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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对于此类案件人们往往只关注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很少有人关注受到最大伤害的被害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人权、惩罚犯罪,但是长期以来人权保护的天平始终倾向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保护缺乏必要的措施,使得他们的利益被漠视,权利再次被侵犯。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救济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刑事诉讼 二次被害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两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具体指行为人在性的本能冲动或反社会意识支配下,为满足性欲或施暴于社会而采取的不法方式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等。性犯罪的被害人与其他类型犯罪的被害人有很大的不同,除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外,还会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的、长久的痛苦,并且在刑事诉讼中还可能遭受来自公诉机关、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性犯罪案件不恰当的反应而造成的第二次伤害。
一、 性犯罪被害人在诉讼中二次被害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施奈德的视野里,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包括两种:一是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寻求国家司法救助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到不必要的物质耗费和精神损害;二是被害人的亲人、朋友、同事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不恰当反应导致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不但在心灵上、身体上没有得到抚慰和医治,反而遭到抛弃、虐待、鄙视,以致心理伤害进一步加剧,从而形成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二次被害”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制度的缺失。
性犯罪是性质恶劣的犯罪,不仅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造成一系列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对身体和精神的治疗是必不可少的,而这将需要大量的费用。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到少量的物质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却得不到补偿,或者只得到象征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被害者的后期治疗以及现实情况的改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的补偿,使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此外,社会援助制度的缺失使被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增加了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的痛苦。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刑事公诉是以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为主导、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活动,被害人在其中是客体和配角,其注重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注重被告的人权保障,而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人权。法律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就应当拥有完整的上诉权,而不仅仅是请求抗诉权。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不允许被害人上诉,使被害人无法有效保护其法权益,同為刑事诉讼当事人,这对被害人而言有失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更应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毕竟他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豎。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仍采取的是“审问式”模式,并不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而是强调法官依职权查清案情事实真相,所以允许和吸收被害人参与刑事公诉,首要目的不是对被害人进行救济,而是为了查清案情、追究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清犯罪行为,司法人员采取的一些措施会出现被害人隐私外泄的情况,甚至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使性犯罪被害人雪上加霜,遭受更大的不幸。豏
(四)诉讼过程中的缺陷。
在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须在法庭上与直接伤害她或他的犯罪人面对面,并且作为调查对象,还必须受被告人的交叉询问。一些犯罪过程的细节都要做详细的描述,虽然某些情节与犯罪行为无关,却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使被害人再一次处于当时的情境中,加深了心理上的痛苦。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律师或许会故意运用辩论技巧,设置一些语言圈套,使法庭或舆论倾向于相信被告人是被诱惑,至少会留下一个该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的印象,这对性犯罪被害人而言是个可怕的灾难,使其不得不承受二次伤害。除此之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不当,甚至不能坚守司法的公正性,不仅保护被害人目的难以实现,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次被害豐。
二、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中一直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然而却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使他们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要想使其能够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其愿望和要求,就应强化其权利保障机制。
(一)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司法机关对性犯罪案件所做的正式反应是被害人保护的坚实基础。刑事诉讼中,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名义侵犯个人利益,也可以防止司法权的任意性和专断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是站在国家和集体的立场上去追究犯罪行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尽管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总体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仍存在一些差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忽略甚至牺牲被害人的利益时,被害人的权利就再次受到了伤害,这就背离了建立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更应理所当然地得到国家权利的关心与保护。
(三)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仅仅指被告人的人权,还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知悉诉讼的进程与结果,是作为当事人的基本诉权。然而在诉讼中,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却被忽视和漠视,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要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强化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三、性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的预防与救济
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为完善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避免二次被害的情况再次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是以后立法发展的当然方向。性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身体及心理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需要进行及时的治疗,而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足以支付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时,由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被害人在物质上度过难关。我国已经有能力建立该项制度, 国家应当担负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责任, 使他们的生活尽量恢复到犯罪被害前的状态并能持续发展。
