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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扩大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等角度来探讨党组织书记与党员的关系,对于科学定位党内组织架构、完善党组织的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书记”这个词来源于日语,原意是秘书。中共一大,将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书记”,选择最小的官称、与百姓最近的官职作为党的负责人,主要用意是为了表示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
基本定位
从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来看,党组织书记始终是对党员负责。党的章程明确规定,中央书记或总书记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党员选举产生,根据“由谁选举,向谁负责”的原则,总书记与党员应属于间接负责关系。地方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书记产生有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不论选举产生的书记还是任命的书记,对党负责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对党员负责的工作职责不能改变。
从党内议事决策的有关规定来看,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明确了“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党内,党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在讨论、决策、表决时,党员与书记都只是平等的一票,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指出:“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这说明,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协调人,在党委会上表决时同其他委员的分量一样。
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存在党组织书记就是“组织化身”的思想误区。有的领导干部潜意识里就有这样的思想:党员权利是组织或领导赋予的,因此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的民主权利是可“放”可“收”的,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给予或取消一些党员、一定层次人员对某些事务的参与资格。党组织书记作为组织的“代言人”提升成为党组织的“代表者”,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演变成组织的“化身”,既拔高了书记的政治地位,也为少数党内干部专权独断提供了方便。
党内权力结构与设置错位致使党组织书记缺乏有效监督。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的书记事实上不需要对全委会负责。党组织书记对组织、对上级负责多,对个体、对党员负责少。部分书记在工作中强调集中,忽视民主,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重大决策搞“一言堂”,日常行权缺乏有效监督。
党内认识差异导致党员主体意识弱化。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看来,在党内生活以及党的内部事务管理中,真正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只是被动参与、唯命是从的配角而已。这些原因直接导致在党的决策上,多数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多,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导致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大小与党员本人在党内的职务高低相对应,形成了“书记主要行使权利、党员主要履行义务”的局面。
科学定位的实现途径
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在普通党员中,重点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解决一些党员不清楚党员民主权利,不珍惜民主权利,对党内事务漠不关心的问题,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党员领导干部中,重点进行党内平等理念教育,强化任何党员都没有凌驾于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权利的平等意识,使平等作为民主和纪律的体现,植根于党的政治生活,内化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行为规范。
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必须明确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党的全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由党代会授权行使执行权,对党代会负责,接受党代会监督。常委会和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由全委会授权行使权力,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
完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是遏制书记权力无限膨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一是建立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疏通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二是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及时集中党内的智慧和意见,保障党代表对党的全委会、常委会以及书记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三是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实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和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纠正常委工作“对书记负责、由书记拍板”的错误做法。四是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负责人的责任,保障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的权利,对多数党员不满意的党组织书记依法予以罢免。
“书记”这个词来源于日语,原意是秘书。中共一大,将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书记”,选择最小的官称、与百姓最近的官职作为党的负责人,主要用意是为了表示与旧社会决裂的决心、为人民谋利益的决心。
基本定位
从党内权力授受关系来看,党组织书记始终是对党员负责。党的章程明确规定,中央书记或总书记由党的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党员选举产生,根据“由谁选举,向谁负责”的原则,总书记与党员应属于间接负责关系。地方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书记产生有选举和任命两种方式。不论选举产生的书记还是任命的书记,对党负责的主体责任不能改变,对党员负责的工作职责不能改变。
从党内议事决策的有关规定来看,党组织书记与党员关系是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明确了“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的原则。在党内,党员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人人平等,在讨论、决策、表决时,党员与书记都只是平等的一票,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指出:“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这说明,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协调人,在党委会上表决时同其他委员的分量一样。
现状分析
长期以来存在党组织书记就是“组织化身”的思想误区。有的领导干部潜意识里就有这样的思想:党员权利是组织或领导赋予的,因此党员在组织生活中的民主权利是可“放”可“收”的,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给予或取消一些党员、一定层次人员对某些事务的参与资格。党组织书记作为组织的“代言人”提升成为党组织的“代表者”,甚至自觉不自觉地演变成组织的“化身”,既拔高了书记的政治地位,也为少数党内干部专权独断提供了方便。
党内权力结构与设置错位致使党组织书记缺乏有效监督。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的书记事实上不需要对全委会负责。党组织书记对组织、对上级负责多,对个体、对党员负责少。部分书记在工作中强调集中,忽视民主,大事不讨论,小事不商量,重大决策搞“一言堂”,日常行权缺乏有效监督。
党内认识差异导致党员主体意识弱化。在一部分领导干部看来,在党内生活以及党的内部事务管理中,真正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只是被动参与、唯命是从的配角而已。这些原因直接导致在党的决策上,多数党员无条件贯彻执行多,知情权、决策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导致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的大小与党员本人在党内的职务高低相对应,形成了“书记主要行使权利、党员主要履行义务”的局面。
科学定位的实现途径
牢固树立党员主体意识。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在普通党员中,重点加强党员权利、义务教育,解决一些党员不清楚党员民主权利,不珍惜民主权利,对党内事务漠不关心的问题,激发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党员领导干部中,重点进行党内平等理念教育,强化任何党员都没有凌驾于组织和其他党员之上的权利的平等意识,使平等作为民主和纪律的体现,植根于党的政治生活,内化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政治行为规范。
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必须明确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行使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党的全委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由党代会授权行使执行权,对党代会负责,接受党代会监督。常委会和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由全委会授权行使权力,对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
完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是遏制书记权力无限膨胀,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根本保证。一是建立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制度,疏通党内上情下达的渠道,调动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二是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及时集中党内的智慧和意见,保障党代表对党的全委会、常委会以及书记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三是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实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和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制度,纠正常委工作“对书记负责、由书记拍板”的错误做法。四是健全党内问责制度,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明确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负责人的责任,保障党员“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的权利,对多数党员不满意的党组织书记依法予以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