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元明户役当差与吏民依附奴化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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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抄籍”,以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该制因征服先后、行汉法不一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在草原、汉地和江南实施有别。明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配户”役皆永充,役因籍异,各有役田,以户供丁,实沦为国家农奴。其里甲正役的实质就是“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此即所谓“纳粮也是当差”。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明显是对“唐宋变革”身丁劳役消逝大势的逆转。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捆绑在一起。长达300余年的户役当差秩序,充任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泛的社会土壤。元明妃嫔殉葬和明廷杖,或由此种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所滋养催生。
  关键词: 元明;诸色户计;户役;当差;吏民依附奴化
  20世纪中叶以来,以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大岛立子《元代户计と徭役》、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和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等论著为代表,元明户役形态及相关制度的研究取得了显著进展。①
  黄清连首次系统论述元代户计的划分、地位及控制等,梁方仲提出“洪武型的封建生产关系”,王毓铨深入论述明代“配户当差”等,这些论著或筚路蓝缕,或见解透彻,功不可没。然而,迄今元代户计制探讨尚乏见全民当差的视角,明代户役探讨多局限于本朝范围,更未曾有元明全民当差与臣民依附奴化回潮的贯通性考察。本文基于前贤论著,侧重元诸色户计当差制、明划一“配户当差”和元明吏民的依附奴化,试做如下新的探研。
  一、元代诸色户计当差的起源、定制及其在不同地区的实施
  元诸色户计当差,肇始于蒙古军前掳掠“生口”的强制役使。经乙未(1235)、壬子(1252)和至元七年(1270)的三次“抄籍”,终成定制。因掳回、征服先后及原有社会经济结构差异,诸色户计当差以蒙古草原为早期原型,以华北汉地为普遍推行的重心,以江南为移植嫁接,在不同地区的实施情状不尽相同。
  (一)诸色户计当差的含义、起源及其在蒙古草原的早期形态
  元代的诸色户计,包括种族、等级、职业、政府指定工役及分拨等内容或名色,又以职业、政府指定工役及分拨等人户为主,通常是指蒙元统治者将居民划分为各种户,用以承担国家及贵族所需要的各种义务。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17-519页。一般地说,“当差”就是“当差发”的意思。《元典章》言:“诸色户计都有当的差发”,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新集·户部·差发·回回当差纳包银》,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2113页。是也。“当差”又与“当役”同义,如方龄贵先生所云,“当役亦作当差”。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户令·户例》,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49页注79。居诸色户计之半的民户,为国家提供的“差发”或役,名目最为周全。其他诸色户计的“差发”或役,又偏重在特定的专项役。因“工作征戍”之专项役世袭,它与“全户应当”的户役多半是相通的。就是说,元诸色户计当差又往往呈现“工作征戍”专项役和“全户应当”户役的混合。(元)徐元瑞撰,杨讷点校:《吏学指南·征敛差发》,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页。
  从“当差”的含义不难窥见,元代诸色户计与“当差”,密不可分。“当差”恰体现诸色户计为国家及贵族承担的各种义务,也是有元一代设置诸色户计且作为基本秩序长期延续的目的。离开“当差”或“当役”,元代诸色户计制度就容易流于一般性的户籍制,而失去其特有的本质涵义。这也是笔者把“诸色户计当差”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考察的缘由。
  元代“诸色户计”,肇始于成吉思汗征服中的军前掳掠。战争掳掠曾经是大蒙古国赏赐军功的惯例及军事征服的激励动因之一。《黑鞑事略》等史籍云:“其国平时无赏……城陷,则纵其掳掠子女玉帛。掳掠之前后,视其功之等差。”(宋)彭大雅撰,(宋)徐霆疏,王国维笺注:《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15页b。金汴梁“京城下,将士争入俘掠”。(元)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四九《南墉王氏家传》,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2册,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93页。 “河南初破,被俘虏者不可胜计”。(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卷五七,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上海商务印书馆1922年版,第15页b。《世界征服者史》和《史集》也说,蒙古西征攻克呼罗珊的马鲁城后,“除了从百姓中挑选的四百名工匠,及掠走为奴的部分童男童女外,其余所有居民,包括妇女、儿童,统统杀掉”。[伊朗]志费尼著,何高济译,翁独健校订:《世界征服者史》上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9页。“他们在路上攻占了舍马哈城,驱走了许多俘虏”。[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4页。当时蒙古军前掳掠的“战利品”驱口等数量颇大。譬如,田雄“以劲卒鏖三峰下”,平河南“获生口一十三万七千户有奇”。(元)李庭:《寓庵集》卷六《故宣差京兆府路都总管田公墓志铭》,新文丰出版公司编辑部编:《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41页。“生口”等被掳掠者,部分沦为驱口、驱奴,部分则成为各类私属人口。日本学者大岛立子曾指出,“西征中,奴隶被蒙古族所需要或利用。他们有时随军队去下一个战场,有时被送回蒙古高原。或归成吉思汗自己所有,或为对立功者的赏赐品之一。总之是战利品。以汉民族为对象的元朝诸色户计同样来自奴隶”。大島立子:「元代戶計と徭役」、『歷史学研究』184号、1980年。后收入大島立子:『モンゴルの征服王朝』、東京:大東出版社、1992年、159頁。确切地说,蒙古征服战争军前掳掠“生口”包括驱口和私属两类,这些“生口”“各有所主,不相统属”,正是元诸色户计的基本来源。   被掳掠“生口”最初多被强迫承担繁重劳役。《蒙鞑备录》载:“凡攻大城,先击小都,掠其人民,以供驱使。乃下令曰:每一骑兵,必欲掠十人。人足备,则每名需草或柴薪或土石若干。昼夜迫逐,缓者杀之。迫逐填塞壕堑立平,或供鹅洞炮座等用,不惜数万人”。(宋)赵珙撰,王国维笺注:《蒙鞑备录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第12页a。 “掠其人民,以供驱使”,恰是被掠“生口”第一时间内的直接用场。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亦云:窝阔台汗曾采纳耶律楚材的奏议,“将河南残民,贷而不诛”,“实山后之地”,充当一万户“采炼金银、栽种葡萄”(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苏天爵编:《元文类》卷五七,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第14页b。劳役。南宋使臣徐霆言:“鞑人始初草昧,百工之事无一而有……后来灭回回,始有物产,始有工匠,始有器械……后灭金虏,百工之事于是大备。”(宋)彭大雅撰,(宋)徐霆疏,王国维笺注:《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第18页b。这些西征和灭金屠戮中“唯工匠得免”“遂徙朔方” 《元史》卷一六三《张雄飞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819页。者,当是蒙元匠户的最早源头。而后“每岁签军之役,多向日陷虏之人”。 (宋)李曾伯:《可斋杂稿》卷二三《诏谕北人通事榜文》,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宋集珍本丛刊》第84册,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391页。有元一代诸色户计的属性及其当差服役等,与被掠“生口”最初强制服役及掳掠“工匠”“百工”“签军”等,似存在较多的因袭联系。
