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教义学阐释及司法适用——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高空抛物意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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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罪的增设,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公共场所秩序法益的保护,以弥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罪群体系上的处罚罅隙。高空抛物行为及其发生的场域复杂多样,应采取具体危险犯的判定模式,“情节严重”之标准要求足以引起公共场所周边不特定公众的紧张与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仅限于故意,排除过失形式。在主观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抛掷物品的材质、密度等物理特性以及抛物之时空环境具有认识或认识可能性。为了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高空抛物罪的规制范围不宜过于扩张。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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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究无核葡萄胚发育和胚萌发的影响因子,有利于优化无核葡萄胚挽救技术体系及提高其育种效率。【方法】以早黑宝盛花后100 d种胚为试材,采用剥种取胚进行胚离体培养,研究外源激素和营养添加物质对胚萌发成苗的影响,基于熵权TOPSIS(优劣解距离法)分析法筛选出最佳胚萌发培养基;以无核翠宝(盛花后28~38 d)、丽红宝(盛花后28~32 d)和晶红宝(盛花后28~32 d)未成熟幼果为试材,研究不同取样时间和不同培养时间对胚珠发育率的影响,基于熵权TOPSIS分析法综合评价不同形态胚的萌发成苗效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