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竞争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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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取消了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被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目录中“注册税务师”赫然在列。
  一石激起千层浪。27号文发布之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迅速在其网站发布了立法起草小组的声明《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声明认为,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该文件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然而,这并未打消业界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可能面临生存危机的担忧。特别是对正在“考证”或者准备“考证”的同志来说,不啻于一个晴天霹雳—“注册税务师”证书或者未来的“税务师”证书含金量是否会下降?是否还值得继续考下去?一时之间,网络上充斥着焦虑、迷茫、感叹等等诸般情绪。
  如何理解27号文
  争取理解27号文,必须首先清晰27号文出台的政策背景及政策意图。
  本届政府的最重要任务就是—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整个政策基调在去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党中央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使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
  很显然,根据党中央的决定,“简政放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2014年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多次召开会议研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取消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国际商务专业人员、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8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27号文,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并取消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在内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8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并强调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人社部指出,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
  由此盖棺定论,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将与职称类考试同等级别,最直接最直观的改变就是将被摘掉“注册”的帽子。也许是“税务师”,也许是“某某税务师”,但可以明确的是,不会再有“注册”二字。
  准入类与水平评价类到底有什么区别?会有什么影响?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注册会计师考试就是准入类考试,即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姑且认为未来改名“税务师”)不是准入类考试,那么就不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涉税鉴证报告的签字人必须通过税务师考试,这也说明涉税鉴证报告其实不具有鉴证性质,从这点理解,我们认为,税务鉴证业务很可能也会被取消,或者严格讲实质上只是咨询性质的“鉴证”报告。可以会计来类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就是准入类,但是政府不能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中级或者高级资格的会计编制,那么,中级或者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不是准入类的,只能是水平评价类的。
  税务鉴证,是指独立第三方对某涉税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目前各地的情况看,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很宽,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亏损弥补等企业所得税事项;出口退税申报和年终清算;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核报告;税负异常的审核报告;纳税入申请减税、免税及缓缴税款的审核报告等涉及很多方面的纳税事项。税务鉴证由企业付费给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站在企业的角度,企业如果正常履行了报税义务,为什么还要花钱出具一份鉴证报告来佐证呢?因为税务机关征税需要,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涉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税务机关的需求,为什么要企业掏钱,难道不应该是政府采购吗?显然,税务鉴证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与审计报告是有明显区别,企业上市需要审计报告,是因为企业需要融资,这是基于企业自身的需求,要求企业付费是理所当然的,而比如工商年检审计等不是基于企业自身需求的审计要求早已经取消了。实事求是地说,目前,不少企业找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不是看业务水平执业能力,而是看重税务师事务所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关系”,能不能“搞定”税务机关,而不少税务师事务所在拓展业务时,也主要强调其与当地税务机关“关系”多铁。这种情况下出具的税务鉴证报告到底能有多少价值呢?此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并不能成为免除企业被稽查、被处罚的护身符。从这个角度,我们就可以明白,国务院出台27号文的意图与立足点就是为广大企业减负,增强企业活力,刺激经济进一步发展。   注税行业未来前景如何?
  很不幸,改革的“刀”落在注税行业的头上。改革,必然会打破旧有格局重新分配利益。
  早在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一份名为《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的文件。文件指出,“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存在着利用行政权力强行要求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提交社会中介组织的涉税鉴证报告的情形,少数地区甚至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促进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发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地要对本地区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对要求纳税人提交涉税鉴证报告且需由纳税人承担鉴证费用的事项,凡超出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应一律予以取消。”
  8月27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155号),取消了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和资产损失鉴证报告的规定。
  从上述文件管中窥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业务前景堪忧。27号文发布之后,短期的冲击在所难免。然而,行业未来前景就是一片灰暗?非也。
  有人说,上帝在关上一扇门的时候,往往为你打开另一扇门。总体而言,政府对税务师事务所行业还是支持的。
  6月4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提出,以工商、纳税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中提出,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在自然人信用建设中提出,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7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其中在商务咨询中提出,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
  8月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在第十四条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列示税务师事务所,而是规定“抽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这不妨可以认为是国务院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巨大肯定。
  上述文件说明国务院在取消职业资格准入许可的同时,其实更加重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以完善国家的治理结构和方式,这不仅使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等业务更具法律、制度依据,还将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扩展到对企业公示信息核查等新业务领域。
  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涉税服务市场更加开放,税务师事务所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同时又为税务师事务所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那么,税务师事务所能否保住原有的一亩三分地,又在新领域分得一杯羹,这取决于市场选择,取决于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师自身的竞争能力。
  在被取消职业资格许可之后,经历阵痛的时候,痛定思痛,我们应当积极反思行业的发展。中税协是时候加强工作了。更重要的是,中税协必须改革原有的理念。协会的工作就是服务工作、协调工作、统筹工作、被授权的管理工作,要以围绕服务会员为工作中心,而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准政府机构”。
  能否通过立法恢复注税行政许可?