  在蒙古西征和攻西夏、灭金国的过程中,众多色目人、汉人被掳掠到蒙古草原,构成了蒙古草原千户民以外的诸色户计及官署。较早进入蒙古草原且见于史册的,就有史秉直管领“十余万家”“降人家属”“迁之漠北”,《元史》卷一四七《史天倪传》,第3478页。被掠至哈剌和林的巴黎金匠威廉·布昔尔及其奉命带领的“四十名匠人”,自匈牙利原洛林省梅斯城掠来的妇女帕库特,何高济译:《鲁布鲁克东行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6、267页。等等。而后,蒙古草原诸色户计的史事记述,不胜枚举。如漠北“欠州人匠”“谦州织工”“称海匠户”及“哈剌赤万人”。《元史》卷六《世祖纪三》,第105、121页;卷七《世祖纪四》,第130页;卷一一《世祖纪八》,第231页;卷一九《成宗纪二》,第410页;卷二○六《叛臣·阿鲁辉帖木儿传》,第4597页。还有阔列坚孙“诸王兀鲁带部民贫无孽畜者三万七百二十四人”,弘吉剌部驸马“鲁王阿剌哥识里所部三万余人”,汪古部驸马“赵王不鲁纳食邑沙、净、德宁等处蒙古部民万六千余户”《元史》卷六《世祖纪三》,第107页;卷三四《文宗纪三》,第763页;卷三五《文宗纪四》,第779页。等。参酌《黑鞑事略》“然一军中,宁有多少鞑人,其余尽是亡国之人”,(宋)彭大雅撰,(宋)徐霆疏,王国维笺注:《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第21页a-b。前揭“诸王兀鲁带”“鲁王”和“赵王”等部民,多半当是蒙古“大千户”之外“出军时马后稍将来底”或“招收到底”诸色民匠人口。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户令·户例》,第16页。周清澍先生也曾指出,漠南草原德宁路、净州路、集宁路、砂井总管府及其前身民匠总管府等,所辖大抵是“伐金过程中掠得”的驱口和私属民。周清澍:《元蒙史札》,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160、172页。
  大漠草原地带的诸色户计,属于“随营”“达达数目”,故系元廷“开除”“除豁”的对象,其身份大抵是怯怜口私属。姚大力:《草原蒙古国的千户百户制度》,《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0-63页。他们是草原地区蒙古大千户之外“达达数目里有”的另一类人户,也是元代诸色户计的早期原型。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户令·户例》,第15、16、42页。就蒙古草原百姓构成而言,诸色户计大致相当于成吉思汗时期“毡帐墙有的”百姓和“板门有的”百姓乌兰校勘:《元朝秘史》卷八,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59页。中的后者,亦即来自境外战争掳掠且大多另行编组的隶属民,其数量甚多且超过千户正式成员,但毕竟不是蒙古草原百姓的主体。
  (二)汉地诸色户计当差的定制与特征
  华北汉地是蒙古较早征服和元朝迁都后政治军事统治的核心地带。由于数量颇大的军前掳掠,还有贵族勋臣食邑分封、私属分拨及官府签发,华北汉地的诸色户计及官署相当多。据有关研究,迄至元七年中原民户的总数约140万户,汉军军户达30万户以上,站户数超过军户,若加上盐户、儒户、僧户等,民户作为诸色户计之大宗,只是略多于其他诸色户计。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第521、526、507、510、512页。无论是数量及官府,华北汉地民户与其他诸色户计几乎是难分伯仲。换句话说,华北汉地随而成为蒙元诸色户计当差制最为典型和普遍的地区。该地的所有百姓都被编制在蒙元诸色户计及其当差体系内。 参见李治安:《在兼容与划一之间:元蒙汉杂糅与明“配户当差”治天下》,《古代文明》,2000年第4期。
  在华北汉地诸色户计当差定制的过程中,太宗五年(癸巳,1233)“原免”汴民的诏旨及其后拣选诸色户,殊为重要。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载,是年攻克金汴京后,窝阔台汗采用耶律楚材的意见,“诏除完颜氏一族外,余皆原免。时避兵在汴者户一百四十七万。仍奏选工匠、儒、释、道、医、卜之流,散居河北,官为给赡。其后攻取淮汉诸城,因为定例”。(元)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卷五七,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第15页a。所谓“工匠、儒、释、道、医、卜之流”,当是民户之外承担专项役的其他诸色户计。近年出土的《刘黑马墓志铭》又载:“公(刘黑马)自破河南后,见俘虏人口在人之彀中,苦楚凌虐有不可忍者。公遂奏于朝:‘方今山西等处州郡,经过军马无人起立,可将河南驱掠新民充编户起立’。上从之,随军拘刷河南被虏人万余口,悉皆为良民。”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編著:《元代刘黑马家族墓地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18年版,第25、26页。此“将河南驱掠新民充编户起立”,当是充站户当役,亦即“占驿传户版”。 苏天爵:《易州李氏角山阡表》,陈高华、孟繁清点校:《滋溪文稿》卷二○,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41页。足见,1233年经耶律楚材等“奏选”而成“定例”及宣差勘事官阿同葛等“括中州户”, 《元史》卷二《太宗纪》,第32页。意味着继掠民北迁早期原型之后华北汉地诸色户计当差定制的开端。《刘黑马墓志铭》虽称转为“良民”或“编户”,但与秦汉“编户齐民”有别,实为“拘刷”抑配为诸色当差服役的户计,且相当多来自掳掠。   窝阔台汗乙未年、蒙哥汗壬子年和世祖至元七年三次“抄籍”的居中功用,更是不容小觑。乙未年首次全面抄籍,侧重分拣驱良,划分和奠定了诸色户计制的框架。壬子年第二次重要的户口清查,一是针对人户逃亡较多,二是整顿因诸王及功臣跋扈造成的户籍争执或混乱。爱宕松男:「蒙古政權治下の漢地におけゐ版籍の問題」、東洋史研究會編:『羽田博士頌壽記念東洋史論叢』、京都:東洋史研究會、1950年;爱宕松男:『東洋史學論集』第四巻、東京:三一書房、1988年、211-255頁;松田孝一:「モンゴルの漢地統治制度——分地分民地制度を中心として」、『待兼山論叢』11號、1978年;池内功:「オゴタィ朝の漢地におけゐ戶口調查とその意義」、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記念の会編:『歷史におけゐ民眾と文化——酒井忠夫先生古稀祝賀記念論集』、東京:囯書刊行會、1982年、383-400頁;邱树森、王颋:《元代户口问题刍议》,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2辑,第111-124页;李景林:《论元太宗乙未年户口清查》,《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至元七年“抄籍”,系忽必烈建元朝后对诸色户计的新分拣和新取勘,增加了分拣投下与“大数目”及分拣析居漏籍户等内容,从而最终确定并完善了元朝的诸色户计当差制。而元廷至元八年(1271)三月颁布的《户口条画》中“分拣定夺,各各户计”,“所据取勘到合当差发(口)〔户〕数”,“除豁”“开除”和“收系当差”等规则及目标,恰恰体现诸色户计当差的定制。《户口条画》还对“五投下军站户”“各投下军站户”“军户”“站赤户”“诸色人匠”“诸斡脱户”“畏吾儿户”“答失蛮、迭里威失户”“打捕户”和“儒人户计”及当差事宜等,均做了专门条文规定,又区别“达达数目里”“除差军站户”“发于枢密院收系”“依旧当站”“依旧充匠除豁”等情况,从户籍归属及当差名色上予以详细甄别界定。方龄贵校注:《通制条格校注》卷二《户令·户例》,第16-19、23、24页。由此,包含种族、驱良、职业、官府指定供役、分拨投下等若干大类和近百项名色的诸色户计当差制度得以正式确定。上述三次抄籍及至元八年《户口条画》的要点有二:一是确定“各各户计”和当差供役的名色役种;二是确定从属关系及相应“当差”的“收系”或“除豁”,或归属有司“大数目”,或归属投下,或良或驱,非此即彼,概莫能外。
  有必要说明,至元八年颁布《户口条画》时,蒙古入主中原已38年,但南宋尚未平定,其直辖范围主要是蒙古草原和华北汉地两大区域。随着忽必烈迁都至开平和燕京,“腹里”等华北汉地即成为元王朝的政治军事中心,所辖人口又最为稠密。《户口条画》所界定的“五投下军站户”“各投下军站户”“军户”“站赤户”“诸色人匠”“诸斡脱户”“回回、畏吾儿户”“答失蛮、迭里威失户”“打捕户”“儒人户计”等,既意味着元诸色户计当差制的正式确定,又表明该项制度在华北汉地逐步得到了普遍实施。基于此,华北“汉地差发”(宋)彭大雅撰,(宋)徐霆疏,王国维笺注:《黑鞑事略笺证》,《王国维遗书》第13册,第11页b。亦呈现民户和其他诸色户计两大类别:(1)民户承担官府的税粮,“验丁”纳丁税粟二石,还有科差和杂泛差役;(2)其他诸色户计依职业等分别为官府或投下提供专项役,如軍户主要提供兵役,站户主要提供站役,等等。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第546、551、590、684、691-694页。
  关于元诸色户计制度的性质与特征,黄清连认为“元代的户计制度是元政府直接控制人民的一种方法”,亦显现“元代基层民众的身份、地位”及“对国家所作的服务”。而“作为控制诸色户计的实际依据”的法律规定,包含法令控制及差别待遇,以籍为定,职业世袭等三项。黄清连:《元代户计制度研究》,第192-196页。
