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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婚姻遭遇癌变
1996年的早春二月,江苏省无锡市的女青年曹丽与自己心爱的恋人陈永经过热恋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1999年7月,曹丽与陈永生下了他们的爱情结晶——可爱的女儿陈丹碧。
光阴荏苒,时光流逝,转眼10年过去了。婚后10年间,两人的夫妻关系虽说不上特别甜蜜,也算风平浪静说得过去。
2005年冬季,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例行体检中,曹丽被查出乳房有硬块,医生要求复查。检查的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曹丽竟然患上了乳腺癌,而且癌细胞已经扩散。曹丽回家告诉了丈夫陈永,陈永没有给予曹丽任何安慰和关心,只是冷漠地应了一声。不仅如此,陈永还告诉曹丽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她和女儿,要求她们母女搬回娘家居住。
曹丽哭哭啼啼地回到娘家,60多岁的父母对女儿说不尽的心疼。他们安慰曹丽说,凭现在发达的医疗技术,她肯定可以康复的。父母让曹丽好好养病,孩子他们可以帮曹丽照顾。
在两年多的治疗过程中,丈夫陈永不仅对曹丽的病情不闻不问,就连女儿陈丹碧也不曾来探望过一次,而且没有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女儿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
由于曹丽患病在家后,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病假工资,曹丽的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不仅承担起了曹丽的所有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以及外孙女儿陈丹碧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而且承担起了对曹丽这个重症病人及其年幼女儿的日常生活的照顾。为曹丽治病,父母已债台高筑。
随着治疗效果的日益减弱和病情的经常复发,曹丽感觉自己的病康复无望,她可能不久于人世。看着年迈的父母辛苦把自己拉扯抚育成人,自己不仅不能尽一个女儿的孝心,现在还要父母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痛苦,曹丽的内心格外难受。
孝心女儿泪洒遗嘱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2008年2月2日,曹丽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房中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
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是本人与丈夫陈永的共同财产。本人与丈夫陈永于1996年2月结婚。2005年12月曹丽患乳腺癌后,丈夫陈永就赶本人和女儿回父母处,对本人的病情也不再过问,对本人和女儿陈丹碧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再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及女儿的学习费用,也不曾来看望过本人和女儿,还经常打电话来,用恶毒的语言刺激本人,令本人癌症复发。所有本人的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以及女儿陈丹碧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均由本人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承担,日常生活的照顾也由父母承担。又因本人患病在家后,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父母为此已债台高筑,丈夫陈永根本未尽做丈夫及做父亲的任何责任义务。所以本人决定在本人去世后,将以上属于本人的房产份额和所有属于本人的财产,都由本人的父亲曹鹤寿及母亲颜如月继承。附有财产清单为:房产1处(天下一品花园二期C区65号502室)、卖房款1笔(不低于23万元)、29寸索尼彩电1台、飞歌空调1部、阿里斯顿洗衣机1台、双菱电冰箱1台、飞利浦DVD1台、东芝放像机1台、古筝1架、家具1套、象牙1对、股票(200505)5600股、本人(曹丽)公积金2~3万元。
在这份遗嘱中,除了有曹丽的签名外,还有当时来医院探望曹丽的同事兼朋友钱林、范爱梅在场签名作证;曹丽当时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主治医师钱大海签署意见并签名,意见为:曹丽神志清楚,遗嘱为她在病房亲自书写。
临终了断死亡婚姻
癌症的出现让曹丽彻底认清了丈夫的嘴脸,她对婚姻的心逐渐死了,她后悔自己看错了陈永,毅然决定在生前和这个男人在婚姻上做个了断。同时她内心还有一个朴素的想法,也免得日后丈夫和自己的父母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中。
