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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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统一六国以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遭到原六国统治区域民众的广泛抵制,他们发表了大量不利于秦朝统治的言论。严厉推行“法治”的秦朝统治者通过立法活动,严惩不当言论者,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立法实践
  秦王朝建立以后,有关不当言论罪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秦二世统治时期,对不当言论罪进行了完善。
  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当言论罪。公元前213年,儒生淳于越在宴席上公开反对郡县制,主张恢复商周时期的分封制。丞相李斯当场进行批驳。他谴责儒生们在天下统一于秦的情况下,却“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认为如果对儒生这股危险势力不加禁止,“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为此,他提出按如下罪名进行整治:
  1.挟书罪。李斯提出了“焚书”的建议,史书除秦记以外,六国史书一律烧掉;除医药、卜筮、种树以外,《诗》、《书》、百家语允许博士官依职责收藏,其他人的藏书都集中到官府烧掉。如果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就要依据《挟书令》定为“挟书罪”,处罚措施为“黥为城旦”。
  2.偶语诗书罪。李斯还提出不许对六国史书、《诗》、《书》、百家语等书籍记载的内容相互进行讨论,否则,“偶语《诗》、《书》者弃市”,即按照“偶语诗书罪”定罪,刑罚措施为“弃市”。在《挟书令》颁布以后,秦始皇下令严禁“聚语诗书”,“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从而扩大了挟书律的惩治范围。
  3.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即以前世之事讽喻非议本朝政治的行为。针对儒生们借古抨击秦政的现状,李斯提出对这种行为以“以古非今罪”进行严厉处罚,刑罚措施为“族”。秦始皇听从建议,颁发《焚书令》。
  为防止官吏们对上述罪行的放纵,李斯特别提出“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李斯的建议因得到秦始皇的认可而上升为国家法令,从而使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成为秦朝统治者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的有力武器。①
  危害国家安全的不当言论罪。秦朝统治者不仅严厉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当言论,而且还大力惩治有损国家统一、安定祥和形象的不当言论。主要罪名有两个:
  1.妄言罪。“妄言”,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犯此罪者要受“族”刑。该罪创于秦始皇时期。据《史记·项羽本纪》记载:“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犯妄言罪要受“族”刑,在《史记·郦食其陆贾朱建列传》中也有记载,郦食其为刘邦游说陈留令,希望陈留令能够弃秦降汉。陈留令以“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为由拒绝郦食其的游说。这里的“无类”,就是无遗类,也就是族刑。
  2.非所宜言罪。这也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而触犯秦律,但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一般推测由秦朝统治者随意处罚。此罪始见于秦二世时。秦二世曾经向博士儒生咨询他们对陈胜、吴广起义的看法和对策,“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②秦二世不愿听农民起义损害国家安定祥和的消息,将敢谈论的人由御史按非所宜言治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当言论罪。统一六国以后,为了统一思想,钳制舆论,秦始皇创设了妖言罪,发展了诽谤罪。妖言罪与诽谤罪在形式上极为相似,均指对当时的政治体制与制度措施进行非议,对于当政者本人进行批评与攻击。在内容上二者却表现出较大的不同。按照《汉书·贾邹枚路传》的解释:“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
  1.妖言罪。公元前212年,以侯生、卢生为首的儒生、方士攻击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不重用儒生而“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以致“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他们认为秦始皇“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集体逃亡而去。这让秦始皇大为震怒,遂以“为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逮捕四百六十余儒生,“皆坑之咸阳”。③“坑儒”事件的发生,标志着“妖言罪”的确立。
  2.诽谤罪。诽谤罪是指非议秦朝朝政或者非议他人,犯此罪者处死刑或族刑。公元前211年,有陨石坠于东郡,有人在陨石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等字,诅咒秦始皇早死。秦始皇获悉此事后,派遣御史逐一严加查问。在没有人承认的情况下,“尽取石旁居人诛之”。④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立法特点
  立法目的的唯一性。秦王嬴政统一全国后,自感“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提出“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还采纳了群臣关于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的建议,⑤从而创立了皇帝的名号,确立了皇帝的诏命体制,确定了与皇权相关的称谓,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皇帝制度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君主专制制度,它以皇帝为主宰,以皇权为核心,以“家天下”为骨架,以皇帝旨意为灵魂。秦始皇在巡视各地的时候,都要“立石颂秦德”。任何有损于秦始皇创造的言行,都必将视为“大不敬”,必将遭到最严厉的惩处。考察上述七种不当言论罪的出台背景,不难看出,它们的设立时间都不是出现在皇帝制度创立之前,而都是在秦始皇晚年和秦二世时期,都是在不当言行威胁到皇帝制度根本的时候出台的。即使身为长子的扶苏劝谏秦始皇不要“重法绳之”,也不能动摇秦始皇捍卫皇帝制度的决心,“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⑥这与《礼记·王制》记载的商代对与言论有关的处罚措施、《邵公谏厉王止谤》中的处罚言论措施不同,它们维护的是奴隶制君主专制制度。