(二)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重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有权获得有关的刑事诉讼的信息,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只有及时获得有关刑事诉讼的情况的信息,才能更有效的行使各项权利。具体来讲,庭审前,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庭审中,要做好被害人陈述的交叉询问工作;执行阶段,法院应将执行情况告知被害人。同时,明确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使其具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三)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
盡管有关法律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隐私”的保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办案司法人员也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外泄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性犯罪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要采取特殊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如:被害人出庭将不可避免对被害人产生无法挽回的伤害,且被害人又必须出庭,可让被害人通过录音录像方式作证;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凡涉及隐私的,不应在法庭上询问;公共传媒对性犯罪案件的报道中的被害人一定要经过陌生化处理等豑。另外,在诉讼中给予性犯罪被害人以人性化的关怀、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始终有同性心理、医疗专业人士陪同,法庭为其提供相对隔离的空间等。
(四)建立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
受到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具有特殊性,他们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自我封闭倾向,强迫自己与社会生活分离,心灵痛苦,情绪易于激动。如果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甚至将司法机关作为对立面。要进一步尊重和维护个体利益,防止二次被害,就必须建立起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要营造全社会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氛围,以减轻被害人受害后的痛苦、愤怒、沮丧等不良心理,消除对司法工作人员及社会的抵触感,从而防止二次被害。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治疗,使被害人能尽快走出阴影,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加强对被害人极其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动员社会力量为被害人提供帮助,以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性犯罪被害人是个特殊的群体,在受到侵害后会出现不良受害心理,甚至会出现心理障碍。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司法保护,在打击侵害行为的同时,要切实预防被害人再次受害,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权利人各种合法权益,以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应当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有关组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力争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受害人要考虑到司法救济的固有属性,预测司法救济可能得到的结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社会其他单位和人员来说,则要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女性自我保护的教育,竭力保护受害的女性。只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就完全可以防范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被害”。□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蒋仕梅.论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原因.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28页.
2许勇.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问题探讨.攀登,2009年5月,第107页.
3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2007年12月,第65页.
4苑锐光.浅论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被害.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月,第127页.
5孙仁丕.完善性犯罪被害者诉讼保护及防止二次被害的措施.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6.
[2]张有亮,喻兴龙.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12.
关键词刑事诉讼 二次被害 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识码:A
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两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具体指行为人在性的本能冲动或反社会意识支配下,为满足性欲或施暴于社会而采取的不法方式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等。性犯罪的被害人与其他类型犯罪的被害人有很大的不同,除了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外,还会造成精神上的巨大的、长久的痛苦,并且在刑事诉讼中还可能遭受来自公诉机关、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性犯罪案件不恰当的反应而造成的第二次伤害。
一、 性犯罪被害人在诉讼中二次被害的原因及其后果
在施奈德的视野里,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包括两种:一是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寻求国家司法救助的过程中,由于司法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到不必要的物质耗费和精神损害;二是被害人的亲人、朋友、同事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不恰当反应导致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不但在心灵上、身体上没有得到抚慰和医治,反而遭到抛弃、虐待、鄙视,以致心理伤害进一步加剧,从而形成被害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二次被害”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援助制度的缺失。
性犯罪是性质恶劣的犯罪,不仅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造成一系列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对身体和精神的治疗是必不可少的,而这将需要大量的费用。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到少量的物质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却得不到补偿,或者只得到象征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被害者的后期治疗以及现实情况的改变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的补偿,使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切实的保护。此外,社会援助制度的缺失使被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增加了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的痛苦。
(二)司法制度不完善,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中,刑事公诉是以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为主导、以犯罪人为中心的活动,被害人在其中是客体和配角,其注重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惩罚,注重被告的人权保障,而没有考虑到被害人的人权。法律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就应当拥有完整的上诉权,而不仅仅是请求抗诉权。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不允许被害人上诉,使被害人无法有效保护其法权益,同為刑事诉讼当事人,这对被害人而言有失公平。从某种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更应注重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毕竟他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豎。
(三)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仍采取的是“审问式”模式,并不强调控辩双方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而是强调法官依职权查清案情事实真相,所以允许和吸收被害人参与刑事公诉,首要目的不是对被害人进行救济,而是为了查清案情、追究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查清犯罪行为,司法人员采取的一些措施会出现被害人隐私外泄的情况,甚至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使性犯罪被害人雪上加霜,遭受更大的不幸。豏
(四)诉讼过程中的缺陷。