  黄氏的观点基本正确。需要补充和强调的是,控制民众为历代户籍制度所共有,蒙元户籍制多半异于中原王朝。如果泛泛着眼“政府控制”层面,似难揭示元诸色户计制的本质。元代诸色户计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与中原王朝户籍制的区别,主要是偏重在“当差”“当役”。除了黄氏所云“对国家所作的服务”,还有供投下贵族及使长的役使。在这个意义上,乙未年、壬子年和至元七年三次“抄籍”,既是蒙元政权对新旧征服区域的户口编组登记,更是基于蒙古建国初“毡帐墙有的”百姓和“板门有的”百姓的领属习俗,进而确定元诸色户计当差制的关键性程序。对照参考王毓铨先生有关明“配户当差”的论述,笔者认为,作为其前身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基本属性或特征可概括为: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
  第一,据籍当差。诸色人户必须按“乙未户帐”“壬子籍”特别是至元七年籍规定的各自户计名色,或为投下领主供役,或为朝廷有司当差。《元典章》云:“诸色户计都有当的差发”,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新集·户部·差发·回回当差纳包银》,第2113页。是也。具体地说,民户种田提供税粮、科差和杂泛差役等,军户主要充军役,站户主要充站役,盐户或灶户主要充煮盐之役,匠户主要充工匠之役,打捕鹰房户主要提供养鹰及打捕禽兽皮货等役,医户主要提供医药之役,也里可温(景教徒)、和尚(僧人)、先生(道士)、答失蛮(伊斯兰教士)及儒户,为皇帝诸王祝天祈福等。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史》,第519页。由此建构起全民当差服役的秩序,诸色户计无一例外。王结《善俗要义》云:“盖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以至为军为站,出征给驿,普天率土,皆为一体”,(元)王结:《文忠集》卷六《善俗要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1206册第253页。这当是元诸色户计当差的本质和要害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元诸色户计制度与战国以降编户齐民体制下的户籍制已存在某些不同,即承载或强调包括“差”“税”“出征给驿”在内的当差服役。元诸色户计制下的百姓随而异化为以特定户籍世袭承担相应差发的“差民”或“役户”。
  第二,户役世袭。虞集《天水郡伯赵公(思恭)神道碑》说:   太宗皇帝思养其贤才而用之,乃择知名之士,乘传行郡县,试民之秀异者,以为士籍,而别于民,其尤异者,复其家。而浮图、老子之徒,亦有定数,然后军旅、驿传、工人之役,逢掖不与,得以世修其业。《天水郡伯赵公(思恭)神道碑》,(元)虞集著,王颋点校:《虞集全集》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090页。
  以上直接记述释奴“四之一” 《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传》,第3461页。的戊戌选试和“士籍”儒户的由来,同时披露了“军旅、驿传、工人之役”及“浮屠、老子之徒”自1233年拣选后“世修其业”的情状。所谓“世修其业”,就是诸色户计一旦入籍,世袭充任,不得自行更改。《经世大典序录·军制》载:“天下既平,尝为军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军制》,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第60页a。讲的就是军户恒定世袭。不仅蒙古军、探马赤军户和汉军世袭出丁服役,后来的新附军也是“所生儿男,继世为军”。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军户·无夫军妻配无妇军》,第1162页;陈高华:《论元代的军户》,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1辑,第76页。站户一旦被签和登记入籍,同样是世代相承,不许改易。参见陈高华:《论元代的站户》,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2辑,第128页。匠户后代不得更籍,其身份世袭。参见陈得芝主编:《中国通史·元时期》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页。儒户每家至少有一名子弟世守儒业。参见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东方文化》第16卷第1、2期,1978年;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91页。其他打捕鹰房户、医户等,一概世代相继,依照各自役种,成丁一律服役当差。如关汉卿毕生从事勾栏杂剧创作,被誉为“驱梨园领袖,总编修师首,捻杂剧班头”,户籍仍旧是“太医院户”。(元)钟嗣成等撰,贾仲明增补:《录鬼簿》卷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8页;蔡美彪:《关汉卿生平考略》,南京大学历史系元史研究室编:《元史论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47页。《元统进士录》中的不少色目人、蒙古人、汉人子弟得中进士,其户籍也仍然属于“侍卫军户”“山东军户”“探马赤军户”“蒙古军户”“左翊蒙古〔侍卫亲军〕户”“昔宝赤身役”“河南淮北〔蒙〕古军户”“军籍”“军户”“都督府军〔户〕”“匠户”“奥鲁军户”“礼乐户”等。萧启庆:《元统元年进士录》,《元代进士辑考·第一部:进士录二种校注》,“中研院”史语所2012年版,第55、58、60、64-68、70-73、75-84、86-97页。另,汉人和南人多半注明“民籍”“民户”或“屯户”,仅有12人为“儒户”。这足以反映元后期户籍世袭制的延续及科举的某种冲击。
  第三,各有所属。元代各种户计皆由特定的官府管理,不相统摄。如民户由路府州县主管,军户及其兵籍由枢密院、万户、千户、百户等管辖,站户由通政院或兵部、提领、副使、百户等管理,匠户由诸色民匠总管府、提举司、人匠局、织染局、杂造局等管领,盐户由都转运盐使司、盐课提举司、盐场司令等管辖,打捕鹰房户由仁虞都总管府、管领诸路打捕鹰房总管府、鹰房万户、鹰房提领等管领,医户由官医提举司、医学教授等管理,儒户由儒学提举司、儒学教授、学正等管轄,僧尼由僧录司、僧正司、都纲司等管理,道士由道录司、道正司、道判等管理,也里可温由崇福司管理,穆斯林由哈的大师和掌教哈的所管辖,等等。投下所属诸色户计官府更为零散纷杂。如弘吉剌部驸马在原封千户管辖草原部民之外,另设王傅府、应昌路、全宁路,以及钱粮、人匠、鹰房、军民、军站、营田、稻田、烟粉千户、总管、提举等官40余所,管辖本投下诸色人户。《元史》卷一一八《特薛禅传》,第2920页。投下官署“十羊九牧”也颇突出,甚而“止管人户一百八十户,设立官吏人等一十五名”。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一○《吏部四·赴任·投下人员未换授不得之任》,第373页。
  第四,主从役使。至元八年《户口条画》“争理户计,往复取勘”的缘由和焦点,既有驱与良的归属,又有投下与“大数目”的归属。这种归属的本质,就是主奴隶属或主从依附,带有较浓厚的北族父权制奴役俗。亦邻真精辟指出:“十二世纪蒙古社会已经有完全烂熟了的父权制部落制度,以家长为中心的草原贵族集团支配着包括一定人口的部落”,“父权制形态的奴隶……他们是由被征服的人口组成的”,“门户奴隶……从事放牧、狩猎和家内服役,作战时又作主人的那可儿(伴当)——护从……既是奴隶,又是伴当”。亦邻真:《成吉思汗与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内蒙古大学学报》,1962年第1期;亦邻真:《亦邻真蒙古学文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399、401页。据笔者理解,此种父权制主奴隶属俗随蒙古贵族南下入主,较多影响渗透到华北汉地。元初三次抄籍直接构建起包括驱口与良人,投下与“大数目”等大类的诸色户计制度体系,亦即亦邻真所揭示的蒙元父权制奴役俗渗透下的户役当差秩序。由于此种渗透,朝廷有司诸色户计和投下诸色户计,分别相当于皇帝和贵族领主的“依附人口”或“门户奴隶”。皇帝和贵族领主自然成为两大类诸色户计的“主子”。拉施德《史集》如是说:“[成吉思汗]在其在位之初,就在最高真理的佑助下,使所有这些部落都听从他的号令,使[他们]全都作了他的奴隶和士兵”。[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一卷第一分册,第323页;第一卷第二分册,第382页。所谓“奴隶和士兵”,近似于“驱口”、仆从和怯怜口。这显然是来自伊利汗国的对蒙元父权制奴役秩序的诠释“版本”。元中叶浙东衢州郑介夫说:“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郑氏本人曾做过三年皇后怯薛奥剌赤,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109页。怯怜口,蒙元贵族的私属人口,蒙古语gerünkhüd“家中儿郎”之意。此为受过怯薛伴当俗熏陶的江南文士对蒙元父权制奴役秩序的诠释“版本”。由是观之,元诸色户计当差的本质就是父权制主从奴役,尽管“大数目”户计中部分保留着汉地王朝编户的某些因素,但诸色役户已然不再是原先意义上的编户齐民,而是沦为皇帝及贵族之依附民“怯怜口”。   (三)诸色户计当差制在江南的移植与嫁接
