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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终于发布了,这是令全行业欢欣鼓舞的一件里程碑式的大事。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后,深切感到这个文件彻底打破了旧规定的桎梏,消除了低价恶性竞争和价格行政干预制度根源,符合实际,对规范执业收费行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具体来说,《管理办法》有以下创新:
1、规定了资产评估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条规定以评估行为是否“法定”为限定,对评估服务收费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法定的资产评估服务,需要按政府指导价收费,而对于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则更多由委托双方商定。
评估业务有其特殊性,从法定服务和非法定服务着手,对收费予以规范,是符合当前行业发展现状的。对于法定服务内容,限定一个政府指导价,可以防止机构不顾风险,以出具法定服务内容为要挟漫天要价或低价恶意竞争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对于非法定评估服务,更多体现委托双方自愿的原则,给了双方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一规定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又对重要业务领域加强价格调控,有利于保证市场竞争的自由有效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合理。
2、规定了收费的方式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这条规定明确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方式,与后面的第六、七条相配合,可以说是充分考虑了评估业务的特殊性。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在很多时候和资产的账面价值不成比例。比如无形资产项目,很多可能账面上成本很小,甚至没记载,但其评估过程的复杂程度却超过一般的固定资产评估很多,简单按账面值收费肯定不合理;再比如,有些委估资产跨多个地区,甚至在国外,要想全面细致地核实,必须付出大量成本,这种付出可能远远大于价值量相似却集中在一地的资产其评估成本的付出。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情、合理、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了多种计费方式,肯定可以找到机构与客户之间最满意的计费方法,收费方式的灵活性使得评估收费更易于贴近科学合理的水平。
3、对招(投)标时的收费价格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针对目前招(投)标项目中存在的低价竞争弊端,本条很明确地给出了规范意见,未来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时,收费标准将有法可依,可杜绝在这个环节的乱收费、低价恶意竞争现象。
4、明确了监督和惩罚办法
《管理办法》中,在多处明确了监督和惩罚的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条是让收费标准透明化、标准化,让收费和付费双方心里均坦坦荡荡,收费收的理直气壮,付费付的明明白白,再加上公示的“透明”、“监督”效应,会有助于新的收费标准的推行。
第十九条规定了何种行为会受到处罚,给了违规者以明确警告,以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的规定,为监督、举报收费行为提供了行为依据和保护,也明确了受理部门,便于群众监督。
5、未直接规定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一个差额累进的收费标准,而是明确了谁来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什么类型的资产评估服务受指导价的约束,明确了收费方式,也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具体到收费多少,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一种做法。首先,价格的制定是由物价部门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决定权;其次,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物价水平也不一致,况且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不稳定时期,任何价格标准都有时效性和地域性,简单地一刀切明显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实际情况,反而会影响《管理办法》的有效性。(作者单位: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规定了资产评估收费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条规定以评估行为是否“法定”为限定,对评估服务收费规定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于法定的资产评估服务,需要按政府指导价收费,而对于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则更多由委托双方商定。
评估业务有其特殊性,从法定服务和非法定服务着手,对收费予以规范,是符合当前行业发展现状的。对于法定服务内容,限定一个政府指导价,可以防止机构不顾风险,以出具法定服务内容为要挟漫天要价或低价恶意竞争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对于非法定评估服务,更多体现委托双方自愿的原则,给了双方更大的自由空间。这一规定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又对重要业务领域加强价格调控,有利于保证市场竞争的自由有效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合理。
2、规定了收费的方式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这条规定明确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的方式,与后面的第六、七条相配合,可以说是充分考虑了评估业务的特殊性。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所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在很多时候和资产的账面价值不成比例。比如无形资产项目,很多可能账面上成本很小,甚至没记载,但其评估过程的复杂程度却超过一般的固定资产评估很多,简单按账面值收费肯定不合理;再比如,有些委估资产跨多个地区,甚至在国外,要想全面细致地核实,必须付出大量成本,这种付出可能远远大于价值量相似却集中在一地的资产其评估成本的付出。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情、合理、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了多种计费方式,肯定可以找到机构与客户之间最满意的计费方法,收费方式的灵活性使得评估收费更易于贴近科学合理的水平。
3、对招(投)标时的收费价格进行了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针对目前招(投)标项目中存在的低价竞争弊端,本条很明确地给出了规范意见,未来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时,收费标准将有法可依,可杜绝在这个环节的乱收费、低价恶意竞争现象。
4、明确了监督和惩罚办法
《管理办法》中,在多处明确了监督和惩罚的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条是让收费标准透明化、标准化,让收费和付费双方心里均坦坦荡荡,收费收的理直气壮,付费付的明明白白,再加上公示的“透明”、“监督”效应,会有助于新的收费标准的推行。
第十九条规定了何种行为会受到处罚,给了违规者以明确警告,以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条的规定,为监督、举报收费行为提供了行为依据和保护,也明确了受理部门,便于群众监督。
5、未直接规定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没有直接规定一个差额累进的收费标准,而是明确了谁来制定收费标准,明确了什么类型的资产评估服务受指导价的约束,明确了收费方式,也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处罚,具体到收费多少,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这是符合现实情况的一种做法。首先,价格的制定是由物价部门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但没有决定权;其次,中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均衡,物价水平也不一致,况且中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的不稳定时期,任何价格标准都有时效性和地域性,简单地一刀切明显不再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实际情况,反而会影响《管理办法》的有效性。(作者单位: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