  注册税务师准入资格取消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通过立法重新恢复注册税务师行政许可,成为了国家税务总局与中税协考虑的一个选项。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快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注册税务师管理办法,并将其上升为管理条例,力争列入国务院2015年一类立法计划。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还将努力在即将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给注册税务师一个正式的法律地位。中税协也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早在6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就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集中研讨会,7月3日,中税协成立了“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小组”并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立法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7月1日6,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在青岛召开。7月25日,在京召开了注税行业立法工作小组第三次会议。
  立法的理由主要基于,涉税服务市场特别是涉税鉴证应该坚持市场准入制度管理,注册税务师不应该是水平评价类资格。水平评价类人员仅是具有一定水平,从事一般业务,不是从事特定业务的专业人才。水平评价类考试是向社会开放的,如美国的注册税务代理人考试,具备一定的水平能力就可以从事代理申报业务。注册税务师不是仅仅填一个申报表这么简单的技能性职业,而是一个事关纳税人权益,如纳税人争议救济,关系税法实施公平公正的职业。部分专家更把行业提高到注册税务师不仅直接关系公民财产权,还关系到国家发展、国家治理,事关公众利益,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高度。   政府简单化地“一刀切”将没有法律依据的注册税务师取消行政许可,确实也有值得商榷之处。涉税业务本身是一定的技术门槛的,不是谁都可以从事。从成熟市场的角度看,正是由于存在技术门槛,市场会自然选择,择优汰劣。但现实是我国市场机制并不完善,当完全放开之后,会不会呈现一个大家低价竞争忽视服务的格局,甚至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从而导致整个中介市场坏掉。这是我们最大的担忧。
  立法是个耗时复杂的过程,比如《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历经十几年。短期立法成功的可能性实质微乎其微,第一,不是注税一家被取消行政许可;第二,站在国家整体角度,注税并非迫在眉睫的事情;第三,短期立法若能成功,岂不是意味着国务院朝令夕改,又何必将注税列在第一批取消名单之中。基于上述考虑,必须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并且未来立法可能会倾向于日本税理士模式,即以税务代理为主,很难指望比如规定涉税鉴证业务作为税务师的专有法定业务。
  税务师证书含金量会否下降?
  27号文的发布导致了最现实的问题,那些参加和打算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同志,尤其是已有部分考试科目通过的同志,考试是否会被取消?有考试科目通过的接下来到底是继续参加考试?全部考试科目通过后拿什么样的证书?含金量如何?考试难易度会有何变化?
  含金量下降已经是必然的答案。摘掉“注册”二字,明显将降低证书的吸引力。下降多少含金量?不好说。证书的含金量其实不在于名称。拿到注册证,只是获得了从事业务的资格,并不等于获得了从事业务的能力。社会对某个证书的认同度,实质是建立在对该群体的整体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认识之上。当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能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尊敬,“税务师”证书的含金量还会低于其他一些挂着“注册”的证书吗?
  据有关统计,截止2013年底,我国共有118402人考取了注册税务师资格,通过注税考试科目1-4门的人员近12万人,全行业共有税务师事务所5200余家,职业注册税务师38671人,助理人员近7万人,全行业人员逾30万,服务纳税人月259万户次,全行业营业收入超过131亿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仍然是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国家职业资格。由拥有国家职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及其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仍然是全国第三大社会专业服务组织。行业不会消亡,行业考试还会继续。据了解,税务师考试,考试有效期将由过去的3年延长到5年;预计明年即2015年的考试会推迟到10-11月举行。关于考试科目,暂时还没有消息显示会有变动,目前还是按原来的5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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