  平定南宋初年,元廷曾“于江南民户中拨匠户三十万”,至元二十一年(1284)将十九万九百余户“纵令为民”,十余万户仍为匠户。《元史》卷一三《世祖纪十》,第266页。另据王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五八《行工部尚书孙公神道碑》载,“(至元)十六年冬,授(孙公亮)正议大夫浙西宣慰使兼行工部事,籍人匠四十二万,立局、院七十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第178页)。此乃北方诸色户计当差在江南推行移植之大宗。笔者还注意到,《至顺镇江志》等“民”“儒”“医”“马站”“水站”“递运站”“急递铺”“弓手”“财赋”“梢水”“匠”“军”“乐人”“阴阳”“打捕”“怯怜口”“驱”“蒙古”“畏吾儿”“也里可温”“河西”“契丹”“女真”“汉人”等户计名目及匠户、站户、医户官署,几乎应有尽有。(元)俞希鲁编纂,杨积庆等校点:《至顺镇江志》卷三《户口》、卷首《郡县表》,江苏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86-98、29-31页。新发现的元湖州路纸背户籍文书中不乏“应当民役”“应当民户差役”“弓手差役”“应当铁匠差役”“应当医户差役”“分拣入籍儒户”“应当马户差役”等。 参見王晓欣、郑旭东:《元湖州路户籍册初探》,《文史》总第110辑,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107-191页;郑旭东:《诸王朝比较视域下的蒙元户籍文书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9年,第206-233页。足见,诸色户计当差制向江南的强制移植,确凿无疑。这种移植的实施情况究竟如何?是否与华北汉地没有两样?笔者认为诸色户计当差制在江南的推行移植与华北体制间仍存一定差异,基本表现为与原南宋赋役形态的嫁接。理由如下:
  平定南宋,多半是招降而非武力攻略。军前掳掠虽不少,但相当部分是发生在归附复叛的情况下。在推行移植诸色户计当差的同时,忽必烈又实行“安业力农”《元史》卷八《世祖纪五》,第166页。及保护工商业的政策。江南“富户每有田地,其余他百姓每无田地,种着富户每的田地”,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减私租》,第86页;李治安:《元江浙行省户籍制考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依然如故。湖州路纸背户籍文书中的“应当民役”“应当铁匠差役”“应当医户差役”“分拣入籍儒户”“应当马户差役”等,并非来自军前掳掠,多半缘由原职业“营生”,少数系官府“招收”“分拣”和“拨充”。 参见郑旭东:《诸王朝比较视域下的蒙元户籍文书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9年,第217、225、229、232、233页。其原“营生”即体现对原南宋户籍租佃形态的某种承袭,亦即嫁接体的土著支脉。至元二十二年(1285)江南官府“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之类的“料民”办法, 《户部尚书马公(煦)墓碑》,(元)虞集著,王颋点校:《虞集全集》下册,第870页。可佐证之。故而与灭金战争掳掠之后乙未、壬子和至元七年抄籍重在“分拣”“取勘”驱与良、投下与“大数目”等,不尽相同。此其一。
  据笔者统计,前揭《至顺镇江志》中民户以外的儒、医、马站、水站、递运站等其他户计不及该路南人总数的20%。(元)俞希鲁编纂,杨积庆等校点:《至顺镇江志》卷三《户口》,第86-91页。《至正金陵新志》集庆路“军站人匠”“医户”等仅占本路南人的137%。昌国州“儒户”“灶户”等户计仅占总户数的457%。嘉兴路“儒”“僧”“尼”等户计仅占总户数的129%。据不完全统计,前揭湖州路纸背户籍文书中“应当民役”以外的其他诸色户为21户,约占该文书户计总数(900户)的23%。 参阅郑旭东:《诸王朝比较视域下的蒙元户籍文书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9年,第206-233页;王晓欣:《宋刊元印〈增修互注礼部韵略〉纸背户籍文书整理小结及所见宋元乡村基层组织和江南户类户计问题探析》,李治安主编:《庆祝蔡美彪教授九十华诞元史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92、693、704-710页。即使考虑到文字缺漏等,似不会超过20%。即使是前揭移植大宗的10万匠户,也仅占江南户口总数的085%,比例仍然较低。也就是说,与华北汉地相比,江南军前掳掠及官府签发等相形见绌,民户以外的其他诸色户计及其专项役也相对较少,或接近江南人口总数的20%,80%左右的多数人口仍然是民户,元廷对其所课役主要是汉地民户式的“杂泛差役”。此乃江南诸色户计本体户类及劳役等比例结构上与华北汉地的不同,也是造成嫁接状态的基础性因素。此其二。
  英宗初中书省奏议:
  腹里汉儿百姓当(差)着军站、喂养马驼、和雇和买一切杂泛差役,更纳包银丝线税粮,差(役)〔发〕好生重有。亡宋收附了四十余年也,有田的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除这的外别无差发,比汉儿百姓轻有。更田多富户每,一年有收三二十万石租子的,占着三二千佃户,不纳系官差发。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二四《户部十·租税·纳税·科添二分税粮》,第950页。
  朱元璋洪武十五年(1382)十一月榜谕曰:
  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述,惟知应役输税,无负官府。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362-2363页。
  以上两则官府文书不约而同地披露:元及明初确有相当多的江南富户占田租佃,只“纳地税”和“商税”,“不纳系官差发” 此处所言“差发”,包括科差和杂泛差役,且偏在后者。或“有丁而不应役”。此种指责,难免有北方“汉儿”本位的偏颇。客观地讲,元统治者基于多榨取的实用策略,大抵默许袭用南宋旧例,江南杂泛差役中以资产轮充的差役偏重,雇役和义役也较多,后期又行“助役法”。 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31-42页。其间既有反被先进经济形态所征服的背景,又有国家典制与实际执行之间的偏离或变通。如此,百姓课役率多重田产而轻身丁,自然容易发生江南相当多的富户倚仗其财力及官府允许的雇役、“助役”等,规避杂泛差役,以至“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载,“乐实言:‘江南平垂四十年,其民止输地税、商税,余皆无与’”(第517页)。 这些都与北方“汉儿”形成较大的反差。元人吴师道说:“民间役法,南北异宜”, (元)吴师道著,邱居里、邢新欣校点:《吴师道集》卷一九《国学策问四十道》,李军主编:《元代别集丛刊》,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页。即承认并肯定此差异。上述南北役法的反差,说到底又是诸色户计当差与原南宋赋役形态相嫁接的成果体现。此其三。   总之,肇始于军前掳掠的元诸色户计当差,经乙未、壬子和至元七年三次“抄籍”,以华北汉地为重心,终成定制。其“工作征戍”专项役与“全户应当”户役混合的元诸色户计当差,其据籍当差,户役世袭,各有所属,主从役使等特色鲜明。元诸色户计当差在草原、汉地、江南实施略有区别以及分属国家、投下,既是蒙古征服先后、因俗而治及行汉法不一使然,也是上述三地“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 (元)胡祗遹著,魏崇武、周思成校点:《胡祗遹集》卷二一《论治法》,李军主编:《元代别集丛刊》,第440页。之类社会经济结构差异的产物。尽管如此,在对后世中国社会造成直接影响的若干制度中,元诸色户计当差恰又是最为深重的一种。 萧启庆:《蒙元支配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影响》,韩国《国际中国学研究》第2辑,1999年,第387-410页;萧启庆:《内北国而外中国:蒙元史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6、60、48页。
  二、明代“配户当差”及“纳粮也是当差”
  明“配户当差”体制,奠基于明初约1100萬人规模的大移民、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页;曹树基:《中国移民史 第五卷 明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524页。另,徐泓《明初的人口移徙政策》(《汉学研究》1988年第2期)说,洪武、永乐时期至少迁徙966 743人从事垦荒。今暂从前说。“授田”垦荒以及军民屯田。如果说移民、授田与军民屯田充当了明代“配户当差”体制的基础,黄册制和里甲制则相当于该体制最终成型的强制编籍及赋役框架。黄册制推行于全国,民、军、匠,还有灶籍的制盐户以及僧、道、马户、菜户、乐户等80余种户计,一概就地附籍。《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户口》,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8页。这肯定不是由宋朝传承,而是直接来自前述元华北汉地等诸色户计制。与黄册制配套的是里甲制,其职司为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实质是将百姓管束附籍以供赋役。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 第九卷 上古时代 明时期》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94-695页。朱元璋平定陈友谅及实行“部伍法”后逐渐形成了卫所军户制。洪武元年(1368),又推行每顷出夫1人、农闲服役30天的“均工夫役”。《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第1904页。《明太祖实录》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丑条,第531
