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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日两国在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主张各异,对有关国际法的理解也有明显分歧。本文试结合《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有关内容,对中日东海之争论背景、争论焦点、钓鱼岛问题及解决措施作简要的分析与评论。
关键词东海 大陆架 自然延伸原则 中间线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
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
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
“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從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由于东海最宽的海域,不过360海里,这就导致中日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部分重叠。
(二)中国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
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中国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大陆架边缘为专属经济区划分的起点,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因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及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划界时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三)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的疆界,即以两国海岸线中间点为两国专属经济区的边界,强调共架邻国应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日本在中间线以东有争议的海区进行的海域探测活动以及频频向春晓油气田海域附近派遣飞机和巡逻艇,显然有加剧紧张局势之嫌。
“中间线”原则无论从有关公约还是从国家实践、司法判例等各个方面都无法支持它是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上主张此观点的国家仅30多个,属于少数。在划分东海大陆架的问题上,如果运用中间线原则,既背离了自然延伸原则,也不符合按岸线长度比例划分海域的国际惯例。中间线原则只有在使用中间线同样能达到公平的结果的特定条件下,才能被采用。实际应用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的划界不能算数。如果将中间线方法用于划分东海大陆架,肯定会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因而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间线方法根本不能考虑。
(四)大陆架之争
因此,东海之争应该定性为大陆架之争。日本在争论的时候更喜欢使用“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就是为了回避东海争端的主要矛盾。为了避免相邻国家就其海洋权益的争议威胁世界和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设置了“避免争端”条款,规定当事国不得在争议地区采取恶化局势的行动。显然,春晓油气田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显然是中国领土延伸出去的,这一点日本不得不承认。中国最多可以享有东海350海里大陆架,其位置可以达到冲绳海槽中央。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违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
(五)公平原则
此外,东海大陆架的划界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把公正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对此规定“海岸线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达到公平解决。”这就是对公平原则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国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大陆架疆界所产生的结果应该是把一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划归该国。违背公平原则,不顾及与大陆架划界相关的地理因素和法律约束,抽象地主张以中间线划界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是大陆架划界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部,海槽东西窄,南北长,南深北浅,宽约60至150海里,长约600海里,最深处超过2500米,形如长盆,孤也有人称之为舟状海盆。15000年前玉木冰期,海平面下将,东海退缩成狭长一条水域,位置就在今冲绳海槽。
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划界时可以忽略不计,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国则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据地质学家考证,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东海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这样,冲绳海槽不仅在地质构造上与陆架不同,而且在地貌上也有明显差异。所以,无论海平面怎样变化,冲绳海槽始终隔开了两国,构成了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区域虽然被海水覆盖,但它们是该领土的延长或继续,即其在水下的延伸。有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一定的海底区域不构成一个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地区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在距离上离中国大陆远于日本,但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为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四、钓鱼岛问题
大量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虽然近代以来被日本在侵略扩张过程中及利用战后冷战时期特定的国际环境非法占据,但中国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然而,日本却一直处心积虑地要窃钓鱼岛为己有。有人感慨到:钓鱼岛,中国这片最先迎来阳光的海上领土,现在却被插上了太阳旗,忍受了一个多世纪的孤独、苍凉、践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钓鱼岛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些小岛可否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认为这些岛屿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为己有;中国的意见则与此相反。
关于钓鱼岛的取得,中国希望通过先占原则主张所有权,因为是中国渔民最先发现钓鱼岛的,而日本则以行政方式调遣部分日本人赴钓鱼岛居住,还设有自卫队、悬挂国旗,以示有效统治。如果中国把钓鱼岛问题提交国际法庭审理,成功率也不高。原因有二:一是中国主张的先占难取证,此稍逊于日本主张的有效统治;二是中国至今没加入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未经协商一般涉及中国与他国的案件不会提交国际法院。
五、共同开发东海
国家之间就海上划界问题产生纷争是当然的。其实,中日两国东海之争,归根到底是國家利益的争夺,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使原本存在的分歧更加扩大化。中国和日本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参加国,东海海底资源的诱惑力,使日本不承认中国划定水域的大陆架原则,中国不接受日本的中间线原则。
中日在开发东海海底资源问题上的争执,可以仿效美洲、欧洲的先例,引用国际海洋法加以解决。海洋法公约有规定,海洋划界不仅可按照自然呈现的界线划定管辖区域,还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有144个沿海国家面对380处海洋边界划定的纠纷,但圆满解决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解决国家间海上划界有政治和法律两种方法途径。政治方法即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法律方法即双方自愿寻求共同认可的国际法律机构进行裁决。我国主张海上划界问题通过外交谈判协商解决,避免用法律方法解决主权问题。通常外交谈判中本国提出的建议都是一个顶限,而对方的建议则作为底线。我国的底线是东海中间线原则,日本的底线就是大陆架原则,谈判的时候就各自从各自的底线往上走一点。而这需要智慧、耐心,更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同时,需要两国民间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相对宽容的环境。
中国倡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个现实的解决办法,但日本以“中国的意思不够明确”为由拒绝了这个建议。究其原因,日方认为东海海底蕴藏的资源可能比预想的多,共同开发对日本是否有利尚难预料。虽然问题的解决存在着巨大难度,在中日之间特殊的关系下,如果东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解决中日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两国领导人必须共同认识到,一个东亚两强并立的时代已经到来;中日必须学会如何共同担任地区领导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时代法学.2004(3).
