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督教大学立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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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相继颁布多项教育法令,迫使基督教大学照章立案。为此,基督教大学进行了诸如重组校董会,任命华人校长,调整学院设置,改革宗教教育,实行党化教育等多方面的改革。基督教大学的立案标志着中国政府收回教育主权,从而加速了基督教大学中国化和世俗化的进程。但基督教大学的经济大权仍掌握在西方传教士手中,学校的宗教色彩仍比较明显。立案加速了基督教大学的中国化,但也保留了基督教大学的宗教性质。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基督教大学,立案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11)16—0030—05
  
  一、民国时期基督教大学的立案政策
  
  对大学的立案是国家对教育机构实施管理的行政步骤,但从清末直至民初,中国政府并未意识到对教会学校加强管理的必要性,而任其自由发展。基督教大学为了拥有学位授予权,纷纷采取向美国教育机构注册立案的办法。如1893年,岭南大学向纽约州申请了办学执照;1899年,燕京大学也获得纽约州颁发的执照;1905年,圣约翰大学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立案;1911年,金陵大学、华中大学等亦获批在纽约州立案。基督教大学获得国外的办学执照后,便可名正言顺地向自己学校培养的学生授予学位,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国外也得到认可。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基督教大学与中国教育部门很少发生关系。正如美国学者鲁珍唏教授所说:“(20世纪)20年代以前教会大学的命运也同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的变革相联系,但是一般说来,教会学校同中国教育界的接触非常有限。”
  1917年5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发布第八号布告,流露LH对外国人在华所设学校进行管理的设想,但无任何措施。1920年,教育部的第十一号布告首次对基督教大学明确表达监管态度,布告称:“查近年以来,外国人士在各地设立专门以上之学校者,所在多有,其热心教育,殊堪嘉许。唯是等学校,大半未经报部认可,程度既形参差,编制时复歧异,以致毕业学生,不得与各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毕业学生受同等之待遇,滋足惜焉。兹为整理教育、奖励人才起见,特定外国人之在国内设立高等以上学校者,许其援照大学令、专门学校令,以及大学专门学校各项规程办法,呈请本部查核办理,以泯畛域,而期一致。”但是,习惯了向国外机构立案的基督教大学对此缺乏兴趣,此前没有立案的基督教大学仍继续向国外的教育机构申请立案。例如,1920年11月,之江大学无视北京政府教育部的注册要求,而成功地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立案;1924年,齐鲁大学也在加拿大获准立案。
  1924年,随着非基督教运动的高涨,“收回教育权”的口号被提了出来。1925年11月,北京政府迫于形势压力,公布了《外人捐资设立学校请求认可办法》,由此引发了基督教大学对自己在华前途的担忧。这次公布的认可办法共六条:
  (一)凡外人捐资设立各等学校,遵照教育部所颁布之各等学校法令规程办理者,得依照教育部所颁关于请求认可之各项规则,向教育行政官厅请求认可。(二)学校名称上,应冠以私立字样。(三)学校之校长,须为中国人;如校长原系外国人者,必须以中国人充任副校长,即为请求认可时之代表人。(四)学校设有董事会者,中国人应占董事名额之过半数。(五)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六)学校课程,须遵照部定标准,不得以宗教科目列入必修科。
  对基督教大学来说,最主要的困难是最后两条。传教士们认为,基督教大学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西方教会,所以基督教大学的宗教目的就不能受到削弱。因此基督教大学方面主张政府能放宽条件。但与此同时,主张收回教育权的人士则认为该办法太过宽松。北京反基督教运动大同盟还发表宣言,号召全国反对此项办法,因为“此项办法违反教育界的公意,过于偏徇基督教学校,使基督教学校过于容易获得政府的承认”。与此同时,北伐战争加剧的民族主义情绪波及基督教大学内部,致使基督教大学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学潮和罢课。此情之下,基督教大学已没有回旋余地。1925年,中华基督教教育会还要求各校在未达成适当的协议之前不要注册,至1926年时,则急忙敦促各校按具体情况行事。在基督教大学处于权力核心的传教士也在收回教育权运动和北伐战争的影响下,认识到尽快立案的必要性。1927年2月,燕京大学遂率先按北京政府的规定立案,其他基督教大学也在做着立案准备工作。但是,随着北伐战争的推进,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接管国家政权,各项管理制度相继出台,各基督教大学的立案计划又面临着新的挑战。
  1927年12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公布了《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条例从办学经费、教学设备、师资队伍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并要求立案学校就学校名称、学校种类、校址校地校舍、开办经过、经费及预算表、组织编制、课程、教科书、图书馆图书、仪器设备、教职员、学生等诸多方面做书面申报。1928年2月,国民政府大学院又公布了《私立学校条例》和《私立学校校董会条例》。前者要求立案学校必须由中国人担任校长,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不得以宣传宗教为目的,不得强迫学生参加宗教仪式。后者则规定了校董会的具体职权,同时规定外国人在校董会的名额不得超过半数,且董事长或校董会主席要由中国人充任。1929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私立学校规程》则将校董会中外国人的比例进一步限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另外,政府还对各教会学校的立案期限作出规定,最初要求在1929年11月底以前立案,但教会学校在立案准备方面面临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最终延长至1932年6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案规定与此前北京政府的立案规定相比除了在条款上更加严格之外,更重要的是,基督教大学面对的是一个形式上统一的、国内局势趋于稳定的政府。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开始了“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所以,国民党的立案规定不仅是对教育权的收回,更是国民党威权统治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例如,1927年12月20日颁行的《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立案条例》中就特别强调:凡未立案之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其肄业生及毕业生不得与立案之私立大学及专门学校学生受同等待遇。这一规定使基督教大学意识到与中国政府合作才是其在华继续发展的先决条件,否则基督教大学不但要被排斥在国家教育体系之外,而且还会失去影响力。有鉴于此,除圣约翰大学之外,其他基督教大学分别于1928年至1933年间陆续向政府立案。
  
  二、立案与基督教大学的改革
  
  基督教大学为达到立案所规定的法令要求,在筹备立案的过程中及立案后的教育管理中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具体可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校董会的重组与华人长校。基督教大学在其组织管理上主要是以校董会为中心,由校董会任命校长。因基督教大学皆由外国传教士所创 办,校董会成员也主要是由创校差会的传教士构成,校长更是清一色的西方传教士。另外,各基督教大学在美国还有托事部,负责资金筹集、人员派遣,并遥控基督教大学的运作。所以,托事部是基督教大学的中心机构,基督教大学校长及校董会皆受其管理。但按照立案要求,基督教大学西人校长应让位于华人,校董会成员也要有三分之二由华人组成。在这一点上,西人校长表现异常从容,皆能从大局着眼,为华人长校创造条件。教会史学家王治心曾评论说:“西人中的开明人士:他们的地位虽然改变,然皆乐以赞助,认此举于教育本身有莫大利益,教会教育终必由中国人自己起来负责,现在时机已到,毋庸推诿。”甚至在北京政府出台立案政策时,岭南大学校长香雅各(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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