  立法活动的被迫性。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秦朝的律文繁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了“事皆决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二是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涉及秦朝社会的方方面面;三是《盐铁论》等相关书籍有秦朝律文繁密的记载。这就容易产生一种表象,秦朝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就是动辄立法。其实这是对秦朝的误解。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⑦在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秦朝统治者不会轻易进行立法活动。这样说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在记载秦始皇功绩“皆有法式”的同时,还记载了秦始皇也重视“礼”:“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二是秦始皇针对不当言行的立法大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进行的。淳于越在批评仆射周青臣面谀时不仅将矛头指向郡县制,而且还危言耸听说秦朝不能长久:“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这对于期望帝位“传之无穷”的秦始皇来说无异于当头一棒。即便如此,他依旧“下其议”。⑧在李斯进行了利害分析之后,秦始皇才决定禁止类似淳于越的不当言行。此外,妖言罪、诽谤罪也是在卢生等人攻击秦始皇本人的时候出台的。这从秦始皇在听说卢生等人言行之后的震怒中可以看出:“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⑨
  立法内容的残酷性。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朝承袭奴隶制时期的酷刑,规定了非常苛酷的刑罚制度。夏朝以来的肉刑,秦朝是应有尽有。史载秦代“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下始”。⑩“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受天下之徒。”“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这些带有夸张语言的表述,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秦朝刑罚的残酷性。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历史影响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秦朝维护文化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家是批判儒家最为激烈的一家,提倡“专任刑法”。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提倡“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应该大力推行“法治”,制定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法制与残酷而有震慑力的刑罚。因此,他们极力主张“不务德而务法”,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是最有效的统治方法。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朝统治者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打击发表威胁秦朝统治的不当言论。在淳于越等儒生攻击郡县制度、威胁皇帝制度根本的时候,以秦始皇为代表的统治者出台了《挟书令》、《焚书令》等法令,合法地焚毁了不利于统治的书籍,对于违反法令者以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进行处罚。在秦始皇待之甚厚的侯生、卢生等儒生却大肆攻击秦始皇本人、抨击皇帝制度的时候,秦始皇依法对儒生以诽谤罪或妖言罪进行处罚。妄言罪、非所宜言罪也为秦朝统治者处罚不利于统治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秦朝有关不当言论罪的立法是把“双刃剑”,它在为维护文化专制统治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因其过于苛刻而成为起义军有力的反秦武器,比如刘邦就曾公开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偶)语者弃市”,并约法三章以收买民心。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后世封建专制政权提供了立法借鉴。强大的秦朝二世而亡为汉代及以后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警示他们注意汲取秦亡的教训。不当言论罪虽成为刘邦等起义军的攻击口实,但它们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却极为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进立法。汉承秦制,汉初保留了秦朝时期的诸多不当言论罪,有的处罚严厉程度甚至还超过秦朝。比如关于诽谤罪、妖言罪的处罚,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随着恤刑原则的确立,汉朝统治者逐步废除了秦朝时期的一些不当言论罪。公元前190年,“除挟书律”。公元前187年,妖言令被废止。公元前177年,汉文帝下令废除“诽谤、妖言之罪”。尽管汉朝废除了一些不当言论罪,但对“言禁”的规定依然名目繁多,特别是秦朝创立的“非所宜言罪”成为汉朝统治者任意处罚违反“言禁”的法律依据,为桓灵时期的“党锢”事件埋下了伏笔。到“六朝时犹用此律”,但该罪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议狱者可任意轻重,又有昏暗之嫌,至“隋初删之”。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增添了新的色彩。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在将危害其统治的暴力行为视为非法的同时,还采取了禁锢思想、钳制言论的文化专制政策,制定了许多言禁法令。比如,《尚书·盘庚》中记载了盘庚规劝不同意迁都的臣僚们时颁布禁止一切非议的王命,《礼记·王制》记载了商代对“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行僻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假于鬼神、时日、卜噬以疑众”等行为进行诛杀的规定。法家经典《法经》杂律篇也明确规定对不当言论行为进行重处:“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
  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作出了新的贡献。在商鞅变法时期“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基础上,秦朝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著名的“焚书坑儒”事件,从而使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等不当言论罪名极具有“秦朝特色”,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从而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为河南工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09BS005)
  注释:
  ①前述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内容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
  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③⑥⑨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
  ④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年)。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⑧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
  ⑩《史记·秦始皇本纪》,所引贾谊的《过秦论》中篇。
  《盐铁论·诏圣》。
  《史记·李斯列传》。
  《史记·汉高祖本纪》。
  《汉书·惠帝纪》。
  《汉书·高后纪》。
  《汉书·文帝纪》。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6页、第405页。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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