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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催生数据成为一类新生产要素而产生法律保护之现实需求,其中涉及数据财产利益与数据安全利益不同价值,恰当选择立法路径协调二者关系而完成数据保护制度建构已成为立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比较法中,美国法并未采取传统权利进路,而是从保护网络安全出发,禁止“未经授权冶和“超出授权冶访问计算机系统的私力侵害行为,将数据财产利益容纳于网络安全保护逻辑之下。该路径证明了数据安全法益与数据财产法益之间利益调和一致可能性。借鉴其经验,我国可搁置数据财产归属争议,从数据安全保障逻辑出发完成大数据保护制度构建,保护他人合法控制数据,禁止第三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和公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