2008年2月27日,曹丽与陈永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抚养费由陈永负担;金饰品(金项链2条、金吊坠3个、金戒指3只、钻戒1只、金手镯3个),女式的金饰品归曹丽所有,男式的金饰品归陈永所有;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房屋归陈永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办好离婚后陈永支付曹丽人民币10万元,办好房屋产权归并后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办理好陈丹碧的户口转移后付清余款人民币23万元。
同日,感觉解脱了的陈永又“趁热打铁”与岳父母曹鹤寿、颜如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陈永及家属不参加曹丽病故后的丧事,曹丽父母及亲属从即日起搬离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并交出钥匙;曹丽病故后所有费用及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由曹鹤寿、颜如月负责,曹丽的丧葬费及公积金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与陈永无涉;双方无其他纠葛,其他无异议。
不久,陈永通过曹丽的亲戚曹春支付了曹丽财产归并款人民币30万元,曹丽委托曹春提取了房屋公积金28067.57元。
好像一切都是命运安排好的一样,曹丽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做完后,不幸的她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2008年4月5日,曹丽患乳腺癌终告不治去世了。曹丽的后事由其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料理。在料理曹丽的后事期间,曹鹤寿、颜如月领取了曹丽名下的社保费用人民币19329.3元(由抚恤金人民币5000元、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个人账户账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三项组成)。期间,陈丹碧一直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抚养纠纷莫名而至
2008年9月初的一天,在曹鹤寿、颜如月还没有从失去女儿的悲痛中走出的时候,忽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函件。他们疑惑地打开,原来是一份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再仔细一瞧,是前女婿陈永起诉他们。陈永在起诉状上写到:2008年2月,陈永与曹丽离婚时约定,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因曹丽生病,陈丹碧在曹丽及曹鹤寿、颜如月处生活。2008年4月5日,曹丽病故。现在陈永要求法院明确女儿陈丹碧由自己抚养。
陈永几年来对孩子就没有过问过,甚至没打过一个关心女儿的电话,曹丽去世时他也从来没有提到过要自己带孩子,现在怎么忽然良心发现了?曹鹤寿、颜如月虽然疑窦丛生,不放心让陈永带,也舍不得外孙女离开,但爸爸要抚养孩子,天经地义。在法院的法律释明和反复做工作下,老夫妻俩含泪同意交回陈丹碧。同年9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曹鹤寿、颜如月负责在2008年10月1日前将陈丹碧送至陈永处抚养。
表面上看这场官司结束了,其实一场精心安排的诉讼才刚刚拉开大幕。原来陈永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不是真的良心发现,想尽做父亲的责任,而只是把女儿当成了他争夺财产的一枚棋子。
外孙女状告外公外婆
2008年的国庆长假刚刚过去,曹鹤寿、颜如月夫妻又一次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告他们的还是那个前女婿陈永,当然他是作为陈丹碧的法定代理人以陈丹碧名义提起的诉讼。明眼人当然不难看出,这场官司的始作俑者不是原告陈丹碧而是她的法定代理人陈永,在此之前的那场抚养纠纷仅仅是这个案子的序曲,因为如果孩子在曹鹤寿、颜如月那里抚养,陈永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曹鹤寿、颜如月要求继承、分割抚恤金显然是不成立的。
2008年12月3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25万元、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和平牌电动车(缺少电瓶)1辆由曹鹤寿、颜如月继承,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抚恤金人民币1000元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5万元由陈丹碧继承,抚恤金人民币4000元归陈丹碧所有。该两款合计人民币54000元由曹鹤寿、颜如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支付给陈丹碧。驳回陈丹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丹碧及曹鹤寿、颜如月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曹丽在2008年2月2日自书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曹丽遗嘱中涉及天下一品花园二期C区65号502室的房屋,在曹丽、陈永的离婚协议中已归并给陈永。曹丽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是将“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由父母继承,根据离婚协议,曹丽的房产份额转化为归并款,其处分房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并不矛盾,该归并款也应按遗嘱处理,即由曹丽的父母继承。陈丹碧提出遗嘱已被撤销或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责编/紫君
