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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利益矛盾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激烈化等特征,这势必导致利益表达公开化和多元利益阶层的政治诉求愿望激增。如果政治系统对公民基于利益而产生的高涨的参政诉求吸纳力不强,没有弹性纠错能力的话,将蕴涵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因此,必须有效防范和化解因扩大公民经济参与带来的政治风险,从而避免政治危机的发生。
[关键词]转型期;参政诉求;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2-0049-02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社会分层加速,利益分化凸显,民众利益意识觉醒,人们参政的诉求也随之高涨,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影响公共政策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然而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政治参与扩大而来的是政治的不稳定和激烈的政治冲突,甚至有的执政党在这种政治冲突中大权旁落,这似乎是发展中国家一个难解之题。那么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如何适应利益群体日益高涨的参政诉求,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又能保持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巩固政权,防范和化解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风险,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正视的重大时代课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与公民参政诉求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阶层迅速分化,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简单的社会结构已不复存在,社会结构多元化复杂化。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经济差距明显拉大,原来隐藏在“根本利益一致”背后的各种具体利益冲突和矛盾逐步暴露出来。目前我国社会利益矛盾的特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激烈化,利益矛盾成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1.利益主体多样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复杂化、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等,我国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也逐渐被打破,最直接的结果即是许多新的社会利益主体出现,产生了许多边缘性、交叉性或集合性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多样化了。比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民工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等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相互依存相互冲突,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利益主体结构。
2.利益差别扩大化。伴随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约0.3上升到现在的0.46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这说明收入分配相当不公。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高收入群体与最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3.利益关系复杂化。在当代中国,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相互交织纠葛。有市民与农民的利益矛盾。这主要是一国两策、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城乡差距带来的,而且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矛盾还在激化。有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的矛盾。中国8.6%的最富有户占有60.47%的金融资产,收入差距悬殊化会产生许多严重后果,如仇富的心理、反叛的心理、敌视的心理、对政府不信任的心理,等等,将会冲击社会稳定,影响改革发展进程。有劳资矛盾,据工人日报消息称,近十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2000年至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还有干部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矛盾。因为公权的滥用和政治腐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只对上负责等等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
4.利益冲突激烈化。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的分化与调整,利益矛盾波及范围大,影响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涉及的主体利益差别甚至超过很多人的心理承受度,形成稳定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导致利益冲突频发凸显。尤其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较大的抗争能量。一件偶发的社会矛盾事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出现“交叉感染”,引发多起社会矛盾事件。近年来,国内屡屡发生一些较大规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如万州事件、汉源事件、定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有专家指出,这些事件反映出社会的分化程度和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棘手问题。
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导致的利益分层和群众的利益意识的觉醒,多元利益阶层的政治诉求愿望激增,无论处于何种阶层的社会成员,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都希望得到更多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拥有较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首先,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增长。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在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一些自荐竞选者——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通公民在选举过程中直接向选民自荐,并主动采取各种方式与其他由有关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竞选,努力扩大自己在选民中的影响以获得更多选票支持,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他们一般都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民荐候选人”。这些自荐竞选者在参选过程中采取了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直接与选民见面、网上交流、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研讨会、举办讲座等竞选方式。由于媒体介入,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公众反响强烈,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评论,一些研究机构还专门就此事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党委、人大及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此也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还特地就此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影响广泛。
其次,许多公民积极运用行政诉讼、行使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信访等路径参政。2003年5月14日滕彪、俞江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请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这是公民行使《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请求修改或撤销某项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直接导致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当然,在我国更多的人是通过信访的形式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较大规模群体访和表达形式激烈的个体访为主要标志的涉法涉诉类信访高潮至今仍然没有明显的回落迹象,统计有的地方竟占到95%,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再次,公民的非制度化参与广泛存在。近几年,围堵或冲击机关大门、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打伤机关工作人员等激烈维权行为时有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类似安徽农民朱正良、湖北下岗职工杨培权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自焚等更为极端的例子也非鲜见,群众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深入探讨其成因,并采取有效对策,从而确保我国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风险防范
