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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之于刑事司法实践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对刑事证言的证明力作何评价,往往是决定能否定案的关键。目前,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依赖证明力规则的现象,但鉴于刑事证言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等特征,司法人员应当更多地立足于认知能力的发挥及自然科学方法的运用对刑事证言的证明力进行评价。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查判断中,要重视矛盾法则、经验法则以及辅助证据的运用。对于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存在矛盾以及证人当庭无法完整回忆案件事实等问题,法官要注意如何使用和评价刑事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