国家立法层面就明确禁止立异性为嗣子,家族之外的人难有机会成为嗣子之人选,女性更是被排除在嗣子的行列。无论成为应继子或是被选立为爱继子,嗣子很难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尤其对于应继子来说成为嗣子就是一种天然的义务。在立嗣之俗和国家制定法的肯定之下,立嗣者始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作为收养主体另一方的嗣子的真实意愿却未能得到丝毫没有机会得到表达,更谈不上对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3.2近现代收养--重在保护儿童,对收养人限制颇多
近现代各国收养制度都重视保护儿童权利,维护年幼弱势的被收养人的利益诉求。我国收养法第2条更是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年龄、收养能力、婚姻状况、子女状况都作了详细规定。收养条件各方面的限制正是为了确保儿童被收养后能有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而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条件要求一是在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些群体之中,二是符合不满14周岁的规定。这与立嗣中对嗣子的限制相比来说已经是宽松很多,取消了男女性别、收养双方之间亲疏关系等等的限制,并且已经开始尊重被收养人的意志给予他们表达真实意愿的机会。
4 国家监督主义加强
4.1传统立嗣--视为父权的延伸,国家法对其干预颇少
在传统中国,父权与国家统治权是相辅相成的。封建统治者通过对父权的肯定达到约束家中其他成员的目的以维护其统治秩序的目的。家族的祭祀与立嗣问题多由族长来出面主持大局。"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⑥由此,国家权力不过是族权的延伸,国不过是家的扩大。
因这样的政治结构和制度设计,国家立法层面对关乎家族内部事宜限制很少 ,权力大多下放给家法族规,并给民众习俗的养成留下空间。加上中国古代法制重刑法轻民法,重秩序轻权利和出礼入刑、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结构,国家层面的立法对立嗣问题的规定必然不必详尽。即便有所规定也是基于对危及统治秩序的问题稍作调整并对家法族规加以承认和肯定。
4.2近现代收养--强调个人权利,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近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使得收养立法更加强调权利保护和个人自由的尊重。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利益,尊重儿童个人诉求已经成为各国共识。各国用国家制定法来规制收养行为、强调维护收养秩序并规定了详细的收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收养程序、收养解除以及对收养人的监督等。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法院或行政权力介入收养过程。对收养进行国家监督的思想不断得到强化。我国1998年修订后的《收养法》不仅对收养的条件作了详尽的规定,更是将过去融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于一体的三元主义的形式要件改为一元的收养登记主义,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这也正是坚持收养以保护儿童最高利益为原则精神的体现⑦。
参考文献:
①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②《孟子·离娄上》
③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 M]. 中华书局,1983.
④周永坤:法理学[ M]. 法律出版社,2004.
⑤李双元: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J].法学评论,1993(1).
⑥《礼记·大转》
⑦张学军: 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J]. 中国法学,1998(6).
作者简介:宗海霞,女,1985年4月生于河南开封,09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现为天津商业大学09级法学理论班研究生,比较法律文化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