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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紧贴当前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破解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难的瓶颈”作为研究对象,不仅拓宽了侦查视野,优化了侦查模式,提高了侦查的效能,而且加强了办案民警的证据意识,提高了办案质量。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瓶颈;侦破模式优化;证据体系完善
近年来,道路交通活动日益频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而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和效果却不尽人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此颇为不满。本文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认真剖析了案件侦破难的瓶颈原因,并从案件侦破模式的优化和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心理特征
交通肇事逃逸人多为中青年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識谈薄。首先,容易产生侥幸和畏罪心理。肇事逃逸人在事故发生后,自认为夜深人静、地段偏僻,他人不易发现,现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物证,所以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另外,有些人因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一旦发生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时,则会产生畏罪心里,担心追究刑事责任和负担高额的经济赔赏,所以畏罪心理较重。其次,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逸行为反映出肇事人在心理上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后果是使交通事故现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财物损失风险扩大,妨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给案件的侦查处理制造了障碍。尤其是有个别肇事者在逃离现场后销毁证据,掩盖肇事事实,妄想逃避民警的调查取证,进而逃避法律责任。
(二)现场环境特点
案发时间多发生在夜晚,地点多为道路偏僻处或郊外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生在阴雨、雾天和雪天,因为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车辆、行人稀少,能见度低,难以被人发现,逃逸者认为有机可乘。
(三)肇事车辆的特点
肇事车辆多为外地过境车辆,或没购买保险或只购买交强险,行为人或车主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费用;车辆没有悬挂号牌或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
(四)肇事逃逸行为的特点
首先,快速逃离现场。当交通事故现场没有他人,并且现场中心及周围也无视频监控设施时,行为人往往会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如果肇事车辆无号牌或套牌,行为人还会弃车逃逸。其次,遗弃或隐藏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下车查看被害人的情况,如果伤情严重或死亡,行为人还会将被害人再次碾压灭口,或隐藏受害人尸体。第三,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对现场进行变动、伪造,毁灭或掩盖与其不利的痕迹物证;二是藏匿肇事车辆,或重新修理肇事车辆,更有甚者,再次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伪造新的痕迹物证,以掩盖真实的肇事现场和车辆;三是捏造事实,提供假证,并订立攻守同盟。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瓶颈剖析
(一)现场勘查存在一定难度
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车辆逃逸快、现场物证采用率低、目击者少以及证据和线索容易灭失或毁坏等因素,给现场勘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案件侦破模式过于陈旧
目前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主要是通过现场及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或向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情况,排查出嫌疑车辆,再结合对有关物证的检验、鉴定结论和肇事司机的口供认定肇事车辆,这已成为固定模式。但是,当遇到部分路段既无监控录像,又无目击证人;或肇事嫌疑司机否认指证的事实而现场物证又无法认定时,就会导致案件久侦未破。
(三)证据的证明效力乏力
一是由于部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淡薄,证据的来源渠道较窄,缺少一定数量的证据支撑;二是证据收集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物证利用率较低;三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导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破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分工过细,各司其职,导致侦破逃逸案件的力量比较单一,各警种、部门缺乏通力合作,既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集中优势警力攻坚破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优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模式,构建科学的证据体系结构模式就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探索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最佳模式
(一)改进调查取证模式
第一,做好现场的先期处置。当接到交通肇事报警或发现逃逸警情后,“110报警指挥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对现场警情做出形势评估,按照预案迅速采取处置措施,为侦破工作前置创造条件。第二,优化现场取证模式。既要重视原始现场勘查,又要对变动现场、破坏现场仔细研究,分析变动或受到破坏的原因和目的,结合逃逸人的现场心理活动,不断优化取证模式,善于从变动或破坏处寻找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第三,提高微量物证和潜在痕迹的利用率。嫌疑人为躲避法律的追究,往往会对逃逸案件中心现场上明显的痕迹物证伪装、掩盖、破坏,却有可能忽略微量物证和潜在痕迹,对此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优化侦破的模式
