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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新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是通过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实现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有权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法律规定,有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配置大于一般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