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

来源 :楚天法治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bt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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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原则,也叫“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学者认为:“在这里,同一违法行为即同一违法事实,它既包括同一行为(或事实)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同一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也包括一个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即不同性质的一个违法行为),而不包括多个违法行为.”1该原则是行政处罚理论上的概念.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构成部分.”2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不能以相同的理由以及依据.进行两次(包括两次)以上的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同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或者同一个行政机关针对不同的违法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就不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而在我国适用的是狭义上的“一事不二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可知,我国仅仅是指“处罚不二罚”.该原则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让行政相对人免受重复的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在行政处罚中出现多种可能涉嫌“一事不二罚”的情形,存在较多争议.本文试图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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