以利益诉求和权利维护为基本特征的政治参与现象逐渐增多,此类现象的发生既凸显了我国现阶段利益关系正在调整之中并日趋复杂化,同时也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动力。但是,如果政治系统对公民高涨的基于利益而产生的参政诉求吸纳力不强、没有弹性纠错能力的话,将蕴涵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具体来讲风险来自这样几个方面:
1.制度系统不配套不科学。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如在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制度、政治问责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权威不足,满足不了公民参政需要,就有可能引发政治风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政治参与机制,但是这些机制配套性差,程序设计不严密,一些制度过于原则,不尽完善,难以在实践中有效贯彻和落实。
2.公民参政路径狭窄。目前,人大、政协、司法、信访、听证、选举、人民调解、政府调解、新闻传媒、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救助体系、投诉热线等是社会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表面上看,利益表达渠道已经比较完备,但多数利益表达是以单一渠道,单一个人的方式进行的,缺乏组织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我国普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政治参与的渠道少而窄,一般民众往往只有通过信访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而信访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这也是造成弱势群体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隐患和危害,这几年维权性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凸显、上升就是例证。
3.公民参政过程中的不规范。例如不按法定的程序性安排运行,或者形式主义走过场,都会影响政治结果的公正,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如果其间出现严重的徇私舞弊,不仅使信任危机出现,而且还可能导致民众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政治危机。近几届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些操纵和破坏选举的现象,如对选民登记进行威胁、不按法定时间公布选民名单、推荐候选人的选民受到压力、选举过程信息不公开、对有争议的候选人不进行预选、阻挠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将进行选举宣传的候选人抓起来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值得我们警惕和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然,政治风险不等于政治危机。有效防范和化解公民参政的政治风险,就是要避免政治危机的发生。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构建权力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人代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并且以党内民主来带动社会民主的发展;要进一步改革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为。总之,要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二是强化宣传和公民意识的培育。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大力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落实宪法精神,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尊重人权。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社会利益表达的渠道、机制和意义,营造自主性和制度化的社会利益表达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表达渠道的认知能力和各种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公信力。
三是拓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面对深层次矛盾或有争议的问题,要通过强化民意调查、信息公开、听证会、协商谈判等具体制度,切实有效地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使群众表达利益诉求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责任编辑宋桂祝
[关键词]转型期;参政诉求;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12-0049-02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社会分层加速,利益分化凸显,民众利益意识觉醒,人们参政的诉求也随之高涨,而公民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为了影响公共政策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然而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政治参与扩大而来的是政治的不稳定和激烈的政治冲突,甚至有的执政党在这种政治冲突中大权旁落,这似乎是发展中国家一个难解之题。那么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构建中,如何适应利益群体日益高涨的参政诉求,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同时又能保持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巩固政权,防范和化解扩大公民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风险,这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正视的重大时代课题,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与公民参政诉求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阶层迅速分化,改革开放前的传统简单的社会结构已不复存在,社会结构多元化复杂化。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经济差距明显拉大,原来隐藏在“根本利益一致”背后的各种具体利益冲突和矛盾逐步暴露出来。目前我国社会利益矛盾的特征表现出以下几个特征: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冲突激烈化,利益矛盾成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
1.利益主体多样化。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复杂化、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等,我国原有的社会利益结构也逐渐被打破,最直接的结果即是许多新的社会利益主体出现,产生了许多边缘性、交叉性或集合性的利益主体,利益主体多样化了。比如,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民工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等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相互依存相互冲突,构成了复杂的社会利益主体结构。
2.利益差别扩大化。伴随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是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全国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初期的约0.3上升到现在的0.46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这说明收入分配相当不公。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高收入群体与最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3.利益关系复杂化。在当代中国,利益关系是错综复杂的,相互交织纠葛。有市民与农民的利益矛盾。这主要是一国两策、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城乡差距带来的,而且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矛盾还在激化。有先富阶层与贫困阶层的矛盾。中国8.6%的最富有户占有60.47%的金融资产,收入差距悬殊化会产生许多严重后果,如仇富的心理、反叛的心理、敌视的心理、对政府不信任的心理,等等,将会冲击社会稳定,影响改革发展进程。有劳资矛盾,据工人日报消息称,近十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劳资矛盾不仅成为中国社会矛盾的焦点,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2000年至2005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还有干部阶层与其他阶层的矛盾。因为公权的滥用和政治腐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只对上负责等等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