第一,创建“整体联动”的侦破机制。就是以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为主成立专案组,有关警种和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如技术侦察、物证检验、视频监控、网络控制等,进一步加大侦破的力度。同时,加强与路政、收费站、服务区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侦查防控体系。第二,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利用车辆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车辆基本信息资料,并与民警的“警务通” 手机业务联网,提高车辆、驾驶员的信息查询功能。组建交通信息员队伍,将服务区、收费站、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等行业的人员发展为交通信息员,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第三,加大案发地段的监控力度。针对肇事逃逸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段,增设视频探头,加大监控的力度;在发案的高峰期,还要加强巡逻的密度进行监控。第四,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作用。根据案发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逃逸人员和车辆特征等,可以采取“GPS”定位、案发地区通讯信号“模糊碰撞”、网络情报信息平台协作等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时间寻找和确定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第五,通过痕迹物证检验和鉴定。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认真检验,从中发现嫌疑车辆的“身份信息”,按照“以痕找车、以车定人”的侦查模式,寻迹追踪;同时,对查获的嫌疑车辆进行车辆痕迹鉴定,以锁定犯罪车辆。
四、构建交通肇事案件证据体系
(一)明确构建证据体系的目的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证据不仅是为将来的诉讼做准备,而且能为查清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调查取证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并应用证据体系证明犯罪过程的客观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二)创建证据体系的构成条件
第一,要获取丰富的证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储存着各种相关信息和证据,这些证据不仅为证明交通肇事犯罪的相关事实提供了帮助,而且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线索。第二,确定证据体系的构成主线。围绕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程, 明确交通事故现场证据体系所要证明的事实内容,并以此为主线确定所要收集的证据;同时,围绕这条主线因案而异地组合证据, 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证据体系的构成主线也应在调查取证中不断得到完善和修正。
【参考文献】
[1]杨承栋.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D].郑州大学,2005
[2]翟建设.构建交通事故现场证据体系的意义与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4,(05)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侦破瓶颈;侦破模式优化;证据体系完善
近年来,道路交通活动日益频繁,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而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和效果却不尽人意,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此颇为不满。本文针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认真剖析了案件侦破难的瓶颈原因,并从案件侦破模式的优化和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心理特征
交通肇事逃逸人多为中青年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識谈薄。首先,容易产生侥幸和畏罪心理。肇事逃逸人在事故发生后,自认为夜深人静、地段偏僻,他人不易发现,现场也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物证,所以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另外,有些人因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一旦发生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时,则会产生畏罪心里,担心追究刑事责任和负担高额的经济赔赏,所以畏罪心理较重。其次,主观上存在恶意。逃逸行为反映出肇事人在心理上较为恶劣的主观恶性,后果是使交通事故现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被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财物损失风险扩大,妨害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给案件的侦查处理制造了障碍。尤其是有个别肇事者在逃离现场后销毁证据,掩盖肇事事实,妄想逃避民警的调查取证,进而逃避法律责任。
(二)现场环境特点
案发时间多发生在夜晚,地点多为道路偏僻处或郊外公路,人车稀少,有利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生在阴雨、雾天和雪天,因为在这样的气候条件下,车辆、行人稀少,能见度低,难以被人发现,逃逸者认为有机可乘。
(三)肇事车辆的特点
肇事车辆多为外地过境车辆,或没购买保险或只购买交强险,行为人或车主须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费用;车辆没有悬挂号牌或是套用其他车辆号牌。
(四)肇事逃逸行为的特点
