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胜任工作被解雇,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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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刚应聘到某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工作,由于性格比较内向,缺乏公关能力和市场推广经验,所以业绩一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确认我不能胜任该岗位后,给我调换了岗位。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考核标准,公司确认我在新的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办完离职手续后,要求公司发给经济补偿金,可对方的回答是:“解除合同完全是你的过错造成的,公司无任何责任、义务给你什么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 夏黎丽
  
  夏黎丽同志:
  该公司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他们应当给你发放经济补偿金。
  虽然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主观上没有过错,与《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具有根本的区别: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因“不能胜任工作”导致被解雇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你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 潘家永 (责编/宁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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