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制度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lig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者简介:范燕茹,女,西安财经学院文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宏观调控法。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摘要】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其中后悔权制度的设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建立是具备其合理性的,但应特别注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消费者后悔权做出恰当的规定,由此创立出可以使消费者能正当行使权利的后悔权制度,而且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更加有序、公平的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后悔权
  一、消费者后悔权的概述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被提上日程,“后悔权”的引入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且并不承担任何费用。它的发展还是不完善的,其存在的合理与否,利弊大小,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分析的问题。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建立明确的法律规则。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稿第九条规定:“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并且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目内要求退回的,经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由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后悔权”制度其实是为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消费冷静期”,让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到商品以后,在一段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做出一个理性的判断,之后享有退货的权利,通过这样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后悔权制度的合理性
  (一)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繁荣市场经济
  如果确立了后悔权制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单方面撤销合同,那消费者在购买前就不用花很多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调查和咨询,因为购买后能直接行使后悔权来避免商家欺诈等行为造成的损害。再者,赋予消费者以后悔权,一些不诚信的商家为了避免退货、换货的风险会尽可能使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过关,并且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因此,后悔权的设置是对商家的一种鞭策,对繁荣市场经济有利。
  (二)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矫正交易不公
  知情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消费决策正确的前提。但在商业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一般难以实现,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就能弥补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的匮乏,消费者不是通过经营者的告知而是对商品的实际使用获得该商品正确和有用的信息,从而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改变了以前市场信息不均衡和信息滞后等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抗格式合同,保障契约自由
  格式合同的采用,简便了交易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并提高了交易效率,因此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推崇。但因为商家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往往在格式合同中加入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尤其是在垄断性行业,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赋予消费者反悔的权利,有利于消費者理性决策,保障契约自由。
  三、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制度的思考
  创设后悔权的目的,首要在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但也是为了建立和倡导消费的理性和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当然,一旦适用这一权利,我们便应该将这一权利可能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因此,应当相应地制定相关的法律,监督消费者对于后悔权这一权利的使用,以最大化的方式保护商家的利益。下面就是为防止滥用后悔权而加以规制的一些思考:
  (一)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任何交易类型都能适用后悔权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后悔权制度应该主要适用于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分别是:一是远程推销,如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二是上门推销;三是消费者购买房屋、汽车等大额的消费行为。赋予上述三类交易中消费者后悔权是出于交易性质的考虑,但立法应该允许经营者限制消费者在某些场合行使后悔权,因为一些商品储存期短或无法保存,无法适应后悔权行使的期限,如果卖家在购买前提醒消费者哪些商品不能退换,那消费者就需提前做好决断。
  (二)后悔权的适用期限
  后悔权的合理期限必须加以规定的行使,因为商品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但由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了解其信息所需时间完全不同,所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期限应当有所区别。所以,建议我国可根据交易性质确定后悔权的行使期限。另外,后悔权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予以明确,由马来西亚和韩国立法实例中借鉴,我国针对不同情况对起算点分别做出规定:一般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如果送货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自送货日期起算。
  (三)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消费者后悔权的必备要件是什么,这个是后悔权争议中的焦点,总的来说,其原因应该是基于产品质量问题和基于欺诈等原因。消费后悔权不是消费者能单方面地、无条件地撕毁合同,盲目消费、冲动消费、错误消费也是得由消费者本人来承担风险还有代价的。
  四、结语
  要实现消费后悔权的法定化,应有诚信的社会基础,不容置疑的是,目前中国社会的诚信程度总体上还不高,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还要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诚信规范机制,要对社会各领域的个人失信或集体失信行为制定到位而且严格的惩罚标准,净化交易市场环境,从而更好地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345.
  [2]李凌燕.消费信用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0.
  [3]董新凯.夏瑜.冷却期制度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河北法学,2005,(5).
  [4]严欢欢.冷却期制度研究[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5]唐哲.推行有条件的后悔权[J].中国质量万里行,2006(3).
  [6]侯先锋.论后悔权制度实施的保障[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5).
其他文献
教师职业承诺的是学校和教师之间重要的联接,对教师的教学投入离职和缺勤等方面有着很稳定的预测作用.文章阐述了职业承诺的概念,介绍了教师职业承诺的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并
我国正处在环境敏感时期,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本文以四川省什邡PX事件为切入点,试分析现行环评制度中的缺失与内在冲突.
摘 要 商法作为与现代经济社会活动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部门之一,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改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日益提高。那么面对实践中社会对于商法学人才的需求,商法教学中的难点及不足,如何选择、改革商法的教学模式就显得极为重要,成为商法教学的根本问题。  关键词 社会需求 商法 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黄钟灵,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科员,法学学士,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中图分类号:G
摘 要 教育的本质是教人育才,法学的教育也应当如此。法学教育作为一个培养法律人才,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专业,它不能也不应该被卷入应试教育的大漩涡中,在其他专业教育都在努力突破应试教育的魔圈时,法学教育更应该凭借自己的优势大步的改革,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培养牢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 教育模式 素质教育 通识教育  作者简介:程双,广州市总工会外语职业学校学生科
妈妈的“低碳”生活是种花。妈妈种了绿油油的吊兰,像大扇子一样的海叶芋。妈妈把花放到窗台上,看到这些美丽的花,人们脸上露出开心的笑容。妈妈种的花成了我家一道美丽的风景。  爸爸的“低碳”生活是每星期少开一天车。不开车的日子,我们一边开心地走路,一边看着路旁的风景,感受着越变越好的环境。  我的“低碳”生活是废物利用。有一次,妈妈要丢掉一个矿泉水瓶。我把瓶子捡起来,做了一个漂亮、适用的笔筒。我的笔都放
期刊
学习,是人生的必然阶段;就业,是生存的基本前提.现代人就业遭遇到很多难题,工作能力高低?选择何种职业?职业前景怎样?职场就是一座舞台,什么样的主角登场决定着这台戏的精彩
合作社的产权制度是其核心制度之一,通过分析合作社产权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理顺其产权关系,以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The cooperative property right system i
雨后 68cm×68cm 紙本  秋雀 68cm×68cm 纸本  戏水 68cm×68cm 纸本
期刊
摘要:在一种学科的教学中,想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就会加入很多的教学方式,审美教育是在进行英语教学时的一种教学形式。审美教育不同于别的教育形式,加入进去比较复杂,不管是对于教师还是学生而言都是一个比较复杂难认知的过程。但是,在实施审美教育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当前的各方面素质修养,对他们进行审美教育。用这种方式,在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方面和培养学生对美的鉴赏能力方面都能得到提高,并丰富学生的情感。对于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