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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2007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
(一)完善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拍挂出让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更加规范。2007年全国共出让土地22.65万公顷,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11947.95亿元,同比增长47.9%。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11.53万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50.9%,出让价款9551.44亿元,占出让总价款的79.9%,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比例明显提高。
2007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配合监察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情况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了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督促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发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拍挂范围,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大程度发挥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继续指导各省(区、市)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各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和平衡工作已完成,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在征地审查中,对征地补偿偏低的,要求地方政府提高标准。
健全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征地程序的政策性文件稿,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将下发各地执行。征地公开程度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基本确立。在征地中,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安徽、湖南、重庆、浙江、甘肃等省(市)实行的征地补偿纠纷协调裁决制度,拓宽了化解和处理征地纠纷的渠道。
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全国近2/3的省份出台了实施办法,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调研,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基本建立,“一办九局”边组建边工作,稳步推进机构组建,积极开展土地督察,努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打开局面,初见成效。
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加快推进督察机构建设。到2007年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到位人员总数133人,约占督察机构编制总数37%。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部落实了基本的办公条件。组织了四期培训研讨班,对一办九局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印发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内部工作制度。
土地督察工作打开局面。突出重点,全面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了督察建议。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全力推进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组织开展全国性检查和督察,督促各地摸清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监督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的整改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全面完成了百日行动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督察的发现、审核和纠正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通过信访、报刊、网络、土地巡查系统、遥感监测等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办法,开展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试点。
(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开展了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7年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山西、内蒙等8个煤炭主产省份,开展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工作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规范,试点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
研究资源资产收益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2007年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建议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地方和基层倾斜。
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逐步理顺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以山东、贵州、黑龙江、安徽、河南等8个省份为试点,逐步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至2007年底,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逐步解决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矿山环境和生态的破坏问题。同时,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支持各地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投入资金达到12.9亿元。
二、2008年改革工作动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二)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三)继续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四)进一步深入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五)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2007年,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国土资源领域的改革。
(一)完善经营性土地出让制度,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经营性土地全面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拍挂出让程序进一步细化,操作更加规范。2007年全国共出让土地22.65万公顷,土地出让总价款达到11947.95亿元,同比增长47.9%。其中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11.53万公顷,占出让总面积的50.9%,出让价款9551.44亿元,占出让总价款的79.9%,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的比例明显提高。
2007年国土资源部与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配合监察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情况执法监察,进一步规范了工业用地出让行为,督促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发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拍挂范围,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更大程度发挥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完善征地补偿办法,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继续指导各省(区、市)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各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和平衡工作已完成,征地补偿标准普遍提高。在征地审查中,对征地补偿偏低的,要求地方政府提高标准。
健全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规范征地程序的政策性文件稿,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将下发各地执行。征地公开程度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基本确立。在征地中,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得到有效执行。安徽、湖南、重庆、浙江、甘肃等省(市)实行的征地补偿纠纷协调裁决制度,拓宽了化解和处理征地纠纷的渠道。
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会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全国近2/3的省份出台了实施办法,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调研,拓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基本建立,“一办九局”边组建边工作,稳步推进机构组建,积极开展土地督察,努力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土地督察工作打开局面,初见成效。
积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加快推进督察机构建设。到2007年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到位人员总数133人,约占督察机构编制总数37%。9个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部落实了基本的办公条件。组织了四期培训研讨班,对一办九局负责人、业务骨干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印发了《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内部工作制度。
土地督察工作打开局面。突出重点,全面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了督察建议。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全力推进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组织开展全国性检查和督察,督促各地摸清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监督土地违规违法重点地区的整改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全面完成了百日行动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督察的发现、审核和纠正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与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联系制度,通过信访、报刊、网络、土地巡查系统、遥感监测等掌握违法用地情况。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办法,开展了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审核试点。
(四)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开展了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7年国土资源部配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完善欠发达地区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
开展了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山西、内蒙等8个煤炭主产省份,开展了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煤炭矿业权有偿取得工作全面推进,煤炭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规范,试点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
研究资源资产收益与分配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2007年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深化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建议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收入分配进一步向地方和基层倾斜。
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逐步理顺资源价格的形成机制。以山东、贵州、黑龙江、安徽、河南等8个省份为试点,逐步推进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建立。至2007年底,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逐步解决矿山企业在资源开发中造成的矿山环境和生态的破坏问题。同时,2007年中央财政继续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收入,支持各地开展对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投入资金达到12.9亿元。
二、2008年改革工作动态
(一)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二)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三)继续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四)进一步深入落实土地督察制度。
(五)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