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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人们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其立法目标模式基本上分为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类。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如果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机制确实不能够实现的话,公正应该成为首要目标,效率应为兼顾目标。效率的实现应以满足“最低程度的公正”为目标。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