  页;卷五四,洪武三年七月辛卯条,第1060页。上述卫所军户制和“均工夫役”以及黄册的前身“小黄册”等,表明洪武初“配户当差”在江南的滥觞。而后,又随着北伐和西征,不分南北东西推行到全国。 参见李治安:《在兼容与划一之间:元蒙汉杂糅与明“配户当差”治天下》,《古代文明》,2000年第4期。正如王毓铨先生所云:“帝国虽然这么庞大,经营的原则却是单一的:全以‘户役’律,驱使各种役户,强制劳动。”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794页。
  千百万军民被强制迁徙,因授田、屯田而在田土及生计上依赖国家,又施以黄册和里甲制等管束。正如梁方仲先生的精辟描述:“人户以籍为断”,皆世其业。“各类户籍的划分,大致以满足当地最简单的经济生活需要为依据,造成了全国各地无数分散的自给自足的小单位”,“人民的流动、迁徙,是受限制的”,“对于赋役的负担,采取连带责任制”,最核心的是“对农民建立了一种直接统治和隶属底关系”,特别名之曰“洪武型的封建生产关系”。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岭南学报》,1952年第1期。王毓铨先生说“朱明太祖在开国之初,近承元朝的户役法,远祖周秦以来的传统役法”。还进一步归纳为“配户当差”,“配”即抑配、强制,或曰抑配定户当差。朱元璋所建户役制,驱民之力以供役。以户为编制单位,按照帝制国家的不同需要将全国人户编为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役种设立役籍,驱使他们承担各种差役。王先生还深刻揭示“配户当差”户役法的如下四项基本特征:
  第一,役皆永充。明廷实行定户当差,迁拨一定数量的人户去应当一定的差役。拨就的人户编在同一版籍里,该版籍规定的役种就是其共同的籍,所以,籍就是役籍。役籍是世籍,父死子继,世代相承。大明律等均规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役皆永充”。(明)刘惟谦等撰:《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赋役》,第1906页。世役世职,不得改籍脱免,是明朝户役制的铁定律条。
  第二,役因籍异。不同役籍的役户所配给的徭役各不相同,“役因户而出”。(明)刘惟谦等撰:《大明律》卷四《户律一·户役·人户以籍为定·集解》,《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第444页。明朝的役基本分作正役和杂泛差役两种:前者为办纳粮草,后者是应当均徭、丁田之役和上命非时的杂役。正、杂二役的差派在各类役籍人户上,有不同的应当情况。民户,正、杂二役全当,既应当正役办纳粮草,又应当杂泛差役。陵户、坟户、坛户、站户、马户、牛户等,前期是专户专役,正、杂二役全免,俾其全力以供本职本役。其他役户,无例外地应当正役办纳粮草,杂泛差役则量予优免。
  第三,役有役田。田土既是户役田土,田土相应获得该户役的品格。户役田也就成为当差地。“民户”种民田,充当民役。“军户”种“军田”,充当军役。“匠户”种“匠田”,充当匠役。其余以此类推。于是,种什么役户的田,就得当该役户的差(役)。因为户役田的赋予或授给以役户执行其本等劳役为前提,某一役户的役户田便与该役户的役籍不可分割,由此具有该役户本等劳役的负担。
  第四,以户供丁。户役法是以家庭为供丁单位、供役单位和责任单位。即以户出丁,丁不离户;以户供丁,丁赖其户;以户养丁,子孙相承。可谓名副其实的户役。一旦帝王佥配某些户应当某一差,他便可永享该役户役丁的无偿劳动及其户下的无偿供应。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朱元璋多次强调:“为吾民者,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洪武十七年九月己未条,第2545页。海瑞、宋一韩等朝野吏民也普遍认同:“夫民有此一身则有此役,以下事上,古之义也”,“为王之民,执王之役,分也”。(明)海瑞著,李锦全、陈宪猷点校:《海瑞集》卷二《兴革条例》,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明)宋一韩:《牧政日驰振刷宜亟敬陈一得以裨国计疏》,(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六七,中华书局影印本,1962年,第5127页。而且“编排里甲,纳粮当差,既设都司卫所控制,又设府县管束”。(明)余子俊:《地方事》,(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六一,第496页。人户“收管”如牲畜,“仅次于奴隶制”。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册,第823页。明户役法是建立在朱明皇帝对全国土地和人口的私人占有基础之上,田是皇田,纳粮当差是土地占有使用的条件。民是皇民,是依附隶属于帝王的编民。编户即役户,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所当之差,又大抵分为两类:“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者也。”《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户役·脱漏户口·纂注》,光绪三十四年重刊本,第2页a。有赋役之差和无赋役之差,二者都是役,其区别在于有无田土,缴不缴税粮。百司臣僚管理国家,牧养百姓,也是纲纪之仆,同样也是替皇帝当差服役。此乃明配户当差户役法的本质所在。
  王毓铨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明“配户当差”制下“纳粮也是当差”。对此,笔者很长一段时间似懂非懂。近日研读“赋者,田地税粮。役者,丁产差徭。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者也”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户役·脱漏户口·纂注》,第2页a。等史料及有关论著,才发觉“里甲正役”应为理解民户等“纳粮也是当差”的关键或枢纽。
  如前述,明代里甲应役的职责,即《大明律》规定的“催办钱粮”的“正役”和“勾摄公事”的“杂泛差役”两项。有学者径直将二者分别称为里甲役的“粮役”和“役办”。李园:《明代财政史中的“南粮”問题辨析——基于松江府的徭役考察》,《第六届农商社会/富民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武汉,2019年4月。以往人们对包括“勾摄公事”的“杂泛差役”关注颇多。而且从字面上看明“催办钱粮”和“勾摄公事”,与宋元里正主首差役的两项职司并无二样,故而容易造成对明“催办钱粮”“正役”的理解比较浅淡。据有关研究,明“里甲正役”中的“催办钱粮”,实际是增添了洪武初“粮长”所承担的催征、经收和解运,刘志伟:《由“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这恰是明里正“催办钱粮”与宋元的不同或倒退之处。“管征粮者曰催办,近改为总催;管收粮者曰收兑;管解运者曰听解”,万历《上海县志》卷四《赋役志下·徭役》,占旭东点校:《上海府县旧志丛书·上海县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页。三者合为“催办钱粮”。尤其是亲身解运,当时民间已是叫苦不迭,怨声载道:“江南之民,运粮赴临清、淮安、徐州上仓,往返将近一年,有误生理”,《明宣宗实录》卷八○,宣德六年六月乙卯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861页。 “江南力役重大莫如粮解,漕粮、白粮两解皆公储也,皆公役也”。(明)陈睿谟:《白粮解役疏略》,乾隆《江南通志》卷七七《食货志·漕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507册第241页。就是说,田赋实际负担是由缴纳物本身与完成缴纳任务的人力物力支应两部分共同构成。在里长甲首亲身应役的形态下,解运的劳役负担或因隐藏在田赋的背后且不可计量,故容易被忽视。刘志伟:《由“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史学月刊》,2014年第7期。这又是明人熊明遇《杂役田记》所载“赋自上供外,强半以饟役,乃东南之民又不免因赋得役”(明)熊明遇撰:《文直行书》文选卷一,《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6册,北京出版社影印本,2007年,第176页。的由来。《明律》所记“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者”《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四《户律·户役·脱漏户口·纂注》,第2页a。中的“赋”即“田粮”,“役”即“当差”,后者实指谓“催办钱粮”背后隐藏着的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相对于“杂泛差役”或“杂役”,这就是所谓里甲“正役”。明乎此,“因赋得役”“以赋定役”(明)雷梦麟撰,怀效锋、李俊点校:《读律琐言》卷四《户律·户役·脱漏户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赋起于田而役困于赋”崇祯《松江府志》卷一○《田赋四·巡抚都御史林公润移文》,《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1991年,第252页。等说,自不难理解。既然“催办钱粮”背后始终隐藏着催征、经收和解运等沉重徭役,明税粮与解运等徭役二者不可分割,“纳粮也是当差”也就昭然若揭了。