在诉讼中,被害人作为当事人须在法庭上与直接伤害她或他的犯罪人面对面,并且作为调查对象,还必须受被告人的交叉询问。一些犯罪过程的细节都要做详细的描述,虽然某些情节与犯罪行为无关,却涉及到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使被害人再一次处于当时的情境中,加深了心理上的痛苦。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律师或许会故意运用辩论技巧,设置一些语言圈套,使法庭或舆论倾向于相信被告人是被诱惑,至少会留下一个该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的印象,这对性犯罪被害人而言是个可怕的灾难,使其不得不承受二次伤害。除此之外,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行为不当,甚至不能坚守司法的公正性,不仅保护被害人目的难以实现,更有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二次被害豐。
二、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中一直非常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然而却忽视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使他们成为“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要想使其能够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其愿望和要求,就应强化其权利保障机制。
(一)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加强刑事诉讼中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司法机关对性犯罪案件所做的正式反应是被害人保护的坚实基础。刑事诉讼中,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机关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名义侵犯个人利益,也可以防止司法权的任意性和专断化,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
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是站在国家和集体的立场上去追究犯罪行为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尽管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总体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仍存在一些差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忽略甚至牺牲被害人的利益时,被害人的权利就再次受到了伤害,这就背离了建立刑事诉讼制度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比更应理所当然地得到国家权利的关心与保护。
(三)加强性犯罪被害人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不仅仅指被告人的人权,还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知悉诉讼的进程与结果,是作为当事人的基本诉权。然而在诉讼中,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他们的权益却被忽视和漠视,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要防止以上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强化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三、性犯罪被害人二次被害的预防与救济
我国的刑事法律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仍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为完善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避免二次被害的情况再次出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建立性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加强,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是以后立法发展的当然方向。性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身体及心理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需要进行及时的治疗,而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不足以支付其所有的医疗费用时,由国家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帮助被害人在物质上度过难关。我国已经有能力建立该项制度, 国家应当担负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责任, 使他们的生活尽量恢复到犯罪被害前的状态并能持续发展。
(二)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重视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有权获得有关的刑事诉讼的信息,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只有及时获得有关刑事诉讼的情况的信息,才能更有效的行使各项权利。具体来讲,庭审前,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庭审中,要做好被害人陈述的交叉询问工作;执行阶段,法院应将执行情况告知被害人。同时,明确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使其具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同的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基本人权。
(三)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隐私权、名誉权。
盡管有关法律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隐私”的保密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办案司法人员也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但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外泄的情况时有发生,使性犯罪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应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要采取特殊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如:被害人出庭将不可避免对被害人产生无法挽回的伤害,且被害人又必须出庭,可让被害人通过录音录像方式作证;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凡涉及隐私的,不应在法庭上询问;公共传媒对性犯罪案件的报道中的被害人一定要经过陌生化处理等豑。另外,在诉讼中给予性犯罪被害人以人性化的关怀、提供人性化的服务等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始终有同性心理、医疗专业人士陪同,法庭为其提供相对隔离的空间等。
(四)建立对性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
受到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具有特殊性,他们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自我封闭倾向,强迫自己与社会生活分离,心灵痛苦,情绪易于激动。如果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就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有时甚至将司法机关作为对立面。要进一步尊重和维护个体利益,防止二次被害,就必须建立起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社会保障体系。要营造全社会保护性犯罪被害人的氛围,以减轻被害人受害后的痛苦、愤怒、沮丧等不良心理,消除对司法工作人员及社会的抵触感,从而防止二次被害。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提供有效的经济援助和心理治疗,使被害人能尽快走出阴影,恢复到犯罪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加强对被害人极其家庭成员的整体保护,动员社会力量为被害人提供帮助,以促进被害人人格尊严的恢复,使其重归社会。
性犯罪被害人是个特殊的群体,在受到侵害后会出现不良受害心理,甚至会出现心理障碍。作为司法机关来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加强司法保护,在打击侵害行为的同时,要切实预防被害人再次受害,最大限度地及时保护权利人各种合法权益,以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国家应当加强司法救济有限性的宣传教育,教育公民、法人、有关组织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力争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受害人要考虑到司法救济的固有属性,预测司法救济可能得到的结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社会其他单位和人员来说,则要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女性自我保护的教育,竭力保护受害的女性。只要全社会积极行动起来,就完全可以防范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被害”。□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蒋仕梅.论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的原因.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6月,第128页.
2许勇.刑事犯罪被害人救助问题探讨.攀登,2009年5月,第107页.
3苏方元.论性犯罪黑数产生的原因与解决对策.法制与经济,2007年12月,第65页.
4苑锐光.浅论性犯罪被害人的二次被害.法制与社会2007年12月,第127页.
5孙仁丕.完善性犯罪被害者诉讼保护及防止二次被害的措施.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1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姚建龙.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者.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6.
[2]张有亮,喻兴龙.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12.