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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加强含何首乌保健食品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下调保健食品中的何首乌规定用量,规定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 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 g。《通知》明确,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含何首乌的保健食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在配方中去除何首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