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几点思考

来源 :中国军转民·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wen_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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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制度是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速争端解决、促进商事贸易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刚刚起步,应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商事调解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国际化、规范化和专业性,并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完善路径
  一、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制度概述
  近几年,随着国际间贸易往来增多,企业间涉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商事贸易的繁荣呼唤着契合商事特点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制度承载着这一使命。商事调解的主体是商事调解组织,是指由商事调解机构根据调解规则,主持、协调和解决商主体之间商事纠纷的制度[1]。商事调解在我国已存在多年,1987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北京调解中心的正式成立,被认为是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端。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成立行业调解组织,推动有条件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在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但商事调解目前尚未入法,发展缓慢。随着商事纠纷的加剧,为了应对商事纠纷日趋复杂的新形势,我国亟需培育和发展商事调解制度。
  二、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制度必要性
  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技术难度高、时效性要求高、高度涉外化和当事人利益多元化等特性[2],虽然不是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都可以归入商业纠纷的范围,但是商事调解相较于其他调解类型更为突出的专业性、中立性、交涉性、市场性特点,使得其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的优选。尤其是商事调解具有国际性,在调解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正式生效,国际商事调解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契机。
  三、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制度完善路径
  (一)加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顶层设计
  制定我国商事调解方面的基本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事交易当事人运用调解解决贸易纠纷的信心,另一方面也是确立调解组织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统一调解员要求的最佳选择[3]。要不断推动商事调解立法工作,完善商事调解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问题,明确商事调解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新加坡调解公约》落地后,需建立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激发商事调解组织的工作热情。
  (二)强化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法律效力
  中办国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效力保障制度,“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其效力。”目前,除法院对委托委派知识产权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外,其他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尚在完善阶段,更不用说商事调解。相关文件2015年12月印发,虽然制度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先例,相关部门还应主动作为,加强引导,细化规定,确保相关工作的落地。
  (三)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的国际化、规范化和专业性
  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较强,案情较为复杂,特别是专利纠纷,技术性较强,涉案金额较多,尤其是疫情爆发以来,涉药涉外涉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各国商事调解组织都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知识产权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在国际范围内解决商事纠纷的声誉。因此要想不断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工作的发展,就必须提高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性、专业性、中立性和国际化,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水平和能力。
  (四)推动知识产权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
  目前,我国商事调解服务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但商事调解主要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方式进行推广,独立的商事调解的利用率很低[4]。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决定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需要专业的调解员,需要调解员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有相关领域技术背景。如果不推向市场或限制按照市场化运作,仍然依靠来自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经费补助,很难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且不符合知识产权专业性强、技术强的特点,难以支撑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工作向前发展。特别是面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商事调解组织很难抢占国际市场。
  四、结语
  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调解逐步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之一,特别是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必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商事调解制度,对标国际调解规则,促进商事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许健.论商事调解制度[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5.
  [2]孙稳.海南自贸区(港)国际知识产权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创新[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0(1):154-156.
  [3]袁翠萍.《新加坡调解公约》视域下商事调解制度的反思[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34(1):57-62.
  [4]黃忠顺.论商事调解的市场化[J].人大法律评论,2020(1):93-134.(作者简介:李婉,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维权事务部副主任,中国专利保护协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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