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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发[1999]58号文件《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又规定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