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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机事故调解处理过程中,令农机监理人员头疼的是当事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常常使调解“难产”,造成执法效率低,严重影响农机监理执法的权威性。一些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例,也成为农村社会一个极不安定的因素,有的甚至因此诱发恶性刑事案件。笔者结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及农机事故处理实践,阐释农机事故处理程序,以期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