  尽管明中后期因“里甲银”及“均平法”等改革,力役或可折银,官收官解,里甲正役已有减轻,但毕竟是清康熙后才废除。尽管有一年当役和九年休息的规定,但既负责本户钱粮的解运,还须代办其他九户的催征、经收和解运。由此衍生“分身催比之难,有上城下郭、衙门押保之难,有代人赔貱之难;远之有几年征欠之难,有十年查盘纳罪之难”。时至晚明依然留有“承此役者身家多丧”,“始也破一家,数岁则沿乡无不破家”顾宏义等校点:《天下郡国利病书·苏松备录》,(清)顾炎武撰,华东师范大学古籍研究所整理,黄坤等主编:《顾炎武全集》第1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650、660页。等弊害,更遑论明前期。
  事实上,明以“配户当差”治天下,是由秦、西汉编民耕战与元诸色户计制二者混合而成。在迁民、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及重农抑商等环节,明朝主要“远祖”秦和西汉。而在以诸色户计和全民当差制等环节,明朝“近承元朝的户役法”。从前述元三大区域实施情况看,其诸色户计分立及当差又径直“近承”元华北汉地体制。此乃明“配户当差”的由来。参见李治安:《在兼容与划一之间:元蒙汉杂糅与明“配户当差”治天下》,《古代文明》,2000年第4期。不分南北“配户当差”治天下,的确能够适时实现元末战乱后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有利于明初社会经济秩序的恢复与重建,更能充当朱姓皇权与农民间统制、隶属的政治“链条”,达到藏富于国和举国动员,无疑成为削平群雄和缔造明帝国的利器“法宝”。尤其是朱元璋为乞丐和尚出身,毫无家族、财富等实力,这项利器“法宝”愈显重要。   明朝长期与北元对峙,所辖疆域主要是中原和江南。朱元璋划一推行与元华北汉地有直接渊源联系的“配户当差”,还与他浓厚的中原情结密不可分。朱元璋起家于濠、泗,“习勤苦,不知奢侈,非若江南耽逸乐者比”,(明)谈迁著,张宗祥校点:《国榷》卷二,元至正二十七年九月壬寅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42页。文化习性及认同更像是中原汉人。同时因苏松“大户”士人率多党附张士诚,朱元璋始终对浙西等江南士人缺乏足够的信赖。虽然他定鼎金陵,但建都诏书又称“大梁”为北京,且早有“都汴、都关中之意”,(明)郑晓撰,李致忠点校:《今言》卷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58页。这颇符合传统的中原正统论自欧阳修提出“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为一,斯正统矣”,五德政治转移理论已走向终结。但中原正统论在社会舆论层面仍有较大市场。参见(宋)欧阳修:《居士集》卷一六《正统论下》,《欧阳文忠公文集》,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第5页a;刘浦江:《“五德终始”说之终结——兼论宋代以降传统政治文化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及靖康以降“北定中原”的朝野舆情,故亦无可厚非。朱元璋北伐“檄谕”曰:“天运循环,中原气盛”,“驱逐胡虏,恢复中华”,《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吴元年十月丙寅条,第402页。确实能有效动员以中原为文明摇篮的广大汉族民众。然而,拘泥于中原本位、罔顾12世纪后汉地、江南的差异而一味照搬元华北汉地体制,就未免失策。殊不知金元之中原,已非汉唐之中原。由于契丹、女真、蒙古相继南下入主,无论经济文化抑或社会结构,此时的中原已带有包括诸色户计当差在内的较多北方民族元素。
  还需要阐明的是,“配户当差”是否历代通行的问题。王毓铨先生说:“中国历史上的人民都是‘当差人民’,明朝也如此”,“配户当差役法”“被帝王们”“持之以恒”“利用了几千年”,参见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册,第817、823页。他显然是主张通行说。梁方仲先生特别名之曰:“洪武型封建生产关系”。梁方仲:《明代一条鞭法年表》,《岭南学报》,1952年第1期。何兹全先生则云:元朝始出现全民当差,由编户到差户,“这是中国历史上的一大变局”。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5期。笔者拙见,秦汉式编户重在户籍编管,元明差户或役户重在强制世袭当差服役,二者联系较密切,侧重毕竟不同。尽管在授田、屯田、国家直接统辖役使百姓等环节上,明“配户当差”较多仿效秦西汉等而与之有所相通,但其世袭“户役”及前述“纳粮也是当差”却颇为特殊,既不盡同于汉唐,更有别于两宋,很大程度上是朱元璋变通元华北汉地体制后的“独树一帜”,这恰是明“配户当差”的特定属性。梁方仲之所以称之为“洪武型的封建生产关系”,也是在承认其秦汉式“封建”属性的同时,又格外突出“洪武型”的特殊性。此特殊性在制度层面颇多表现为对元代世袭户役及全民当差服役秩序的继承,亦即何兹全先生所强调的由编户到差户的“变局”。
  三、当差服役秩序与吏民依附奴化的回潮
  不难看到,元诸色户计当差与明“配户当差”之间存在歧异和相通的复杂联系。元诸色户计当差是分别归属于国家和投下贵族,不相统摄,均由特定的官府管理。明“配户当差”则归属国家,统一由府州县和都司卫所等管辖。此歧异之一。元诸色户计当差是蒙汉杂糅,草原、汉地、江南实施不尽相同。明“配户当差”则是不分南北,划一推行。此歧异之二。元诸色户计的身份是国家农奴抑或贵族奴仆,且因蒙古草原俗影响,“皇帝之怯怜口”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册,第109页。等主从属性偏强。明效仿秦西汉编民耕战,各有役田,“既以粮赋天下之田,而必以丁定赋役之则”, (清)洪懋德:《丁粮或问》,同治《湘乡县志》卷三下《赋役志》,江苏古籍出版社编选:《中国地方志集成·湖南府县志辑》第19册,江苏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第310页。其“配户”则全部是国家农奴。此歧异之三。元代诸色户计当差早期主要源自战争掳掠,明代“配户当差”则是由朱氏王朝移民、授田、黄册、里甲等行政强制所打造。此歧异之四。元诸色户计当差与明“配户当差”的相通或共通处又在于:都是户籍即役籍,户计名色与劳役种类相匹配;都是世袭户役,不得随意更改;都是全民当差服役,任何人难以逃脱。在这个意义上,元诸色户计当差与明“配户当差”,一脉相承,前者是源头,后者是“流变”。明末农民起义中“开门迎闯王,不当差,不纳粮” (清)戴笠、(清)吴殳撰:《怀陵流寇始终录》卷一七,清初述古堂钞本,第230页。的歌谣,又似专为它们敲响“丧钟”。
  接着讨论元明全民当差服役的历史影响。马端临指出:
  古之所谓役者,或以起军旅,则执干戈,胄锋镝,而后谓之役。或以营土木,则亲畚锸,疲筋力,然后谓之役。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三《职役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9页。
  国初(引者注:指北宋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一》,第127页。
  三代井田之良法坏于(商)鞅,唐租庸调之良法坏于(杨)炎。(元)马端临:《自序》,《文献通考》,第4页。
