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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打工不是新鲜事,尤其是在寒暑假和毕业前夕更为集中。但不少学生在打工的时候都遭遇过权益受损等问题,有的交了押金因为没证据要不回,有的干了活却没给工资。让他们更无奈的是,由于是在校生,他们打工不叫“工作”,只能叫“勤工俭学”或者“社会实践”,因此不受我国《劳动法》保护。
大学生的社会阅历经验尚且不足。他们比较单纯,没有深入地踏足社会,因此在社会认知和分辨能力上都还很不成熟。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就纷纷以招聘、家教为名,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费后人去楼空。
在校学生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首先对自身享有并应当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了解,另外在遭遇侵权事件时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途径和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多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还理所当然地认为那是锻炼成长的必经之路。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保卫说,在校大学生打工,在事实上不能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对其不予保护。虽然在校大学生在劳动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招聘单位收取押金不对,大学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讨要押金,但有一个难点就是举证难。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求职的大学生的。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在关注社会上各种繁杂的维权事件的同时,不能忽略大学生的维权。他们是引领时尚消费、走在时代尖端的一群年轻人。但他们涉世不深,维权意识淡薄。在对社会的各种现象认识上,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因此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竞争中,还属于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来自社会各界的保护与引导。尤其是大学生实习、勤工俭学、打工等社会实践方面的维权,已迫在眉睫。
黑招聘打“游击”
一位知情人士说,大街上的黑招聘广告门槛低、工种多,收入“高”,所以对没有社会阅历的大学生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成了黑招聘的最大受害群体。
由于“俊科电器公司”在大街上随意张贴招聘广告,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金水区执法局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对他们的广告很眼熟,说前一段时间他们就查处过这样的非法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内容。形式都一样,就是地址不一样,上次说的是纬五路,执法人员怀疑他们是一伙的,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黑招聘。
当有学生把“俊科电器公司”骗取学生入职及服装费用的情况反映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马女士之后,马女士说“这家骗子公司前一段时间在纬五路君安大厦317房间设点招聘,被我们查处了,现在又到其他地方‘另起炉灶’了!”
黑招聘为何如此猖獗?租问办公室,摆张桌子,贴一些非法广告,这就是他们骗人的成本。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处了,他们走人再换地方就又开张继续骗人了。因为劳动部门打击黑招聘难,取证难,所以处罚就更难。黑招聘的目的明确,所以在收完求职者的费用后,他们不会留下任何证据。这样,即使求职者到劳动部门举报,因为没有证据显示“招聘方”收了求职者的钱,劳动部门无法为他们要回被骗的钱。
某些正规中介趁机浑水摸鱼
除了黑招聘,一些正规单位也把眼睛瞄准了在校大学生。小曹是驻马店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夕到某人才市场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份化妆品营销工作。小曹去单位报到,看她所在的单位是在一个写字楼里租的办公室,宽敞、明亮,还像那么回事。
该单位需要10名员工,招了30人。单位负责人说,30人要集体培训一个星期,这期间没有工资也没有双休日。7天后,单位从30人中挑选10名合适的留下。
尽管每日上午8时就按时到达公司,7天后,小曹还是落选了。这7天,她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报酬,还失去了找工作的最佳时机。
小曹的遭遇,《劳动法》同样不能给予任何保护。
大学生打工遭遇的陷阱不仅仅是这些,使打工的大学生花钱又花时间,有的甚至干了活拿不到应得的报酬。正规中介公司也浑水摸鱼,趁机白白利用大学生做免费劳力,或者从中赚取中介费后逃之夭夭。他们在人才市场摆摊“招聘”时并不称自己是中介公司,仅仅含糊地称自己是某公司的,之后一个个地通知应聘大学生面试,填一张表格要交10元的“工本费”,如果一轮面试通过,还有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等种类繁杂的费用。
在校大学生打工需政策保护
来自湖北在南京求学的李玲(化名),本想打工挣一些钱去哈尔滨旅游,所以学校刚一放假,他就去劳务市场求职,谁料想他被一家黑职介骗去100元的求职“保证金”,折腾了几天下来,身上的钱也所剩无几。但因中介既没有给小李提供缴费凭证,也没有给他任何书面承诺,他只能打落牙往肚子里吞,找不到合适的方式讨回公道。
河南财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汪国强说,在校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有些单位就抓住了这一弱点,他们学校也遭遇过类似的事情。有的单位会一下招满几百学生,不给发工资,说一年后转为储备干部。虽然没有工资,学生们干得还是很认真,但是学校发现后就立即中止了和该单位的合作关系。汪国强说,高职高专的学生在毕业前遇到此类事情的就更多了。