[4]桐声.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日本学刊.2003(6).
[5]许森安.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之我见.海洋开发与管理.2000(1).
[6]袁古洁.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思考.中外法学.1998(5).
[7]傅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3).
[8]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国际论坛.2000(8).
关键词东海 大陆架 自然延伸原则 中间线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89-02
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海底资源的不断开发,新的“蓝色圈地运动”应运而生。
一、东海资源
东海的价值在于其管辖海域的丰富资源。除了渔业资源外,各国最为看重的是存在于岛屿所辖海域中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重要的战略资源储备。中国地质学界泰斗李四光生前预言,中国油气资源的未来在东海。上个世纪60年代末以来,在东海发现了巨大的海底石油蕴藏。据了解,东海的油气储藏量达77亿吨,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
二、争论焦点
“专属经济区”还是“大陆架”?由“春晓油气田”引发的争端,主要源于中日两国所主张的东海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分歧,包括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指的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從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则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因此沿海国对大陆架具有初始的、天然的和排他性的特殊权利。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由于东海最宽的海域,不过360海里,这就导致中日各自主张的专属经济区部分重叠。
(二)中国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
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方面,国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中日恰好就是这两种观点的代表。中国主张“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即以大陆架边缘为专属经济区划分的起点,强调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东海大陆架拥有不容侵犯的主权。因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外部边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原则规定是合理的。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及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划界时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自然延伸原则根据地质学上大陆架是国家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海下陆架和大陆在形态和地理上构成一个单一体的自然事实,因而从法律上确认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从而理所当然地属于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三)日本主张“中间线”原则
日本则主张“中间线”原则,相向国家的大陆架划界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划定大陆架的疆界,即以两国海岸线中间点为两国专属经济区的边界,强调共架邻国应平分东海专属经济区。日本在中间线以东有争议的海区进行的海域探测活动以及频频向春晓油气田海域附近派遣飞机和巡逻艇,显然有加剧紧张局势之嫌。
“中间线”原则无论从有关公约还是从国家实践、司法判例等各个方面都无法支持它是大陆架划界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国际上主张此观点的国家仅30多个,属于少数。在划分东海大陆架的问题上,如果运用中间线原则,既背离了自然延伸原则,也不符合按岸线长度比例划分海域的国际惯例。中间线原则只有在使用中间线同样能达到公平的结果的特定条件下,才能被采用。实际应用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任何单方面利用中间线的划界不能算数。如果将中间线方法用于划分东海大陆架,肯定会造成极不公平的结果,因而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间线方法根本不能考虑。
(四)大陆架之争
因此,东海之争应该定性为大陆架之争。日本在争论的时候更喜欢使用“专属经济区”的说法,就是为了回避东海争端的主要矛盾。为了避免相邻国家就其海洋权益的争议威胁世界和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设置了“避免争端”条款,规定当事国不得在争议地区采取恶化局势的行动。显然,春晓油气田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上,东海大陆架显然是中国领土延伸出去的,这一点日本不得不承认。中国最多可以享有东海350海里大陆架,其位置可以达到冲绳海槽中央。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法律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它体现的是一种“天然归属的公平”,违反自然延伸的要求便是不合法的。
(五)公平原则
此外,东海大陆架的划界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把公正合理作为调整大陆架划界方式的国际法规范的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对此规定“海岸线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达到公平解决。”这就是对公平原则另一种形式的确认和肯定。国家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大陆架疆界所产生的结果应该是把一个国家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划归该国。违背公平原则,不顾及与大陆架划界相关的地理因素和法律约束,抽象地主张以中间线划界是不能够被接受的。