  综观两千年帝制国家赋役制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劳役和兵役类似,原本系男丁亲执之身役。秦汉编民赋役包括田租、人头税和“亲畚锸,疲筋力”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户口一》,第106页。的劳役三部分,人头税往往重于田租,丁男一概岁役一月,后二者即所谓“且税之且役之”。(元)马端临:《自序》,《文献通考》,第4页。唐租庸调制虽将丁役减为20天且允许收庸代役,人头税“调”也有所减轻,但基于授田百亩的田租、人头税和劳役并存体制未能改变。杨炎“两税法”堪称中近古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赋役革新,参见陈明光:《20世纪唐代两税法研究评述》,《汉唐财政史论》,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245页。也是“唐宋变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两税法”的精髓,就是重在据田亩征收夏、秋二税,“不复视其丁中”,进而告别“唐租庸调”的田税、劳役和丁口税三位一体。经历北宋初主户、客户“共分力役”或“计田出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考二·历代户口丁中赋役》,第113页;《宋史》卷九四《河渠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347页。的过渡,北宋末河防夫役等“尽输免夫之直,永为定法”,即率多征免夫钱以代身役,甚而“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宋史》卷一七五《食货志》,第4248页;(明)朱健撰:《古今治平略》卷二五《兵制篇上·宋代兵制》,《续修四库全书》第757册,第234页。还普遍实行“各以乡户等第差充”的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等职役差役制。尽管两宋“户役”或“徭役”等名称仍间或出现,但多是沿用旧名,(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二《职役考一》,第128页。实际演进为轮流性的差役占主导,“丁夫”役降至从属。由此,国家基本放弃了无差别的身丁劳役旧制,而与秦汉至唐前期的赋役区别显著。这正是“唐租庸调之良法坏于炎”在身丁劳役层面的要害所在。从而表明“唐宋变革”中“身丁”无差别劳役的基本消亡已是大势所趋。“亲畚锸,疲筋力”之劳役基本演变为偏重财产的“各以乡户等第差充”的差役,实质上就是百姓从无差别地提供“劳役地租”迈向依据资财“实物”及“货币地租”为主。而百姓被强制人身服役的相应弱化或趋于消逝,又意味着其国家依附民或农奴身份的大幅度减退。   元人徐元瑞言:“徭役:课调曰徭,工作征戍曰役。又一身应当曰徭,全户应当曰役也”,“差役:谓量其力而差使当役也”。(元)徐元瑞撰,杨讷点校:《吏学指南·征敛差发》,第123页。参酌徐元瑞的解释,宋元明的徭役与差役的分辨及沿革,更趋于明晰。两宋主要实行“量其力而差使当役”的“差役”,亦即马端临所云“各以乡户等第差充”,而不再是汉唐式的无差别的身丁劳役。元、明虽各有上述特殊表现,但二者在相沿建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层面又显露出最基本的共通性。元“诸色户计”和明“配户当差”,既是户籍制度,更偏重在以“户役法”出现的全民当差服役,即无例外地实施户役世袭,强制为国家或贵族提供“全户应当”之“役”和“工作征戍”之“役”。封建主义(feudalism)的本质,就是占有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劳动者(包括劳动及人身)。而劳役恰恰是衡量传统社会农民人身被部分占有的基本尺度。元明“户役法”所缔造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直接施行于百姓之身,明显是对前述“唐宋变革”中民众“身丁”劳役基本消逝趋势的逆转。郑介夫说:“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邱树森、何兆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下册,第109页。据郑麟趾《高丽史·印侯传》:“怯怜口﹐华言私属人也”。因元诸色户计当差,皇帝及贵族领主俨然诸色户计的“主子”,百姓不复是汉唐式的编户齐民,退化为“怯怜口”私属。明“配户当差”体制之下,民是皇民,是依附隶属于帝王的役户,无不被分拨承担徭役,为皇帝纳粮当差。百司臣僚管理国家,牧养百姓,也是纲纪之仆,同样也是替皇帝当差服役。人户“收管”如牲畜,“仅次于奴隶制”。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册,第823页。 “普天率土,尽是皇帝之怯怜口”与“普天下并役当差”, 《新编关目晋文公火烧介子推》,《古今杂剧》,元刻本,第90页。几乎是一回事。郑介夫语,可谓切中元明户役法之要害。由编户变为“差户”,由“王民”变为“怯怜口”,家臣奴役习俗遂较多渗透于全体吏民,百姓对国家或贵族的人身依附再度加重,国家与民众、君主与百姓间的关系恶化,严重影响13—16世纪的整体社会经济结构。 参见李治安:《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初探》,《中国史研究》,2005年增刊。
  几乎与百姓依附奴化同步,元明官僚的奴化也愈演愈烈。蒙元皇权虽因宗王分封而受一定牵制,但如姚大力所云,“大汗—皇帝相对于其‘奴婢’—官僚的至上权威,大体是稳定的”,“泛化的主奴观念渗透到元代君臣关系之间”。 姚大力:《论蒙元王朝的皇权》,《蒙元制度与政治文化》,第167-169、192、193页。 “亲连天家”“元勋世德”的“老奴婢根脚”木华黎等,“世享王封”和屡秉国钧的相当普遍。 (元)元明善:《丞相东平忠宪王碑》,(元)苏天爵编:《元文类》卷二四,张元济:《四部丛刊初编》,第1页a-b;《朝列大夫佥通政院事札剌尔公神道碑》,(元)黄溍著,王颋点校:《黄溍全集》下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670页;亦邻真:《关于十—十二世纪的孛斡勒》,元史研究会编:《元史论丛》第3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30页。甚至连南宋归降的“殿帅”范文虎上奏忽必烈时也自称“奴婢”。 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元典章》卷三四《兵部一·新附军·招收私投亡宋军人》,第1178页。这显然是13世纪前后游牧君主专制及父权制主从俗的较多渗入影响的成果。出身汉军正白旗的湖广总督杨宗仁屡次在奏折中自称奴才,却屡被雍正帝朱批“称臣得体”涂改,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223页。又是清朝臣僚奴化的典型事例。这表明北族王朝统治下“奴才”往往是国族亲近臣属的专利,想当皇帝的“奴才”也难,一般汉官更难以企及。此种皇家奴才既贵且难当,客观上或成为元明清臣僚依附奴化成风的某种激励。拙文《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指出,忽必烈等将草原主奴从属俗带入官场及君臣关系,李治安:《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历史研究》,2011年第5期。曾诏谕:“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一○《世祖纪七》,第215页。朱元璋《大诰》“寰中士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 (明)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苏州才人第十三》,《续修四库全书》第862册,第332页。的诰文与忽必烈的诏谕异曲同工。由此,元明背离了唐宋道统高于君统及士大夫“致君行道”的进步趋势,君臣关系步入了“皇帝越威风,士大夫越下贱” 吴晗:《论绅权》,《吴晗文集》第3卷,北京出版社1988年版,第428页。的黑暗时代。官僚士大夫受到皇权的强力压制,蜕变为“纲纪之仆”和听候皇帝差遣的“役”。白寿彝总主编,王毓铨主编:《中国通史 第9卷 中古时代 明时期》上册,第688页。忽必烈以笞杖待臣僚和朱元璋开创的“廷杖”,多半是针对犯上谏诤官员的肉体和精神打击。而元明籍没转而盛行,更彰显皇帝对吏民家庭、财产等的奴隶般强制褫夺与主宰。元代官僚士大夫近似奴仆,又与元初木华黎、失吉忽秃忽、阿合马等重臣出身于老奴隶或掳掠人口有关。若干汉族臣僚(如刘敏、许衡)也曾有被掳掠的经历。 乌兰校勘:《元朝秘史》卷四,第125、128页;卷八,第259页。《元史》卷一一九《木华黎传》,第2929页;卷一五三《刘敏传》,第3609页。《元中书左丞集贤大学士国子祭酒许先生神道碑》,(元)欧阳玄著,魏崇武、刘建立校点:《欧阳玄集》卷九,吉林文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波斯]拉施特主编,余大钧、周建奇译:《史集》第二卷,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40页。他们和前述北方汉地等诸色户计的早期来源及身份基本类同。因此,在蒙古草原和汉地等普遍以诸色户计当差为主体的社会经济秩序或土壤中,官僚被奴仆化或家臣化,也不足为怪。尽管明初朱元璋实施过以服饰、语言为重点的“去胡化”,但其“配户当差”最终构建的又是“人君承祖宗之统,为生灵之主”(明)丘濬撰,周伟民等点校:《丘濬集·大学衍义补》卷二一《总论理财之道下》,海南出版社2006年版,第400页。的皇帝专制与父权制主从奴役的混合秩序。在不分南北一概“配户当差”的森严秩序下,兵部侍郎俞刚和礼部尚书夏言屡屡奏请免除其家匠籍和军籍,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册,第817页。恰是因为即便俞刚、夏言登科居高官之后,除自身外的亲属男丁仍须依照匠籍、军籍等无偿提供劳役。说起汉语“当差”一词,元代大抵是在百姓范围内使用,且与服役含义相近。如元杂剧唱词曰“普天下并役当差”, 《新编关目晋文公火烧介子推》,《古今杂剧》,第90页。时至明清,官员仕宦使用“当差”越来越普遍。如明王世贞所云“湔除名目不当差官”, (明)王世贞:《弇州史料》后集卷三九,万历四十二年刻本,第840页。吴瑞登笔下的“致仕当差”, (明)吴瑞登:《两朝宪章录》卷一三,万历刻本,第155页。清长龄《懋亭自定年谱》中“先令桂轮(吏部右侍郎)起程回京当差”“再行销假当差”等。 (清)长龄:《懋亭自定年谱》卷四,道光桂丛堂刻本,第80、82页。这或许是元明三百年户役当差秩序对君臣关系影响的“硕果”。