首先,快速逃离现场。当交通事故现场没有他人,并且现场中心及周围也无视频监控设施时,行为人往往会驾车快速逃离现场;如果肇事车辆无号牌或套牌,行为人还会弃车逃逸。其次,遗弃或隐藏受害人。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下车查看被害人的情况,如果伤情严重或死亡,行为人还会将被害人再次碾压灭口,或隐藏受害人尸体。第三,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一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对现场进行变动、伪造,毁灭或掩盖与其不利的痕迹物证;二是藏匿肇事车辆,或重新修理肇事车辆,更有甚者,再次制造交通事故假象,伪造新的痕迹物证,以掩盖真实的肇事现场和车辆;三是捏造事实,提供假证,并订立攻守同盟。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瓶颈剖析
(一)现场勘查存在一定难度
这类案件普遍存在车辆逃逸快、现场物证采用率低、目击者少以及证据和线索容易灭失或毁坏等因素,给现场勘查和取证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
(二)案件侦破模式过于陈旧
目前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主要是通过现场及周围的视频监控录像,或向现场目击证人了解情况,排查出嫌疑车辆,再结合对有关物证的检验、鉴定结论和肇事司机的口供认定肇事车辆,这已成为固定模式。但是,当遇到部分路段既无监控录像,又无目击证人;或肇事嫌疑司机否认指证的事实而现场物证又无法认定时,就会导致案件久侦未破。
(三)证据的证明效力乏力
一是由于部分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淡薄,证据的来源渠道较窄,缺少一定数量的证据支撑;二是证据收集方法和手段落后,现场物证利用率较低;三是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导致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四)破案的联动机制不健全
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分工过细,各司其职,导致侦破逃逸案件的力量比较单一,各警种、部门缺乏通力合作,既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集中优势警力攻坚破案。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优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模式,构建科学的证据体系结构模式就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探索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最佳模式
(一)改进调查取证模式
第一,做好现场的先期处置。当接到交通肇事报警或发现逃逸警情后,“110报警指挥中心”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对现场警情做出形势评估,按照预案迅速采取处置措施,为侦破工作前置创造条件。第二,优化现场取证模式。既要重视原始现场勘查,又要对变动现场、破坏现场仔细研究,分析变动或受到破坏的原因和目的,结合逃逸人的现场心理活动,不断优化取证模式,善于从变动或破坏处寻找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第三,提高微量物证和潜在痕迹的利用率。嫌疑人为躲避法律的追究,往往会对逃逸案件中心现场上明显的痕迹物证伪装、掩盖、破坏,却有可能忽略微量物证和潜在痕迹,对此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优化侦破的模式
第一,创建“整体联动”的侦破机制。就是以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为主成立专案组,有关警种和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如技术侦察、物证检验、视频监控、网络控制等,进一步加大侦破的力度。同时,加强与路政、收费站、服务区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侦查防控体系。第二,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利用车辆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车辆基本信息资料,并与民警的“警务通” 手机业务联网,提高车辆、驾驶员的信息查询功能。组建交通信息员队伍,将服务区、收费站、修理厂、洗车场、加油站等行业的人员发展为交通信息员,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第三,加大案发地段的监控力度。针对肇事逃逸案件容易发生的地段,增设视频探头,加大监控的力度;在发案的高峰期,还要加强巡逻的密度进行监控。第四,充分发挥技术侦查手段的作用。根据案发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逃逸人员和车辆特征等,可以采取“GPS”定位、案发地区通讯信号“模糊碰撞”、网络情报信息平台协作等技术侦查手段,第一时间寻找和确定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第五,通过痕迹物证检验和鉴定。对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进行认真检验,从中发现嫌疑车辆的“身份信息”,按照“以痕找车、以车定人”的侦查模式,寻迹追踪;同时,对查获的嫌疑车辆进行车辆痕迹鉴定,以锁定犯罪车辆。
四、构建交通肇事案件证据体系
(一)明确构建证据体系的目的
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中,证据不仅是为将来的诉讼做准备,而且能为查清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认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调查取证的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并应用证据体系证明犯罪过程的客观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二)创建证据体系的构成条件
第一,要获取丰富的证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储存着各种相关信息和证据,这些证据不仅为证明交通肇事犯罪的相关事实提供了帮助,而且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提供了线索。第二,确定证据体系的构成主线。围绕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过程, 明确交通事故现场证据体系所要证明的事实内容,并以此为主线确定所要收集的证据;同时,围绕这条主线因案而异地组合证据, 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另外,证据体系的构成主线也应在调查取证中不断得到完善和修正。
【参考文献】
[1]杨承栋.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D].郑州大学,2005
[2]翟建设.构建交通事故现场证据体系的意义与方法[J].法制与社会,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