4.利益冲突激烈化。社会转型期随着利益的分化与调整,利益矛盾波及范围大,影响人员多,社会影响广,涉及的主体利益差别甚至超过很多人的心理承受度,形成稳定共识的难度进一步增大,导致利益冲突频发凸显。尤其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不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利益受损群体形成较强的凝聚力和较大的抗争能量。一件偶发的社会矛盾事件,可能产生连锁反应,出现“交叉感染”,引发多起社会矛盾事件。近年来,国内屡屡发生一些较大规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如万州事件、汉源事件、定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有专家指出,这些事件反映出社会的分化程度和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棘手问题。
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导致的利益分层和群众的利益意识的觉醒,多元利益阶层的政治诉求愿望激增,无论处于何种阶层的社会成员,出于自身现实利益的考虑都希望得到更多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拥有较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首先,公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热情增长。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在区县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出现了一些自荐竞选者——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通公民在选举过程中直接向选民自荐,并主动采取各种方式与其他由有关组织推荐的正式候选人竞选,努力扩大自己在选民中的影响以获得更多选票支持,争取当选人大代表。他们一般都是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民荐候选人”。这些自荐竞选者在参选过程中采取了张贴海报、散发传单、直接与选民见面、网上交流、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研讨会、举办讲座等竞选方式。由于媒体介入,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公众反响强烈,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发表评论,一些研究机构还专门就此事举办了多次研讨会,党委、人大及政府等有关部门对此也高度关注,全国人大还特地就此组织了多次实地调研,影响广泛。
其次,许多公民积极运用行政诉讼、行使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信访等路径参政。2003年5月14日滕彪、俞江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请求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这是公民行使《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违宪和违法审查请求权,请求修改或撤销某项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直接导致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新的行政法规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当然,在我国更多的人是通过信访的形式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较大规模群体访和表达形式激烈的个体访为主要标志的涉法涉诉类信访高潮至今仍然没有明显的回落迹象,统计有的地方竟占到95%,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再次,公民的非制度化参与广泛存在。近几年,围堵或冲击机关大门、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打伤机关工作人员等激烈维权行为时有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类似安徽农民朱正良、湖北下岗职工杨培权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自焚等更为极端的例子也非鲜见,群众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深入探讨其成因,并采取有效对策,从而确保我国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风险防范
以利益诉求和权利维护为基本特征的政治参与现象逐渐增多,此类现象的发生既凸显了我国现阶段利益关系正在调整之中并日趋复杂化,同时也为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了鲜活的动力。但是,如果政治系统对公民高涨的基于利益而产生的参政诉求吸纳力不强、没有弹性纠错能力的话,将蕴涵着极大的政治风险。具体来讲风险来自这样几个方面:
1.制度系统不配套不科学。公民政治参与制度是一个完整体系,如在选举制度、政务公开制度、监督制度、政治问责制度等方面存在缺陷,权威不足,满足不了公民参政需要,就有可能引发政治风险。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政治参与机制,但是这些机制配套性差,程序设计不严密,一些制度过于原则,不尽完善,难以在实践中有效贯彻和落实。
2.公民参政路径狭窄。目前,人大、政协、司法、信访、听证、选举、人民调解、政府调解、新闻传媒、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救助体系、投诉热线等是社会利益表达的主要渠道。表面上看,利益表达渠道已经比较完备,但多数利益表达是以单一渠道,单一个人的方式进行的,缺乏组织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我国普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政治参与的渠道少而窄,一般民众往往只有通过信访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而信访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这也是造成弱势群体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成为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隐患和危害,这几年维权性质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凸显、上升就是例证。
3.公民参政过程中的不规范。例如不按法定的程序性安排运行,或者形式主义走过场,都会影响政治结果的公正,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如果其间出现严重的徇私舞弊,不仅使信任危机出现,而且还可能导致民众的强烈不满,从而引发政治危机。近几届在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过程中,存在一些操纵和破坏选举的现象,如对选民登记进行威胁、不按法定时间公布选民名单、推荐候选人的选民受到压力、选举过程信息不公开、对有争议的候选人不进行预选、阻挠正式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将进行选举宣传的候选人抓起来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值得我们警惕和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然,政治风险不等于政治危机。有效防范和化解公民参政的政治风险,就是要避免政治危机的发生。
一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构建权力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完善人代会制度和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并且以党内民主来带动社会民主的发展;要进一步改革行政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为。总之,要将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的发展结合起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
二是强化宣传和公民意识的培育。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大力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培养,落实宪法精神,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尊重人权。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广泛宣传社会利益表达的渠道、机制和意义,营造自主性和制度化的社会利益表达氛围,增强人民群众对表达渠道的认知能力和各种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的公信力。
三是拓宽公民利益表达渠道。面对深层次矛盾或有争议的问题,要通过强化民意调查、信息公开、听证会、协商谈判等具体制度,切实有效地拓宽和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在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使群众表达利益诉求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