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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企业集团整体资产评估中,产成品评估是制造型企业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准确把握产成品评估的重点和难点并科学、客观、公正地得出评估结论,对实现评估目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对于其中关联方内部交易存货的评估,谈点个人想法以供大家探讨。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产成品 关联方交易 评估值
一、引言
在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成本法评估业务当中的存货(产成品)评估,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取得企业近三个月该产品平均售价,以不含税销售价格扣除适当的销售费用、所得税和部分净利润等作为其评估值,其评估公式为:评估单价=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适当税后净利润)。
那么,在对于集团评估,且存在关联方内部交易行为产生的存货(以下简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母子公司同时均采用成本法评估时,我们对于产成品的评估应该怎么处理呢?(当然,不管顺向销售还是逆向销售,如果对方单位形成的不是产成品而是固定资产,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我们按照上述方法分别对母子公司的产品进行评估,再将子公司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乘以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取得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则就母公司整体评估来说,如果持子公司100%股权,则母公司已出售给子公司销售的产成品,其未实现的利润在子公司得以实现,母公司按持股比例得到子公司长投评估值无可厚非,那么母公司本身的产成品售价如何取值呢?又如果是由子公司出售产品给母公司销售,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作价呢?
在此,本人将自己的一些评估想法及思路以案例形式整理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二、案例探讨
(一)顺向销售行为
一母公司为制造企业,产品完工后以批发价卖给子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母公司占子公司80%股权,母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均有存货。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等因素,在母子公司均需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母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10元/件,对子公司批发价20元/件;
子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20元/件,对外售价50元/件;
那么,如果不考虑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均以各自实际对外销售单价进行取数时: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20=200,存货增值额为200-100=1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200=3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如果考虑关联方交易,剔除母子公司产成品内部交易在基准日未实现销售的利润,并且母公司基准日存货以子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取数时,剔除基准日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母公司100
贷:存货-子公司100
则有: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通过如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基准日子公司销售单价不变,因此不管子公司是否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仅对子公司本身存货增值额产生影响,对其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进而对母公司长投的最终结论亦不会产生影响。但,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对母公司整体净资产而言却是有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母公司存货采用了子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导致母公司存货多增值了300(400-100[未剔除关联交易时增值额])。
(2)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基准日未实现利润,由此产生母公司净资产减少100。
综上,剔除关联方交易采用实际对外售价对产成品评估的情况下,对母公司基准日整体资产评估值的影响额为多增值200。
(二)逆向销售行为
子公司为制造企业,产品完工后以批发价卖给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母公司占子公司80%股权,母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均有存货。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等因素,在母子公司均需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母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20元/件,对子公司批发价50元/件;
子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10元/件,对外售价20元/件;
那么,如果不考虑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均以各自实际对外销售单价进行取数时: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200= 3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20=200,存货增值额为200-100= 1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200*80%= 160
如果考虑关联方交易,剔除母子公司存货内部交易在基准日未实现销售的利润,并且子公司基准日存货以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取数时,剔除基准日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子公司100
贷:存货-母公司100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通过如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基准日母公司销售单价不变,因此不管是否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对母公司本身存货评估值不产生影响,仅对其增值额产生一定影响,即由原先的账面成本20变成10,使其多了增值100。但由于子公司的销售价格采用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导致对母公司长投最终评估值有很大影响。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子公司存货采用了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导致子公司存货多增值了300(400-100[未剔除关联交易时增值额])。
(2)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基准日未实现利润,由此产生子公司净资产减少100。
综上,剔除关联方交易,对子公司采用母公司实际对外售价对产成品评估的情况下,基准日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的影响额为多增值200,则对母公司长投影响额为200*80%=160
三、案例结果分析与讨论
通过如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顺向关联交易存货评估中,是否采用关联方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存货评估值,对母公司的长投评估值均不发生影响;而在逆向关联交易存货评估中,是否采用关联方实际对外销售计算存货评估值,对母公司的长投评估值影响是较大的。
个人认为,我们在对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进行评估时,一般建议采用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并剔除关联方基准日未实现内部利润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结果个人认为更加接近于市场价值,进而更能完整的体现母公司的价值。
作者简介:陈建兰(197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项目经理,研究方向:财务、评估。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产成品 关联方交易 评估值
一、引言
在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中,成本法评估业务当中的存货(产成品)评估,我们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取得企业近三个月该产品平均售价,以不含税销售价格扣除适当的销售费用、所得税和部分净利润等作为其评估值,其评估公式为:评估单价=不含税销售单价×(1-销售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销售利润率×所得税率-适当税后净利润)。
那么,在对于集团评估,且存在关联方内部交易行为产生的存货(以下简称“产成品或库存商品”),母子公司同时均采用成本法评估时,我们对于产成品的评估应该怎么处理呢?(当然,不管顺向销售还是逆向销售,如果对方单位形成的不是产成品而是固定资产,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我们按照上述方法分别对母子公司的产品进行评估,再将子公司的净资产(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乘以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取得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值,则就母公司整体评估来说,如果持子公司100%股权,则母公司已出售给子公司销售的产成品,其未实现的利润在子公司得以实现,母公司按持股比例得到子公司长投评估值无可厚非,那么母公司本身的产成品售价如何取值呢?又如果是由子公司出售产品给母公司销售,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作价呢?
