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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为做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