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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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知识产权对是否引入惩罚性赔偿向来争议颇大,从立法方面看,在知识产权法律未修改之前,我国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主要来源于侵权法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传统。本文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立法谈起,介绍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对其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侵权责任
  从立法方面看,在知识产权法律未修改之前,我国立法方面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主要来源于侵权法以填补损害为主的传统。我们知道权利人在创造智力成果时通常需要耗费过高的成本,但其使用的成本却相对较低。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怪现象,侵权人即使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仍不停止其侵權行为。这表明目前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不够严厉,现行知识产权法所倡导的填补损害原则根本不足以扼制侵权行为。知识产权领域对于是否引进惩罚性赔偿必须综合分析各项因素。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状况
  我国与2001年10月再修订《著作权法》、《商标法》时就确立了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2008年12月再修订《专利法》时也规定了法定赔偿。到此,我们可发现知识产权已全面建立了法定赔偿制度。2001年《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8年《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些学者认为上述法条所述内容中有疑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实际上却并不是。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数额时,因考虑侵权人的侵权情节而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当侵权基于恶意是,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从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来看,笔者认为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法定赔偿主要还是体现于补偿功能方面。
  二、惩罚性赔偿的概念与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最早源于英国。但其与英国侵权法上的另一制度——加重性赔偿(aggravated damages)的区别不甚清晰。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有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
  在实践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会给权利人带来各种损害,如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而补偿性损害所采用的全部补偿原则难以实现,不能够满足权利人因侵权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惩罚性赔偿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的概念,它可以发挥补偿性赔偿所不能发挥的作用,它兼具赔偿与惩罚的双重作用。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三、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侵权有其特殊性,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侵权行为通常非常隐蔽,这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侵权变得更为容易,权利人很难发现侵权事实的存在。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能够创造巨大的财富,侵权的低成本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行列。对于权利人而言,想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首先在举证方面就会面临巨大的困难,另外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即使赢得了官司其损害未必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因此上述原因使得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成为必要。
  虽然惩罚性赔偿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必要性,但是我们必须分析其可行性。首先我们要注意一点,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在我国适用成功了。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另外,惩罚性赔偿在英美等国家得到广泛适用,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开始接受惩罚性赔偿。之所以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受到诸多的争议,这是由于深受传统民法理论的影响。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国家来看,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规定是不同的。这样的规定可以防止对惩罚性赔偿的滥用,从而造成新的不公平。这种对惩罚性赔偿的严格限制模式的制度设计,不但对打击侵权人有利,还能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关于惩罚性赔偿如何进行构建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条文制定,以及惩罚性赔偿在具体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首先,我们要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从损害事实、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入手。首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必须存在损害事实这个前提,其次对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的大小可以确定赔偿的幅度的大小,另外对于侵权情节的严重法律必须予以界定,只有侵权情节严重才可以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实践中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恰当能够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用不好将会对侵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赔偿数额应该进行严格的规定,从而可以在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方面维持一种平衡。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额度可以参考美国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可以根据补偿性赔偿1-3倍来进行确定。可以参考侵权行为手段、影响范围等因素,还可以参考知识产权的价值、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参考文献:
  [1]梁志文.补偿与惩罚—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价值研究.电子知识产权,2005(12).
  [2]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清华法学,2009(4):7.
  [3]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
  [4]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3(5):1.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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