E-mail:zijun009@163.com
1996年的早春二月,江苏省无锡市的女青年曹丽与自己心爱的恋人陈永经过热恋终于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1999年7月,曹丽与陈永生下了他们的爱情结晶——可爱的女儿陈丹碧。
光阴荏苒,时光流逝,转眼10年过去了。婚后10年间,两人的夫妻关系虽说不上特别甜蜜,也算风平浪静说得过去。
2005年冬季,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例行体检中,曹丽被查出乳房有硬块,医生要求复查。检查的结果犹如晴天霹雳,曹丽竟然患上了乳腺癌,而且癌细胞已经扩散。曹丽回家告诉了丈夫陈永,陈永没有给予曹丽任何安慰和关心,只是冷漠地应了一声。不仅如此,陈永还告诉曹丽自己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她和女儿,要求她们母女搬回娘家居住。
曹丽哭哭啼啼地回到娘家,60多岁的父母对女儿说不尽的心疼。他们安慰曹丽说,凭现在发达的医疗技术,她肯定可以康复的。父母让曹丽好好养病,孩子他们可以帮曹丽照顾。
在两年多的治疗过程中,丈夫陈永不仅对曹丽的病情不闻不问,就连女儿陈丹碧也不曾来探望过一次,而且没有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女儿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
由于曹丽患病在家后,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病假工资,曹丽的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不仅承担起了曹丽的所有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以及外孙女儿陈丹碧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而且承担起了对曹丽这个重症病人及其年幼女儿的日常生活的照顾。为曹丽治病,父母已债台高筑。
随着治疗效果的日益减弱和病情的经常复发,曹丽感觉自己的病康复无望,她可能不久于人世。看着年迈的父母辛苦把自己拉扯抚育成人,自己不仅不能尽一个女儿的孝心,现在还要父母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生痛苦,曹丽的内心格外难受。
孝心女儿泪洒遗嘱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后,2008年2月2日,曹丽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病房中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
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是本人与丈夫陈永的共同财产。本人与丈夫陈永于1996年2月结婚。2005年12月曹丽患乳腺癌后,丈夫陈永就赶本人和女儿回父母处,对本人的病情也不再过问,对本人和女儿陈丹碧的生活不闻不问,不再支付任何的医药费和生活费及女儿的学习费用,也不曾来看望过本人和女儿,还经常打电话来,用恶毒的语言刺激本人,令本人癌症复发。所有本人的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以及女儿陈丹碧的生活费及学习费用均由本人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承担,日常生活的照顾也由父母承担。又因本人患病在家后,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父母为此已债台高筑,丈夫陈永根本未尽做丈夫及做父亲的任何责任义务。所以本人决定在本人去世后,将以上属于本人的房产份额和所有属于本人的财产,都由本人的父亲曹鹤寿及母亲颜如月继承。附有财产清单为:房产1处(天下一品花园二期C区65号502室)、卖房款1笔(不低于23万元)、29寸索尼彩电1台、飞歌空调1部、阿里斯顿洗衣机1台、双菱电冰箱1台、飞利浦DVD1台、东芝放像机1台、古筝1架、家具1套、象牙1对、股票(200505)5600股、本人(曹丽)公积金2~3万元。
在这份遗嘱中,除了有曹丽的签名外,还有当时来医院探望曹丽的同事兼朋友钱林、范爱梅在场签名作证;曹丽当时在无锡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主治医师钱大海签署意见并签名,意见为:曹丽神志清楚,遗嘱为她在病房亲自书写。
临终了断死亡婚姻
癌症的出现让曹丽彻底认清了丈夫的嘴脸,她对婚姻的心逐渐死了,她后悔自己看错了陈永,毅然决定在生前和这个男人在婚姻上做个了断。同时她内心还有一个朴素的想法,也免得日后丈夫和自己的父母陷入遗产继承的纠纷中。
