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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增加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规范的内容。公证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且实务中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证刑事责任中应注意,公证员行使公证职务时的身份并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行政或事业性质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在行使公证行为以外的职务行为时可以依据该公证机构之性质来认定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