三、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
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冲绳海槽的存在是大陆架划界时考虑的相关因素。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部,海槽东西窄,南北长,南深北浅,宽约60至150海里,长约600海里,最深处超过2500米,形如长盆,孤也有人称之为舟状海盆。15000年前玉木冰期,海平面下将,东海退缩成狭长一条水域,位置就在今冲绳海槽。
日本认为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褶皱,日本的200海里大陆架主张不受冲绳海槽的影响,划界时可以忽略不计,中日两国共大陆架,在中日两国的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该忽略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中国则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
据地质学家考证,冲绳海槽地貌以构造型为主,沉积堆积为辅,东海大陆架属于稳定性的大陆地壳,而海槽则属于大陆地壳过渡的构造带,具有较多的洋壳特点。海槽以西大陆架是大型沉降盆地,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这样,冲绳海槽不仅在地质构造上与陆架不同,而且在地貌上也有明显差异。所以,无论海平面怎样变化,冲绳海槽始终隔开了两国,构成了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理应作为划分大陆架疆界的事实依据。
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这些区域虽然被海水覆盖,但它们是该领土的延长或继续,即其在水下的延伸。有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一定的海底区域不构成一个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地区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在距离上离中国大陆远于日本,但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连为一体,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四、钓鱼岛问题
大量历史资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虽然近代以来被日本在侵略扩张过程中及利用战后冷战时期特定的国际环境非法占据,但中国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然而,日本却一直处心积虑地要窃钓鱼岛为己有。有人感慨到:钓鱼岛,中国这片最先迎来阳光的海上领土,现在却被插上了太阳旗,忍受了一个多世纪的孤独、苍凉、践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钓鱼岛可以享有12海里领海和12海里毗连区。中日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些小岛可否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日本认为这些岛屿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为己有;中国的意见则与此相反。
关于钓鱼岛的取得,中国希望通过先占原则主张所有权,因为是中国渔民最先发现钓鱼岛的,而日本则以行政方式调遣部分日本人赴钓鱼岛居住,还设有自卫队、悬挂国旗,以示有效统治。如果中国把钓鱼岛问题提交国际法庭审理,成功率也不高。原因有二:一是中国主张的先占难取证,此稍逊于日本主张的有效统治;二是中国至今没加入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范围,未经协商一般涉及中国与他国的案件不会提交国际法院。
五、共同开发东海
国家之间就海上划界问题产生纷争是当然的。其实,中日两国东海之争,归根到底是國家利益的争夺,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使原本存在的分歧更加扩大化。中国和日本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参加国,东海海底资源的诱惑力,使日本不承认中国划定水域的大陆架原则,中国不接受日本的中间线原则。
中日在开发东海海底资源问题上的争执,可以仿效美洲、欧洲的先例,引用国际海洋法加以解决。海洋法公约有规定,海洋划界不仅可按照自然呈现的界线划定管辖区域,还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统计数据显示,有144个沿海国家面对380处海洋边界划定的纠纷,但圆满解决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
解决国家间海上划界有政治和法律两种方法途径。政治方法即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法律方法即双方自愿寻求共同认可的国际法律机构进行裁决。我国主张海上划界问题通过外交谈判协商解决,避免用法律方法解决主权问题。通常外交谈判中本国提出的建议都是一个顶限,而对方的建议则作为底线。我国的底线是东海中间线原则,日本的底线就是大陆架原则,谈判的时候就各自从各自的底线往上走一点。而这需要智慧、耐心,更取决于双方的诚意,同时,需要两国民间为政府解决争端营造相对宽容的环境。
中国倡议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个现实的解决办法,但日本以“中国的意思不够明确”为由拒绝了这个建议。究其原因,日方认为东海海底蕴藏的资源可能比预想的多,共同开发对日本是否有利尚难预料。虽然问题的解决存在着巨大难度,在中日之间特殊的关系下,如果东海争端能够寻求一个较为妥善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中日间其他争端,将具有相当的示范意义。解决中日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两国领导人必须共同认识到,一个东亚两强并立的时代已经到来;中日必须学会如何共同担任地区领导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时代法学.2004(3).
[4]桐声.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的法律分析.日本学刊.2003(6).
[5]许森安.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之我见.海洋开发与管理.2000(1).
[6]袁古洁.对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思考.中外法学.1998(5).
[7]傅成.中国周边大陆架的划界方法与问题.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4(3).
[8]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国际论坛.2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