于是,百姓当差与官僚当差,百姓依附奴化与官僚依附奴化,被牢牢捆绑在一起,相辅相成,彼此渗透支撑。由于民众依附奴化的范围或涉及面既宽且广,故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臣僚依附奴化的基础,臣僚依附奴化又是前者在官僚士大夫中的延伸发展。因能和皇帝“人主”直接打交道,臣僚(含妃嬪)依附奴化又表现得最为直接和典型,还时常会自上而下地反作用于民众的依附奴化。   吴晗曾敏锐指出:元明清官僚士大夫“猛然一跌,跌作卖身的奴隶,绅权成为皇帝的奴役了”。 吴晗:《论绅权》,《吴晗文集》第3卷,第428页。何兹全认为:“全国人户都是皇帝当差的,这是明清专制主义的基础”。 何兹全:《中国社会发展史中的元代社会》,《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5期。姚大力和笔者也曾关注这类问题。但对元明清皇帝极端独裁、官僚奴化和全民当差三者间的相互关联及背后因缘,迄今未曾详细揭示。众所周知,官僚奴化在先秦和北族政权等场合屡见不鲜。继“唐宋变革”士大夫政治主体意识形成及谏议制成熟 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1页。之后,元明清臣僚反而陡然跌落为“卖身的奴隶”,确实令人诧异茫然。此处我们基本廓清了元明臣僚奴化与全民当差服役的普遍并存和交互因应联系,基本廓清了元诸色户计当差和明“配户当差”所构建的长达300年的全民当差服役秩序,其充当着元明吏民依附奴化回潮的最深厚、最广阔的社会土壤。这也就找到了元明清官僚奴化的根子。元明清皇帝独裁走向巅峰以吏民依附奴化为牺牲代价的“内幕”,随而也大白于天下。此乃元诸色户计当差和明“配户当差”最主要的负面历史性影响,也是本文着重考察该问题的价值所在。
  最后谈与吏民依附奴化相关的元明清宫妃殉葬和明“廷杖”。
  《世界征服者史》载,成吉思汗死后,“挑选四十名出身于异密和那颜家族的女儿,用珠玉、首饰、美袍打扮,穿上贵重衣服,与良马一道,被打发去陪伴成吉思汗之灵”。此事仅见《瓦撒夫书》中旭烈兀以少女陪葬的佐证。志费尼认为忽必烈三弟、伊利汗国创建者旭烈兀死后曾循蒙古俗,令“星星般明丽的少女”陪葬。参见[伊朗]志费尼著,何高济译,翁独健校订:《世界征服者史》上册,第225页注30。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言:“按太祖孝陵,凡妃嫔四十人,俱身殉从葬,仅二人葬陵之东西,盖洪武中先殁者”。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英宗敬妃丧礼》,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0页。揆之《明史·后妃传》“太祖崩,宫人多从死”及建文、永乐对“太祖朝天女户”诸家的优恤, 《明史》卷一一三《后妃传》,第3515页。沈德符说当基本可信。明太祖以妃嫔四十人殉葬,或效仿成吉思汗之先例。成祖死后至少有20名妃嫔殉葬。 《大明会典》《万历野获编》和《罪惟录》等均载16人。《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四《世宗庄宪大王实录一》,“六年十月丙午”条则说30余人(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20页)。明仁宗妃嫔殉葬5人,明宣宗10人,景泰帝1人。 参见崔靖:《明代后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4年,第227-230页。明宗王和清初皇帝亦有数量不等的宫妃殉葬。 参见孙冰:《明代宫妃殉葬制度与明朝“祖制”》,《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第4期;黄展岳:《明清皇室的宫妃殉葬制》,《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1期。或囿于为君父隐恶,晚明史家王世贞等仅一味赞誉“英宗遗命止宫妃殉葬,此诚千古帝王之盛节”,“英宗独见,能罢免此举,遂破千古迷谬”, 许建平、郑利华主编,吕浩校点,郑利华审订:《弇山堂别集》卷一五《殉葬宫妃之典》,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350页;(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三《英宗敬妃丧礼》,第80页。没敢正面指责太祖等以妃嫔殉葬的行径。今人对宫妃殉葬“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十四五世纪的中国”,更是吃惊和愤懑。有人还简单归罪于宋明理学鼓吹纲常贞节,认为“妇女贞洁观在宫廷中就表现为妃嫔和宫人为先帝守节、殉葬”。 崔靖:《明朝后妃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4年,第230页。必须指出,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历史真实!孔子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儒家仁爱说原本就激烈反对包括人俑在内的一切殉葬。宋明理学家虽鼓吹纲常贞节,但与认同殉葬毕竟有别。元明宫妃殉葬,大多非其守节志愿,纲常贞节等原因实属次要。主要应归结为元明太祖极端专制与父权制奴役的混合作用,前述当差秩序及奴化回潮的滋养催生,也难辞其咎。成吉思汗以四十名“异密和那颜”女殉葬,或是游牧君主和父权制奴役的野蛮俗使然。朱元璋为圆其打倒皇帝做皇帝的美梦,居然让废止近两千年的殉葬在中州大地上死灰复燃,实属千夫所指的暴戾。而元明妃嫔作为皇帝最亲近的家庭女性成员,既是妻妾,更是专制君主与父权制家长合一的“君父”的女性奴隶,殉葬意味着她们的人身在生前死后都被元明皇帝所占有。专制制度的本质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妃嫔们生前死后皆为皇帝之奴仆而丧失人格,何况是一般吏民。元明妃嫔殉葬实乃吏民奴化在宫廷内的范本,也是泯灭人性的腐朽倒退,不仅是“千古迷谬”,更为“千古罪孽”!可悲的是,晚明熟读孔圣的主流史臣居然只批评殉葬为“迷谬”,而讳言“罪孽”,足见其因皇权淫威而噤若寒蝉到何等地步!
  王夫之指出:
  秦政变法,而天下之士廉耻泯丧者五六矣。汉仅存之,唐、宋仅延之而讫不能延之。女真、蒙古主中国而尽丧之。洪武兴,思以复之,而终不可复。……身为士大夫,俄加诸膝,俄坠诸渊,习于诃斥,历于桎梏,褫衣以受隶校之凌践……北寺之狱,廷杖之辱,死诤之臣弗避焉,忠也。免于狱,不死于杖,沾沾然自以为荣,而他日复端笏垂绅于堂陛,是亦不可以已乎?……人主曰:是尝与囚隶同挞系而不以为耻者也,是恶足改容而礼乎!上弗奖之,下安受之;下既安之,上愈贱之。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7页。
  沈德符又说:
  然廷杖一事,则屡见之……虽见辱殿廷,而朝绅视之有若登仙。因思此风为金元夷俗,而本朝沿之,赵宋时无有也。(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一八《廷杖》,第475页。
  长期以来,人们对明“廷杖”横行三百年,颇感困惑。因儒家士大夫自古秉持“刑不上大夫”和“士可杀不可辱”的信条,较多保留着以天下为己任、救苍生保社稷等所谓高风傲骨。金元因北族入主和父权制奴役俗熏染,杖笞之风迭起。吴晗认为,蒙元杖责大臣是“军法用于朝堂”。 吴晗:《论绅权》,《吴晗文集》卷三,第428页。其实,主要还是来自北族父权制家内奴役俗。如金海陵王完颜亮对身旁臣僚所云:“朕信任汝等……有过则决责之,已杖则任之如初”,“大臣决责,痛及尔体,如在朕躬,有不能已者”。 《金史》卷七六《萧玉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735、1736页。此种摧残肉体人格又夹带着脉脉温情,在北族父权制奴役俗及汉地纲常观念中,俯拾皆是,很容易自北而南地影响熏染汉族吏民,以唤醒他们对“君父”的愚忠。明“廷杖”相沿成为“国粹”,官僚士大夫居然能默默忍受“廷杖”酷刑,反而视其为忠君节义,确系咄咄怪事!然而,当我们看看基于全民当差服役和前述吏民依附奴化回潮中“尽是皇帝之怯怜口”的现实世界,就不难发现元明户役当差和吏民依附奴化的现实“时势”所造就的士大夫,不仅因身系“户役”而对当差依附奴化习以为常,“在奴化教育里成长,不说反抗”, 吴晗:《论绅权》,《吴晗文集》卷三,第428页。昔日傲骨气节消亡太半,还似乎发生了某种程度的人格及认知的裂变。一方面他们仍然以“刑不上大夫”和“士可杀不可辱”的传统理念不时批评“廷杖”。另一方面在批评不奏效的情况下,转而崇奉“人臣之义,生死皆君父之恩”,(明)金日升辑:《颂天胪笔》卷八《赠太仆寺卿黄》,《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5册,第580页。心甘情愿地承受来自“人主”“君父”的“廷杖”之辱,甚至“沾沾然自以为荣”,或“视之有若登仙”。其结果大致是“被杖者卒成名士”,既博得效忠“君父”的自我心理抚慰和士林美誉,又能以“朝廷徒受愎谏之名,天下反归忠直之誉”(明)吴应箕:《东林事略》卷中,《续修四库全书》第438册,第376页;(清)温睿临:《南疆逸史》卷一一《祁彪佳》,《续修四库全书》第332册,第245页。的方式,对君主独裁淫威做出委婉或变态的抗争。如此,明朝“廷杖”一直打了近三百年,遂可在全民當差服役及奴化等较深层次找到合理答案,自然也能被官僚士大夫们长时间地忍受。
  责任编辑:孙久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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