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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每一个人所获得的对外在物的所有权所确立和保证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在“抽象的法”中所要求和体现的平等和正义,是黑格尔的“道德”和“伦理”的逻辑前提和理论基础。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道德”,既是人的主观性的自由,也是“善”。“善”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主观性自由的定在。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伦理”是自由的理念,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