汪国强老师认为,国家应该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大学生就业前的打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此类劳动力的使用。大学生是特殊人群,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弱势群体,企业不能把大学生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为更好地帮助学生勤工俭学,汪国强说,他们通过完善资助体系来帮助大学生。学校仅常年的勤工俭学岗位就有好几百个,每个学生每月能拿到150元至200元。学生打工,需要学校保护,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从立法上予以保护。
郑州大学中文系的小赵说,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容易,做家教有时候碰到不好说话、态度不好的家长说孩子的成绩没有提高,就克扣工钱,有的还不给钱。“我们确实用心了,家长不讲道理我们也没办法,虽然一肚子的怨气,也只能和他们好好说。现在打工的在校大学生特别多,国家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并且保护我们的权益。”
某企业的顾先生说,在校大学生和农民工一样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重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签合同、买劳动保险等。在校大学生打工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应当在政策上或者立法上予以考虑。
提起消费者权益日,人们想到最多的是买到伪劣商品后依法维权,其实,大学生在求职特别是签订就业协议时,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市人事局毕业办主任韩宏兴提醒正急着找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要草率签订就业协议,否则既有可能上当受骗,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采取相应的机制措施时也应当注意在程序操作上,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现象,而应当把法律教育始终贯穿到整个教学教 育体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其相应的效益,而不能只是针对表面现象,做做表面工作,这样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在对学生的教育工作中,应当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大学生对维权有正确的认识,真正明白法律的权利是什么,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签协议别忘看“约束”
据了解,今年沈阳市预计接收大学毕业生3.8万人,比去年增加3000多人。目前已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关键时期,每天都有100多名大学生在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同时也有少数往届毕业生前来办理改派手续。
沈阳大学毕业生小张是前来办改派手续的。去年9月毕业时,小张与一家企业签了就业合同,三个月的见习期过后,公司所承诺的“五险一金”、加薪等待遇一样没有兑现,小张这时才感觉上当了。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怎么才能使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呢?韩宏兴主任说,大学生应依照国家《劳动法》和《毕业生就业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视就业合同。对模糊不明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韩主任特别提醒毕业生,很多毕业生在签协议时只注意正文,背面的内容往往忽略。而背面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束”一栏非常重要,毕业生一定要注意。
同时韩主任建议,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大学生可以到单位进行一番全方位的考察和摸底,如单位的发展规模,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保险等情况。了解过后再签协议,成功率会更高,而且也不易上当。
随意毁约可能受罚
与一些大学生因求职经验不足而吃亏不同,近10%的大学生由于急于找工作,随意签订就业协议,等遇到更适合的工作时便毁约,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
韩宏兴主任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时说,部分毕业生看到同学陆续签约后感到着急,抱着“有一个工作总比没有强”的态度随意签约,同时有些院校忽视有关政策的指导,许多毕业生甚至不知道违约要承担责任,并会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个别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把就业作为一项任务交给毕业生,给他们制造压力。
韩主任提醒大学生,毕业后一旦违约,则要承担部分违约金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本科、专科生违约金为2000元,研究生违约金为3000元。大学生如果能说出违约的正当理由,从保护大学生权益出发,有关部门有可能减免违约金数目。
专家建议:就业维权有四招
重庆一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劳动就业法律顾问经验,为求职的毕业生支了四招。
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吴律师说,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而应届毕业生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障其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现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都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三方协议中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
吴律师发现9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中的备注栏全是空白。他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很多毕业生因为急于就业而相信用人单位的一些口头承诺,常常在到岗以后与单位发生纠纷。
