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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变迁和民主参与理论的发展为第三方受委托行使立法起草权提供了政治理论依据;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为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导入经济学视角考量;新公共行政的兴起和治理理论的提出证明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具有治理层面的优势;私人主体分享立法起草权的行使并不违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立法领域的公私合作也契合了对话型行政法与合作行政法等新行政法理论的产生。不同视角的学理分析证成委托第三方立法起草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实践层面的积极尝试与探索还需将这一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