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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既有的法律规范对P2P平台的规定过于简单,其中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是导致P2P爆雷的重要原因之一,现有的“合同说”与“证券说”两种观点对 P2P 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也存在疑点。“合同说”因忽视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证券说”则因对信息披露的负担过重使其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应当以合同法原理和证券发行的相关理论为依据提出“义务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 P2P 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据此,《暂行办法》也应当依“义务说”完善 P2P 平台包括缔约过程披露、合同权利义务与履行过程披露在内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