毕业生们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的无知,对其进行遥遥无期的试用,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吴律师说,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大学生的社会阅历经验尚且不足。他们比较单纯,没有深入地踏足社会,因此在社会认知和分辨能力上都还很不成熟。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就纷纷以招聘、家教为名,收取一定数额的中介费后人去楼空。
在校学生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首先对自身享有并应当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了解,另外在遭遇侵权事件时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途径和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很多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还理所当然地认为那是锻炼成长的必经之路。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保卫说,在校大学生打工,在事实上不能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所以《劳动法》对其不予保护。虽然在校大学生在劳动方面不受《劳动法》保护,但招聘单位收取押金不对,大学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讨要押金,但有一个难点就是举证难。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求职的大学生的。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在关注社会上各种繁杂的维权事件的同时,不能忽略大学生的维权。他们是引领时尚消费、走在时代尖端的一群年轻人。但他们涉世不深,维权意识淡薄。在对社会的各种现象认识上,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因此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竞争中,还属于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来自社会各界的保护与引导。尤其是大学生实习、勤工俭学、打工等社会实践方面的维权,已迫在眉睫。
黑招聘打“游击”
一位知情人士说,大街上的黑招聘广告门槛低、工种多,收入“高”,所以对没有社会阅历的大学生们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他们成了黑招聘的最大受害群体。
由于“俊科电器公司”在大街上随意张贴招聘广告,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郑州市金水区执法局依法对他们进行了处罚。执法人员对他们的广告很眼熟,说前一段时间他们就查处过这样的非法招聘广告,招聘广告的内容。形式都一样,就是地址不一样,上次说的是纬五路,执法人员怀疑他们是一伙的,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黑招聘。
当有学生把“俊科电器公司”骗取学生入职及服装费用的情况反映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的马女士之后,马女士说“这家骗子公司前一段时间在纬五路君安大厦317房间设点招聘,被我们查处了,现在又到其他地方‘另起炉灶’了!”
黑招聘为何如此猖獗?租问办公室,摆张桌子,贴一些非法广告,这就是他们骗人的成本。即使被有关部门查处了,他们走人再换地方就又开张继续骗人了。因为劳动部门打击黑招聘难,取证难,所以处罚就更难。黑招聘的目的明确,所以在收完求职者的费用后,他们不会留下任何证据。这样,即使求职者到劳动部门举报,因为没有证据显示“招聘方”收了求职者的钱,劳动部门无法为他们要回被骗的钱。
某些正规中介趁机浑水摸鱼
除了黑招聘,一些正规单位也把眼睛瞄准了在校大学生。小曹是驻马店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前夕到某人才市场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份化妆品营销工作。小曹去单位报到,看她所在的单位是在一个写字楼里租的办公室,宽敞、明亮,还像那么回事。
该单位需要10名员工,招了30人。单位负责人说,30人要集体培训一个星期,这期间没有工资也没有双休日。7天后,单位从30人中挑选10名合适的留下。
尽管每日上午8时就按时到达公司,7天后,小曹还是落选了。这7天,她不仅没有得到一分钱的报酬,还失去了找工作的最佳时机。
小曹的遭遇,《劳动法》同样不能给予任何保护。
大学生打工遭遇的陷阱不仅仅是这些,使打工的大学生花钱又花时间,有的甚至干了活拿不到应得的报酬。正规中介公司也浑水摸鱼,趁机白白利用大学生做免费劳力,或者从中赚取中介费后逃之夭夭。他们在人才市场摆摊“招聘”时并不称自己是中介公司,仅仅含糊地称自己是某公司的,之后一个个地通知应聘大学生面试,填一张表格要交10元的“工本费”,如果一轮面试通过,还有培训费、体检费、服装费等种类繁杂的费用。
在校大学生打工需政策保护
来自湖北在南京求学的李玲(化名),本想打工挣一些钱去哈尔滨旅游,所以学校刚一放假,他就去劳务市场求职,谁料想他被一家黑职介骗去100元的求职“保证金”,折腾了几天下来,身上的钱也所剩无几。但因中介既没有给小李提供缴费凭证,也没有给他任何书面承诺,他只能打落牙往肚子里吞,找不到合适的方式讨回公道。
河南财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汪国强说,在校大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保护,有些单位就抓住了这一弱点,他们学校也遭遇过类似的事情。有的单位会一下招满几百学生,不给发工资,说一年后转为储备干部。虽然没有工资,学生们干得还是很认真,但是学校发现后就立即中止了和该单位的合作关系。汪国强说,高职高专的学生在毕业前遇到此类事情的就更多了。
汪国强老师认为,国家应该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相关政策保护大学生就业前的打工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此类劳动力的使用。大学生是特殊人群,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弱势群体,企业不能把大学生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
为更好地帮助学生勤工俭学,汪国强说,他们通过完善资助体系来帮助大学生。学校仅常年的勤工俭学岗位就有好几百个,每个学生每月能拿到150元至200元。学生打工,需要学校保护,但更重要的还是要从立法上予以保护。
郑州大学中文系的小赵说,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容易,做家教有时候碰到不好说话、态度不好的家长说孩子的成绩没有提高,就克扣工钱,有的还不给钱。“我们确实用心了,家长不讲道理我们也没办法,虽然一肚子的怨气,也只能和他们好好说。现在打工的在校大学生特别多,国家应该关注这个问题,并且保护我们的权益。”