2008年2月27日,曹丽与陈永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抚养费由陈永负担;金饰品(金项链2条、金吊坠3个、金戒指3只、钻戒1只、金手镯3个),女式的金饰品归曹丽所有,男式的金饰品归陈永所有;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房屋归陈永所有;各自名下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办好离婚后陈永支付曹丽人民币10万元,办好房屋产权归并后再支付人民币20万元,办理好陈丹碧的户口转移后付清余款人民币23万元。
同日,感觉解脱了的陈永又“趁热打铁”与岳父母曹鹤寿、颜如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陈永及家属不参加曹丽病故后的丧事,曹丽父母及亲属从即日起搬离无锡市天下一品花园C区65号502室,并交出钥匙;曹丽病故后所有费用及治疗期间所有费用均由曹鹤寿、颜如月负责,曹丽的丧葬费及公积金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与陈永无涉;双方无其他纠葛,其他无异议。
不久,陈永通过曹丽的亲戚曹春支付了曹丽财产归并款人民币30万元,曹丽委托曹春提取了房屋公积金28067.57元。
好像一切都是命运安排好的一样,曹丽把自己要做的事情做完后,不幸的她也走到了生命的尽头。2008年4月5日,曹丽患乳腺癌终告不治去世了。曹丽的后事由其父亲曹鹤寿、母亲颜如月料理。在料理曹丽的后事期间,曹鹤寿、颜如月领取了曹丽名下的社保费用人民币19329.3元(由抚恤金人民币5000元、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个人账户账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三项组成)。期间,陈丹碧一直随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抚养纠纷莫名而至
2008年9月初的一天,在曹鹤寿、颜如月还没有从失去女儿的悲痛中走出的时候,忽然收到了来自法院的函件。他们疑惑地打开,原来是一份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再仔细一瞧,是前女婿陈永起诉他们。陈永在起诉状上写到:2008年2月,陈永与曹丽离婚时约定,女儿陈丹碧由陈永抚养。因曹丽生病,陈丹碧在曹丽及曹鹤寿、颜如月处生活。2008年4月5日,曹丽病故。现在陈永要求法院明确女儿陈丹碧由自己抚养。
陈永几年来对孩子就没有过问过,甚至没打过一个关心女儿的电话,曹丽去世时他也从来没有提到过要自己带孩子,现在怎么忽然良心发现了?曹鹤寿、颜如月虽然疑窦丛生,不放心让陈永带,也舍不得外孙女离开,但爸爸要抚养孩子,天经地义。在法院的法律释明和反复做工作下,老夫妻俩含泪同意交回陈丹碧。同年9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丹碧由陈永抚养。曹鹤寿、颜如月负责在2008年10月1日前将陈丹碧送至陈永处抚养。
表面上看这场官司结束了,其实一场精心安排的诉讼才刚刚拉开大幕。原来陈永要回女儿的抚养权不是真的良心发现,想尽做父亲的责任,而只是把女儿当成了他争夺财产的一枚棋子。
外孙女状告外公外婆
2008年的国庆长假刚刚过去,曹鹤寿、颜如月夫妻又一次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起诉状。告他们的还是那个前女婿陈永,当然他是作为陈丹碧的法定代理人以陈丹碧名义提起的诉讼。明眼人当然不难看出,这场官司的始作俑者不是原告陈丹碧而是她的法定代理人陈永,在此之前的那场抚养纠纷仅仅是这个案子的序曲,因为如果孩子在曹鹤寿、颜如月那里抚养,陈永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起诉曹鹤寿、颜如月要求继承、分割抚恤金显然是不成立的。
2008年12月3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作出判决如下: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25万元、房屋公积金人民币28067.57元、个人账户储蓄额或余额人民币9329.30元、和平牌电动车(缺少电瓶)1辆由曹鹤寿、颜如月继承,丧葬费人民币5000元、抚恤金人民币1000元归曹鹤寿、颜如月所有。曹丽的遗产中房屋归并款人民币5万元由陈丹碧继承,抚恤金人民币4000元归陈丹碧所有。该两款合计人民币54000元由曹鹤寿、颜如月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支付给陈丹碧。驳回陈丹碧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陈丹碧及曹鹤寿、颜如月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曹丽在2008年2月2日自书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曹丽遗嘱中涉及天下一品花园二期C区65号502室的房屋,在曹丽、陈永的离婚协议中已归并给陈永。曹丽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是将“属于我的房产份额”由父母继承,根据离婚协议,曹丽的房产份额转化为归并款,其处分房产的行为与遗嘱内容并不矛盾,该归并款也应按遗嘱处理,即由曹丽的父母继承。陈丹碧提出遗嘱已被撤销或无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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