在此,本人将自己的一些评估想法及思路以案例形式整理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二、案例探讨
(一)顺向销售行为
一母公司为制造企业,产品完工后以批发价卖给子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母公司占子公司80%股权,母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均有存货。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等因素,在母子公司均需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母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10元/件,对子公司批发价20元/件;
子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20元/件,对外售价50元/件;
那么,如果不考虑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均以各自实际对外销售单价进行取数时: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20=200,存货增值额为200-100=1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200=3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如果考虑关联方交易,剔除母子公司产成品内部交易在基准日未实现销售的利润,并且母公司基准日存货以子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取数时,剔除基准日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母公司100
贷:存货-子公司100
则有: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通过如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基准日子公司销售单价不变,因此不管子公司是否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仅对子公司本身存货增值额产生影响,对其评估值不会产生影响,进而对母公司长投的最终结论亦不会产生影响。但,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对母公司整体净资产而言却是有影响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母公司存货采用了子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导致母公司存货多增值了300(400-100[未剔除关联交易时增值额])。
(2)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基准日未实现利润,由此产生母公司净资产减少100。
综上,剔除关联方交易采用实际对外售价对产成品评估的情况下,对母公司基准日整体资产评估值的影响额为多增值200。
(二)逆向销售行为
子公司为制造企业,产品完工后以批发价卖给母公司统一对外销售,母公司占子公司80%股权,母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均有存货。如果不考虑其他税费等因素,在母子公司均需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
母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20元/件,对子公司批发价50元/件;
子公司:期末存货数量10件,账面成本单价10元/件,对外售价20元/件;
那么,如果不考虑关联方交易,母子公司均以各自实际对外销售单价进行取数时: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200= 3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20=200,存货增值额为200-100= 1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200*80%= 160
如果考虑关联方交易,剔除母子公司存货内部交易在基准日未实现销售的利润,并且子公司基准日存货以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取数时,剔除基准日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子公司100
贷:存货-母公司100
母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子公司存货评估值=10*50=500,存货增值额为500-100=400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成品部分对应的长投评估值=500*80%=400
通过如上计算,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基准日母公司销售单价不变,因此不管是否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对母公司本身存货评估值不产生影响,仅对其增值额产生一定影响,即由原先的账面成本20变成10,使其多了增值100。但由于子公司的销售价格采用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导致对母公司长投最终评估值有很大影响。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由于子公司存货采用了母公司实际对外销售单价导致子公司存货多增值了300(400-100[未剔除关联交易时增值额])。
(2)剔除关联方内部交易基准日未实现利润,由此产生子公司净资产减少100。
综上,剔除关联方交易,对子公司采用母公司实际对外售价对产成品评估的情况下,基准日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值的影响额为多增值200,则对母公司长投影响额为200*80%=160
三、案例结果分析与讨论
通过如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顺向关联交易存货评估中,是否采用关联方实际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存货评估值,对母公司的长投评估值均不发生影响;而在逆向关联交易存货评估中,是否采用关联方实际对外销售计算存货评估值,对母公司的长投评估值影响是较大的。
个人认为,我们在对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进行评估时,一般建议采用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并剔除关联方基准日未实现内部利润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结果个人认为更加接近于市场价值,进而更能完整的体现母公司的价值。
作者简介:陈建兰(1976-),女,江苏省南京市人,项目经理,研究方向:财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