某企业的顾先生说,在校大学生和农民工一样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重视,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给农民工签合同、买劳动保险等。在校大学生打工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应当在政策上或者立法上予以考虑。
提起消费者权益日,人们想到最多的是买到伪劣商品后依法维权,其实,大学生在求职特别是签订就业协议时,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市人事局毕业办主任韩宏兴提醒正急着找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要草率签订就业协议,否则既有可能上当受骗,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在采取相应的机制措施时也应当注意在程序操作上,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现象,而应当把法律教育始终贯穿到整个教学教 育体制,使其制度化常态化,发挥其相应的效益,而不能只是针对表面现象,做做表面工作,这样根本就不能解决问题。在对学生的教育工作中,应当进行正确的引导,让大学生对维权有正确的认识,真正明白法律的权利是什么,如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签协议别忘看“约束”
据了解,今年沈阳市预计接收大学毕业生3.8万人,比去年增加3000多人。目前已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找工作的关键时期,每天都有100多名大学生在市人事局办理就业手续,同时也有少数往届毕业生前来办理改派手续。
沈阳大学毕业生小张是前来办改派手续的。去年9月毕业时,小张与一家企业签了就业合同,三个月的见习期过后,公司所承诺的“五险一金”、加薪等待遇一样没有兑现,小张这时才感觉上当了。
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怎么才能使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呢?韩宏兴主任说,大学生应依照国家《劳动法》和《毕业生就业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认真审视就业合同。对模糊不明的问题,应及时与企业沟通。韩主任特别提醒毕业生,很多毕业生在签协议时只注意正文,背面的内容往往忽略。而背面的“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束”一栏非常重要,毕业生一定要注意。
同时韩主任建议,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大学生可以到单位进行一番全方位的考察和摸底,如单位的发展规模,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保险等情况。了解过后再签协议,成功率会更高,而且也不易上当。
随意毁约可能受罚
与一些大学生因求职经验不足而吃亏不同,近10%的大学生由于急于找工作,随意签订就业协议,等遇到更适合的工作时便毁约,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
韩宏兴主任分析这种现象的原因时说,部分毕业生看到同学陆续签约后感到着急,抱着“有一个工作总比没有强”的态度随意签约,同时有些院校忽视有关政策的指导,许多毕业生甚至不知道违约要承担责任,并会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有个别院校为了提高就业率,把就业作为一项任务交给毕业生,给他们制造压力。
韩主任提醒大学生,毕业后一旦违约,则要承担部分违约金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本科、专科生违约金为2000元,研究生违约金为3000元。大学生如果能说出违约的正当理由,从保护大学生权益出发,有关部门有可能减免违约金数目。
专家建议:就业维权有四招
重庆一律师事务所的吴斌律师结合自己多年的劳动就业法律顾问经验,为求职的毕业生支了四招。
协议不能代替合同
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时会与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协议,这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吴律师说,毕业生到用人单位上班以后一定要求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任何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为其付出劳动(确立劳动关系)的话,都必须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会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而应届毕业生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障其权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违约金要约定上限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现在国内大部分地区都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上限,这种情况下都以双方协商金额为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还可以互相约定违约金,以应对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况,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由于三方协议中具备权利和义务的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生如果要毁约的话,除非学生与学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学校是不能够向学生收取违约金的。
口头承诺应写进备注
吴律师发现90%以上的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中的备注栏全是空白。他说,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很多毕业生因为急于就业而相信用人单位的一些口头承诺,常常在到岗以后与单位发生纠纷。
毕业生们一定注意充分利用好就业协议的备注栏,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超过半年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一些大学生对法律的无知,对其进行遥遥无期的试用,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吴律师说,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还要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